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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权利是国家赋予会计人员的一种经济管理权势和利益,但这种权势和利益是有限的,是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权势和利益,而且这种权势和利益更多地限制在会计信息质量的保护和会计管理质量的保护上。
一般情况下,超出这个范围,则成为权利滥用,也是现代企业管理中不提倡的。
保护会计信息质量是会计监督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没有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信息,会计管理也无从谈起。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在保护会计信息质量方面,会计监督具有以下权利:
保护会计管理质量是会计监督权利另一重要方面。会计信息质量来源于会计管理质量,单位会计管理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信息的"含金量",是会计信息的质量基础。保护单位会计管理质量,会计人员有以下权利:
会计监督权利具有明显的经济性,以保护经济运行质量,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已任,以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为最高目的。超越经济活动范围,就无会计监督而言,更没有会计监督权利。
会计监督权利主体是一个多层面的复合主体,不理解这一点,就无法正确行使会计监督权利。狭义的会计监督权利主体就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这是会计监督主体的基本部分,是保护会计信息质量的主力军。广义的会计监督主体是指对单位经济活动具有会计监督权利的财政部门、相关综合管理部门和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这就形成了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网络。
《会计法》之所以界定复合的会计监督权利主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会计监督权利的结构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
1、从会计监督的层次上来划分,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说是接受法律法规的委托对企业的经济活动所实施的会计监督,这是会计监督的最高层次,也是会计监督之所以能被社会所承认的基础;第二层次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接受财产所有者(或称股东、业主)的委托所实施的监督,这一层次的监督主要是由于财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所有者为了对经营者的经济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而委托会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如近年来会计人员委派制和会计主管人员委派制就是该层次的监督;第三层次的监督是企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接受经营者委托对经营活动所实施的监督,该层次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各部门和在关人员的经济活动,其目的在于企业管理和经营者经济责任的解除;第四个层次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根据自己的职业道德和业务判断所实施的监督,该层次的监督是会计人员根据自己的知识和阅历,对企业有些经营活动虽然符合法规,也得到了股东或经营者的许可,但却缺乏经济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以便使经营行为更具有合理性。
以上四个层次的会计监督由于其委托的主体不同,监督权利的大小也存在区别,从监督权利的强弱来说,第一层次最强,以下逐级减弱,而最后一个层次的监督属于自觉或自发监督。另外,在实际工作中,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监督权利的各个层次可能同时存在,所以,当不同层次的监督权利发生冲突时,由于各个层次监督的强弱不同,会计机械和会计人员应按照从上至下的顺序去行使监督权。
2、从会计监督权利的内容来看,会计监督权利由自由权、请求权、权力权和豁免权四个部分组成。会计监督权利的自由权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判断等自由地进行会计监督,其监督活动不应受到无理的干涉,这是会计监督权利结构中最基本的权利。会计监督权利的请求权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监督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以及存在的疑点,特别是在自己无法作出合理判断时,有向委托人或当事人请求解释或报告的权利。会计监督的权力权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于能够作出职业判断的经济业务有相应处理权利(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与企业领导人发生冲突时,可先执行领导人的意见)。会计监督权利的害免权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只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职业要求进行了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就享受豁免权,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会计监督权利的结构,对我们更好地把握和理解会计监督权利,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会计监督权利的功能是指会计监督权利对社会经济以及企业经营的作用。我们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来理解会计监督权利的功能。从宏观上来讲,合理地利用会计监督权利,可以促进社会经济运行的规范化和合理化,养活社会经济运行中不必要的阻力,也能推进廉政建设,节约使用资金,使社会经济运行更加秩序化,并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从微观上讲,通过有效地履行会计监督权利,至少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有利于企业经济活动更加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利于企业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约束财产所有者、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行为;有利于企业节约开支,提高经营效益。
由此可见,会计监督权利的履行对国家和企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一个企业的会计监督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应依据具体的标准来加以评价。本人认为主要应看该单位的经济活动(或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另外,会计监督本身即是在行使权利,也是在维护某些权利和保护整个社会经济秩序。所以,有的学者认为,会计监督是一种权利安排,监督效果的好坏取决于监督权安排是否均衡或错位。这种理解也有一定的道理,因为没有监督权利的“经济”是无秩序和使众多利害关系人受损的经济。会计监督是依法而行、依理而行的,而这种依法、依理而行的监督权利,为什么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又是如此软弱?是法律错了吗?是监督的理论不对吗?还是会计人员的素质水平不高?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本人认为,主要是权利的不到位和监督权利的失衡。
会计监督权利在具体履行时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根据需要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例如:会计人员可以对会计主体提出的资金支付方案积极落实支付,也可以拒绝支付。这里的需要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出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或立足于维护会计主体的财务经营秩序。二是有权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如,会计人员在会计管理中,可以要求他人提出客观反映经济活动真实情况的会计凭证,不得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否则可以拒绝受理,要求当事人按规定更正、补充或由出具单位重开。三是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时,有权请求国家强制机关依法予以保护。如,当会计主体要求会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报告,或要求会计人员隐匿或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资料且阻止无效时,可以请求财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这里的"权利"又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工作权利,即会计主体的违法行为危及到会计人员的会计职责的履行,便会计人员无法依法生产会计产品,如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提供虚假会计报告等;另一方面是会计人员的公民权利,即会计人员的人身安全及社会名誉。如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行为而受到打击报复等,也可请求国家强制机关予以保护。
会计监督权利是我国法律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权力和利益,这种权利具有以下特性:一是强制性。就是说,对会计主体的经济行为实施会计监督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管被监督者愿意不愿意、欢迎不欢迎,均不影响会计监督权利的行使。会计监督权利是强制的、不可剥夺的。二是排它性。即会计监督权利应该由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行使,只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才是合法的、有效的。三是自律性。即会计人员在行使会计监督权利时本身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进行,而且要互相牵制,防止权利滥用。
在法律上界定会计监督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对社会而言,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防范经济运行风险,提高会计监督在经济监督中的地位。对会计主体而言,有利于保证微观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奠定依法治国的基础。尤其是对促进会计主体经济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推动财务经营持续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各级各类领导而言,有利于促进他们自觉接受会计监督,主动把自己置于会计监督之下,积极支持会计人员行使会计监督权利,形成良好会计监督氛围。对会计人员而言,有利于增强会计人员的监督信心,把会计监督落到实处
有效行使会计监督权利,要以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为基础。从目前的情况看会计监督不到住,确有管理体制上的制约,但会计人员的素质过低,法制观念淡薄也是重要原因。应该知道,再大的权势、再优厚的利益,如果你无能力行使,那么权利就是虚设。可见,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有效行使会计监督权利的先决条件。会计人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素质锻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