关联方交易舞弊

目录

  • 1 什么是关联方交易舞弊[1]
  • 2 关联方交易舞弊的形式[2]
  • 3 关联方交易舞弊的案例分析
    • 3.1 案例一:关联方交易舞弊风险内部控制与审计——基于紫鑫药业案例分析[3]
  • 4 参考文献

什么是关联方交易舞弊

  关联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虚构利润,或利用特殊目的实体操纵利润,使得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除当、充分的披露,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的舞弊。

关联方交易舞弊的形式

  通常,上市公司会采用以下几种关联交易来虚构利润。

  1、关联购销舞弊

  关联购销舞弊即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之间的购销活动进行的舞弊。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当上市公司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发生购销往来时,当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间;需在合并报表中予以抵消发生购销往来时,由于上市公司提供的是单个报表,而非合并报表,因此无法抵消,但需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内容。

  2、受托经营舞弊

  受托经营舞弊即上市公司利用我国目前缺乏受托经营法规的制度缺陷,采用托管经营的方式以达到利润操纵的目的,它是报表欺诈的一种新方法。在实务中,上市公司往往将不良资产委托给关联方经营,按双方协议价收取高额回报。这样就不仅避免了不良资产生成的亏损,还凭空获得一块利润,而这笔回报又常常是挂在往来账上的,没有真正的现金流入,因此只是一种虚假的“报表利润”。

  3、资金往来舞弊

  尽管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但仍有很多上市公司因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好的投资项目,就拆借给母公司或其他不纳入合并报表的关联方,并按约定的高额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以此虚增利润

  4、费用分担舞弊

  费用分担舞弊即上市公司通过操纵与关联方之间应各自分摊的销售管理费用,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一些上市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常常存在着关于费用支付和分摊的协议,这就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一种手段。当上市公司利润不佳时,集团公司会通过种种手段,如调低上市公司费用交纳标准,代替承担上市公司各项费用,甚至退还以前年度交纳的费用等,“帮助”上市公司提高利润。

关联方交易舞弊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关联方交易舞弊风险内部控制与审计——基于紫鑫药业案例分析

  紫鑫药业关联方及交易问题与事实

  (一)紫鑫药业简介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118)前身是通化紫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5月25日由敦化市康平保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敦化市吉泰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一家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药用动植物种植养殖为一体的高科技股份制企业。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以现代中药和中药现代化为目标,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核心竞争力的中药制药价值链

  公司于1998年11月,根据临时股东会通过的增资扩股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资扩股为人民币300万元。2001年5月2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月29日经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25号文核准,同意该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9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56元。该公司于2007年3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上市后,2007年每股收益为0.74元,2008年为0.44元,2009年为0.30元,呈下降趋势,见下页表1。直到2009年底,吉林省密集出台了人参产业振兴政策,该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募资约10亿元进军人参系列化项目。增发完成后,公司具备800吨的人参深加工能力,形成中成药、人参深加工及精加工两条业务主线,并成为吉林省首批人参药食同源试点企业,有12个产品获批,其人参产业爆炸性发展,业绩与股价齐飞,被市场称为“股市人参”。2010年该公司实现营收6.4亿元,同比增长151%,实现净利1.73亿元,同比暴增184%,每股收益0.84元,且10转10。2011年上半年紫鑫药业再掀狂潮,实现营业收入3.7亿元,净利润1.11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26%和325%。2007年—2010年紫鑫药业财务状况见表1。

表1 2007—2010年紫鑫药业基本财务数据表

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
总资产455261921.57545980586.38655193783.692569265077.05
营业收入170649245.31223332334.13256287604.81642417445.93
前五大客户收入52213189.5629289597.7226839493.83232580302.39
净利润47956853.9053329645.8061084165.68173165552.10
经营性现金流量21285166.7825668569.7312807145.81-215418190.86
每股收益0.740.440.300.84

