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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清算法是指在假设对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企业进行清算偿债的情况下,基于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根据被评估债权在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企业中的地位,分析判断被评估债权可能收回的金额。它是以成本法为基础,通过对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企业在清算状态下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金融不良债权的最终可变现价值。
假设清算法主要适用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企业、虽持续经营但不具有稳定净现金流的企业、持续经营但净现金流很小的企业。对于资产庞大、项目分布过于分散、不良债权与债务人企业总资产相比较小的企业不适用假设清算法。
假设清算法主要适用于对债务人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但是有相关的财务资料,有偿还部分债务的愿望并能够积极配合,债权人和债务人有进行债务重组意向的情形。假设清算法评估不良债权资产的程序为:
第一步,需要取得债权人财务资料并对该债权形成的过程进行分析。
第二步,主要是对债务企业(和责任第三方)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步,要在评估债务企业全部资产的基础上除去不能用于偿债的无效资产和无需支付的无效负债,以此确定债务企业的有效资产和有效负债。
第四步,再扣除优先偿还债务。扣除时要有可靠的政策依据,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如抵押合同)。
第五步,对于视同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可扣除优先偿还费用,包括清算及中介费、职工安置费等。
第六步,是评估确认一般债务总额。从负债总额中扣除无效负债和需要优先清偿的债务后就是一般债务总额。
第七步,分析计算一般债权的受偿比例。根据抵押债权优先受偿价值扣除有限偿还的各项支出和债务以及需要优先清偿的债务后与一般债务总额的比值即为受偿比例。
第八步,计算一般债权受偿金额(不含优先受偿债权)。由上面得到的一般债权受偿比例与一般债权金额的乘积即为一般债权受偿金额。
第九步,分析影响债权受偿的其他因素。如或有收益、债务企业新增偿债能力、或有损失等。
第十步,分析被评估债权的受偿金额和受偿比例。被评估债权的受偿金额应为优先受偿金额、一般受偿金额和债务企业新增偿债金额之和;受偿比例为受偿金额与债权总额的比值。
第十一步,对于特别事项要予以说明,尤其要充分披露或有收益、或有损失可能产生的影响。
1、一些专业人员缺乏胜任能力及随意操作影响了结果的严谨性
使用假设清算法进行债权回收价值分析,需要在形成资产价值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债权实现过程中的相关因素,对债权回收的可能性和实现程度发表专业意见。因此,假设清算法与普通评估常用的三种方法相比,对评估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另一方面,实际操作中许多评估人员认为假设清算法不确定性比较多,价值分析报告也有别于评估报告,对价值分析报告比较随意,导致价值分析结果回旋余地很大。以上原因使得不同机构、不同专业人员做出的价值分析结论往往有很大差别,分析结果失去了严谨性。
2、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强行使用假设清算法影响了分析结果的可信性
假设清算法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主体资格存在、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配合并能够提供产权资料及近期财务资料等基本资料的情形。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一些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债务企业,部分评估机构往往接受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勉强使用假设清算法进行分析。比如有些银行自办公司,已经关闭多年,虽然名下有一些资产,但并没有清算审计报告,企业到底有多少资产、负债并不清楚,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使用假设清算法显然不合适。如果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债务企业勉强进行分析,不仅不利于最大限度收回债权,而且有“虚假评估”的嫌疑。
3、对债务企业提供资料不加核实损害了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使用假设清算法的关键是债务人能够提供其真实会计报表、界定准确的资产负债范围。债务企业为逃废金融债务,经常转移、隐匿资产或夸大负债,如果债务人在这个环节“做手脚”,则分析的真实性就无从谈起。目前评估机构进行价值分析时往往不去认真地核实资料的准确性,缺乏监督企业能够提供真实会计报表的措施,使得资料完善或真实程度成了制约分析结果公允性和可利用性的瓶颈。在这种情况下,假设清算法有可能低估企业实际偿债能力。
4、假设清算法自身的一些限制也导致容易产生问题
假设清算法是在清算的假设前提下,实际上并不真正进行清算,目前还没有完善的理论和具体操作准则的支持,缺少公认的标准。尤其在有效资产、优先受偿债权的认定上还存在较大争议,使得分析结果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5、一些常见技术错误也干扰了分析结果的合理性
(1)夸大负债尤其是优先偿还的负债
这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计算实际负债时,对或有负债的真实性和发生的可能性不进行认真甄别判断,只是将或有负债简单累加起来,往往容易扩大负债的范围;
②机械套用债务企业当地较高的工资、福利、职工安置标准,而无视这些应付工资及福利全额优先支付给职工的可能性很小、甚至不涉及职工安置成本的事实,存在“夸大”应付工资及福利的倾向;
③分析过程中往往对应交税金的真实性未加以核实,并对一些可以抵扣的税金忽略不计,造成应交税金虚增现象;
④对一些违规的、突击进入的负债不加分析其合理性,导致优先偿还的债务范围任意扩大。
(2)过分夯实资产,一些资产损失的核销不尽合理。
比如在分析过程中常常将一些不具合理性的内容放到其它潜在性损失,最后核销为零。分析中过分强调资产的“有效性”,而负债却无所不包,这是一种实质上的不对等,容易造成“缩小资产、扩大负债”。
(3)抵押债权与抵押资产的概念混用。