  (二)紫鑫药业关联方及其交易存在的问题与事实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1年1—6月医药制造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0.03%,累计利润总额同比增长21.67%,但与2010年同期37%的增幅相比,2011年上半年的增幅回落了15个百分点。而紫鑫药业2011年1—6月与去年同期相比,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分别增长了225.99%和366.22%,在医药行业整体利润率急速下降的总趋势下,由于紫鑫药业骄人业绩,引起了众人的关注,上海证券报记者于2011年8月16日发表在中国证券网的《自导自演上下游客户,紫鑫药业炮制惊天骗局》文章,引爆了紫鑫药业事件。

  1.隐瞒关联方

  CAS《关联方披露(2006)》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三条:“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可能导致关联方交易比非关联方交易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据上海证券报记者调查后发现,紫鑫药业2010年营业收入、净利大增,主要来自与其上下游大客户,即上游客户“延边系”、下游客户“通化系”。而这些大客户几乎均与紫鑫药业及其实际控制人郭春生或其家族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延边系”、“通化系”八家公司疑似壳公司,均成立于2010年,各自的注册资金、时间、地点及联系人具有很高的相似性,最终控制方均为郭春生。而且,这些公司的注册、变更、高管、股东等信息中无不存在紫鑫药业及其关联方的影子,但这些并未在紫鑫药业的年报中充分披露。尤其是,紫鑫药业的第一大客户是其影子公司,第二大客户是其孙公司,第三大客户中紫鑫药业大股东隐藏其中。此举实际上是通过复杂的关系和组织结构的运作,增加关联方交易的复杂程度,隐瞒应当充分披露的关联方及其关系,加大了财务舞弊风险程度。事实上据紫鑫药业的自查报告承认:(1)在2008年11月之前,草还丹药业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2)华鑫工贸和华鑫工贸持有75%股权的正德药业及持有98%股权的通化鸿涛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2.隐瞒关联方交易

  CAS《关联方披露(2006)》第十条:“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应当披露两年期的比较数据”。根据紫鑫药业2010年年报,公司营业收入前5名客户合计为紫鑫药业带来2.3亿元的收入,占比达到36%。但奇怪的是,紫鑫药业历年的定期报告,上述公司均未曾披露。五大客户的出现,带来了飞速发展的业绩,难免引起人们的怀疑。由前述分析可知,这五大客户都与紫鑫药业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说明这些交易均属于关联方交易、内部交易。事实上据紫鑫药业的自查报告承认,公司未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1)公司收购草还丹药业股权。(2)公司与正德药业、通化鸿涛的交易,涉及金额86739434.40元。紫鑫药业将这一行为归因为公司在关联方交易认知上存在错误,导致上述关联方交易发生前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交易发生后也未履行必要的披露义务。然而这些重要的关联方交易未予披露,简单归因于认知上存在错误,恐怕很难使人信服,其行为的背后很可能与粉饰财务报告有一定的关系。

  3.紫鑫药业体内自买自卖的关联方交易链条

  根据2010年报和记者调查,紫鑫药业通过直接和间接控制,几乎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成立“延边系”、“通化系”这上下游的8家壳公司,借助于“两家房地产公司”为纽带,进行自买自卖的关联交易,见图1所示。从资金流看,参照紫鑫药业2010年年报,公司去年曾提前预付延边嘉益、延边耀宇、延边欣鑫、延边劲辉合计高达2亿元的人参采购款,由于上述四公司与通化系公司均由同一集团所控制,因而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上述四公司即可将钱款通过房地产公司等各种渠道转至通化系公司,再由通化系公司采购紫鑫药业人参产品,相关款项也就再度流入由郭春生掌控的紫鑫药业,一条完整的内部交易链条就此形成。因为上、中、下游均为郭氏家族及其相关方所控制,所以紫鑫药业的收入规模及盈利大小就可以自由调节。事实上这几家“通化系”客户的资产并不具有从紫鑫药业巨额采购的能力,这种自买自卖的内部交易使得财务数据存在舞弊风险。即使销售事实存在,业务关系真实,货物、发票、款项等都有真实的往来,但关联关系未如实地披露,同样涉嫌造假。交易链条如图1所示

  紫鑫药业关联方交易舞弊风险因素分析

  “舞弊风险三角”理论认为舞弊动机、机会、借口共同构成舞弊风险因素。存在舞弊风险因素并不必然表明发生了舞弊,但在舞弊发生时通常存在舞弊风险因素。《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一条明确界定舞弊风险因素是指表明实施舞弊的动机、压力,或者为实施舞弊提供机会的事项或情况。

  (一)紫鑫药业关联方交易舞弊风险:动机分析

  一般而言财务舞弊动机或压力来自财务稳定性或盈利能力受到不利经济环境、行业状况的威胁,管理层为满足外部预期或要求而承受过度的压力,管理层或治理层的个人利益受到被审计单位财务业绩或状况的影响等。紫鑫药业在2010年进军人参产业之前,主营产品为四妙丸、活血通脉片、醒脑再造胶囊等医药产品,并且单品种的销售规模较小,没有自己绝对优势的拳头产品,不具有竞争优势。然而2010年通过与上述客户进行大规模人参贸易后,人参业务旋即成为该公司核心产业,2010年人参系列产品收入高达3.6亿元,成为紫鑫药业第一大营业收入来源,公司2010年净利润也因人参业务而骤增至1.73亿元。而在身披“人参”概念之后,紫鑫药业股价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一路上扬。在此背景下,郭氏家族所持紫鑫药业股权的账面财富也呈几何方式倍增,而这,或许是郭氏家族运作“人参”概念的最直接动力。在2010年宣布将持股锁定一年后,康平投资所持1.26亿股股权(分红前)已于2011年5月悄然解禁,加上仲维光(亦是郭春生亲属)持股于2010年先行解禁,两者的二级市场套现障碍现已解除。在股价上涨之下,郭春生通过杨录军(通化市隆盛园法人代表)所“隐蔽”持有的388万增发股,也已获得了数千万的浮盈。由此可见,紫鑫药业关联方交易舞弊动机主要来自高管持股解禁变现最大化。而这一动机的实现往往要有机会,紫鑫药业的内部控制缺陷为其借助复杂的自买自卖关联方交易,实现虚假盈利提供了机会,从而影响股价,达到套现最大化目的。

  (二)紫鑫药业关联方交易舞弊风险:机会分析

  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监督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从而防范关联方交易舞弊。而紫鑫药业事件主要成因在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内控缺陷为公司关联方交易舞弊提供了机会。

  1.内部环境方面

  紫鑫药业虽为上市公司,但仍保留着家族企业的风格。股权集中于公司董事长郭春生及其家属之中。郭春生通过其亲属(妻子持股42.42%,母亲持股34.84%,其他亲属持股6.04%)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43.91%的股份,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此外,董事长郭春生同时兼任总经理,多名董事同时兼任副总或董事会秘书。这种决策权和执行权重合,如果监督不力,极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存在潜在的舞弊风险。而相关研究表明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公司更可能提供虚假信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的公司更易发生财务舞弊。治理层与管理层的职位合二为一,使得决策权仅仅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资源也主要控制在家族手中,从而导致了独裁统治。因此,公司整体的治理结构虽然表面上符合了上市公司要求的基本形式,但实质上却无法起到任何的监督和制衡的作用。事实也证明,正是这种本质上不规范的治理结构的存在,才导致了成立壳公司、隐瞒关联方关系、进行关联方交易的一系列管理舞弊风险的存在。

  因此,紫鑫药业案表明:(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股权集中度高的公司较易发生财务舞弊;(2)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的公司更可能提供虚假财务信息

  2.风险评估方面

  紫鑫药业增发所募的10亿元资金投资缺乏充分的风险评估。其募集的10亿资金全部投到通化、延吉、磐石、敦化四地,作为人参的生产加工基地,仅取得土地使用权就占用1.24亿元。10亿元巨款的用途本应详细评估,判断其风险水平,但公司只是很含糊的用“四个人参生产加工基地”来描述这四块地的规划用途,并没有披露该四块土地是否符合GAP认证标准,并且土壤要求是否适合种植人参等。即使土地能够种植人参,人参成长周期较长,需要5到8年,短期内不但不能产生效益,还需要采购原材料,需要大量资金,但是10亿资金已经资本化,无法作为流动资金,巨额的流动资金缺口很有可能将企业陷入运转危机,此种风险显然已被紫鑫药业所忽视。此外,如果这些土地不能用来种植人参,只是作为厂房用地,难道公司真的需要这么多厂房吗?会不会最终闲置?这些风险也未能引起重视。所有这些风险不能正确评估,很容易使公司处于经营困境。