“已设定抵押权资产”与“已设定抵押债权”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而且抵押资产价值未必等于抵押债权值。分析中如将这两个概念混用容易引起错误操作,影响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4)在资产负债的界定中,对持续经营和非持续经营两种情况未加区分或区分不合理。
由于企业在持续经营和非持续经营情况下资产质量是不一致的,所以不加区分是不对的,但如果区分不合理同样不对。比如非持续经营企业有效资产中全额冲减“待摊费用”就不够正确;非持续经营企业并不一定就不发生财务活动,有些待摊费用仍然是有价值的(比如已缴付的车辆保险费等),全额冲减“待摊费用”会低估偿债能力。反之,在对持续经营企业价值分析时,对待摊费用中已存在的事实损失一点都不考虑也未必合适。
(5)价值分析范围不准确。
比如某债务企业原为拟债转股企业,由于不符合债转股条件最终退出债转股改按债权处置,如将债转股方案中约定剥离的资产不进入债权受偿范围就会低估债权回收价值。
1、使用假设清算法的关键是债务人能够提供其真实会计报表、界定准确的资产负债范围,评估人员在清查核实环节应分析企业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关注债务企业有无账外资产或转移资产现象,尤其是应准确把握企业在持续经营和非持续经营情况下有效资产和有效负债的范围。
2、评估人员应对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情况履行相应的评估程序,决不能认为价值分析就可以弱化评估程序。
(1)夯实流动资产。对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等应以实际可回收性作为评价其现值标准(主要是账龄分析法),并注意以下几点:
①应将大额款项及重要债务人作为清查核实的重点对象进行详查,不宜千篇一律使用账龄分析;
②对于关联企业或长期合作企业,即使账龄较长,但应收款项的回收性也比较大;
③对一些特殊主体,如行政事业单位,虽然拖欠时间较长,也应视单位性质和资金来源以及当前状况综合确定其评估值。对存货价值应在清查盘点的基础上根据其基准日真实市场价格确定,既不可使用罗列账面值做法,也不能随意作为损失处理。
(2)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中存在的各种贬值应予以合理反映,客观地计算这些贬值因素,避免随意性。对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评估,应考虑到债务企业的实际状况,判断其是否具有价值。对价值量较大的有效资产(如土地使用权)要重点关注其权属、性质、用途等。
(3)对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潜在性损失应根据其内容判断是否存在价值。
(4)根据债务企业实际状况采用不同的清算价值类型估算,适当考虑影响变现的因素。
(5)负债应为核实后的真实负债。
在界定资产时可以是有效资产,但负债同时必须也是有效的,对于一些无法支付的债务、不太可能发生的潜在和隐性负债,应该被剔除出有效负债范围。尤其是应对或有负债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实际可能偿还的数量进行判断,并根据客观情况进行剔除或缩水(或有负债可以是一个区间值)。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或有负债中存在败诉并已进入执行阶段的情况,或有负债行将成为事实,还要相应考虑该或有负债衍生的对被保证企业新增债权的可回收性。
3、谨慎确定优先债权受偿金额,切实分析优先债权的真实性以及抵押、担保的有效性。
比如债务企业经常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欠交税金等计算得非常高,但事实上一些税费是根本不可能支付的,分析过程中必须核实这些税费的真实性。另一方面,抵押、保证的有效性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不良债权受偿率的高低,而债权人、债务人在担保有效性的问题上往往分歧很大,分析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好这个问题。
4、如果对应的资产价值小于优先债权,剩余债权转入一般债权参与受偿,如果对应的资产价值大于优先债权,超过部分转入有效资产参与清偿。
比如当抵押资产价值小于整体抵押债权时,能够优先受偿的是“用抵押资产可以偿还的部分抵押债权”;当抵押资产价值大于整体抵押债权时,能够优先受偿的是“整体抵押债权”。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对抵押资产价值考虑了变现系数,则未受偿抵押债权是等于“抵押债权-抵押资产价值×变现系数”,而不是等于“抵押债权-抵押资产价值”,这一点经常会形成不同的理解和错误操作。
5、评估人员应合理考虑职工安置费等重大因素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由于假设清算并不是真正发生的清算,全额考虑职工安置费缺乏依据,即“不合法”;但如完全不考虑职工安置又和实际资产处置过程有较大背离,即“不合理”。我们建议对行将进入诉讼阶段的关停企业可以适当考虑职工安置费用;对其他企业尤其是持续经营企业,不宜在分析阶段考虑职工安置费,但可以在特别事项说明中将预计发生的职工安置费进行披露。另外需要强调的是,职工安置费即使测算也不应由债权人全部承担,而应由政府、债权人、企业、职工共同分担。因为对划拨土地扣除出让金本身就是政府安置职工的手段,在债权由企业回购的情况下对资产考虑适当的变现因素也是让利于企业,职工工资、福利费等作为优先债权也是让利于职工,所以职工安置费不宜全额从可受偿资产中抵扣。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职工安置费用可以确定为一个区间值。除此之外,由于假设清算并不是真正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清算费用也应谨慎考虑。
6、评估人员在分析过程中应积极发掘有用信息,力争促使提升债权回收价值,对可能影响债权回收价值的信息(如或有收益、或有损失)应在特别事项说明予以充分披露。
7、假设清算法操作思路中,由于许多因素难以量化界定(主要表现为或有负债的不确定性、优先扣除项目金额的难以把握以及资产变现的可能性等),偿债能力分析结论可以是一个区间值;评估人员应当确信区间的合理性并予以充分说明。
8、由于假设清算法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专业人员是否具备胜任能力以及不同的价值取向都将对分析结论产生很大影响;评估机构和人员不仅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还应摒弃价值分析随意性大、可以“糊弄”的心理,以高度的责任心来完成这项工作,并注重分析方法和分析公式运用的严谨性和合理性。假设清算法所使用的公式、履行的程序必须严谨,技术参数选取应具有依据或合理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