  事实上,表1显示紫鑫药业经营性现金流量占总资产或净利润的比例呈下降趋势,长此以往,很容易债台高筑,加剧经营风险。由此,紫鑫药业案表明:(1)年报中未对重要事项、风险提示和应对措施的充分披露,使得财务舞弊风险增大。(2)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占总资产或净利润的比例越低越易发生财务舞弊。

  3.控制活动方面

  针对重大和异常关联方及其交易,尽管紫鑫药业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但是据紫鑫药业的自查报告(2011)显示:(1)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确定且及时更新真实、准确、完整的关联人名单,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2)自查期间公司发生了关联方交易事项,但未按照关联方交易审批程序进行表决。(3)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报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此外,公司年报中也未披露董事会日常工作中有关内部控制活动安排。显然,该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形同虚设,未能有效实施。年报中虽然披露了绩效考核控制,但未能有效实施,反而使得管理层为了达到绩效要求而默认和进行自买自卖的关联方交易,加大了关联方交易的舞弊风险。

  因此,紫鑫药业案表明:(1)年报中未披露董事会日常工作中有关内部控制活动安排的公司更易舞弊。(2)绩效考核制度不能科学合理及有效执行,很可能促使高管为了达到绩效要求而进行舞弊,披露虚假信息。

  4.信息与沟通方面

  作为上市公司,本应做到在财务报告信息上更加透明并及时沟通,但紫鑫药业似乎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单从关联方来说,财务报告上就隐瞒了与其重大利润来源相关的几家关联方,更不用说披露这些关联方交易了。这些关联方多是由紫鑫药业或其控制人借助并没有出资能力的人来出资建立的。紫鑫药业假借别人之手投资,正是为了隐藏关联方,就更不会将关联方信息公布了。也正是这些隐藏的关联方为紫鑫药业虚假的辉煌业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如果公司的各种信息公开透明,各信息接受者间可进行沟通,从而能预防和发现错误决策或舞弊。但是由于紫鑫药业的强权统治,信息透明度低,主要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虽然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常召开,但沟通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力。即使被媒体曝光涉嫌隐瞒关联方舞弊事件,紫鑫药业也并未及时展开自查,而是证监会立案稽查时,才加以自查,而且自查的归因也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

  据此,紫鑫药业案表明:(1)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非民主、信息沟通不畅将导致公司舞弊风险增大。(2)公司接受外部股东、媒体实地调研、质询、访问等有效信息沟通,有助于防范和发现舞弊。

  5.内部监督方面

  紫鑫药业家族内部人控制,使得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监督弱化,甚至内部审计独立性缺失。紫鑫药业的自查报告显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未经审计委员会提名和董事会任免。因此,公司不能客观自我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即使明知公司关联方及内控存在缺陷也未能及时加以改进。

  作为外部监督的审计师———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对关联方交易如此重大的舞弊风险领域未予高度关注,一直为紫鑫药业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也说明审计师的失职助长了公司关联方交易舞弊的可能性。

  因此,紫鑫药业案表明:(1)管理层凌驾于内控之上,监事会、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缺失,将导致公司财务舞弊风险增大。(2)外部审计师独立性弱化,审计失败可能性增大。

  综上所述,家族股权的高度集中,自我风险评估意识不强,董事会的非民主化以及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和内外部监督失效等是紫鑫药业关联方交易舞弊案的主要成因。

参考文献

  1. 陈红梅编著.老板财务管理10日通.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06.
  2. 毛愫璜,何涛主编.金融市场学.科学出版社,2008.10.
  3. 郝玉贵,刘李晓.关联方交易舞弊风险内部控制与审计——基于紫鑫药业案例的研究[J].2012.7(第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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