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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筹划直接服务于会计的账务处理,是依据会计实务的需要而提出。然而,开展会计处理筹划的意义不仅于此。把会计处理筹划定义为:在国家会计法规体系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系统地对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的筹划和安排,使会计账务处理合理化、规范化,以促进经济活动合法化。
会计处理筹划是单位合理、合法地反映自己的经营等活动,是经营管理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会计处理筹划不是做假账,虚构经济业务或者伪造、编造凭证,但在会计处理筹划过程中,经济业务是真实的,各项记录和凭证也必须是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本身。例如,会计处理筹划是通过对当年生产任务、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发货时间等事项的安排,合理确认、计量并记录当年收入。而在货已发出、票已开具时,为了少缴税金把收入记入下一年,则属于做假账。
会计处理筹划实际上是把会计管理和控制的关口前移。通过会计处理筹划,直接解决了经营管理活动中会计处理被动的问题,避免事后采用不当的会计处理时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从而促进优化会计处理,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这对充分发挥会计在辅助决策中的作用有重大意义。
1、会计处理筹划把会计处理作为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一道环节事前予以充分考虑,变事后监督为事中事前监督。倡导会计处理筹划有助于提高会计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充分发挥会计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2、由于不同的决策,同一经济事项会形成不同的会计处理,而选择不同会计处理的过程就是会计处理筹划。会计处理筹划的实质是把会计决策职能完全地融入到经济管理活动之中,有助于促进经营决策科学化,提高决策水平,从而促使做出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决策。
3、单位如果采取不当的行为如做假账等手段,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而通过会计处理筹划使不合理,甚至将某项不合法的会计处理合法化、合理化。从这个方面讲,会计处理筹划会提高依法做账的意识,适应《会计法》对各单位会计提出的高要求。
在对所属单位的审计过程中,经常看到事后会计处理的尴尬局面,只要稍加思考就知晓这些破绽百出的会计分录,以及反映出来的对交易或事项决策的轻率决定。但是如果通过会计处理筹划后,会计的境况会完全不同。下面,我们举出两个案例,揭开其本来的面目,指出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然后提出经过筹划后的处理方案,供参考和交流。
实例一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三年后,应自然人股东的强烈要求,经董事会提议、股东会决议批准他们退出原出资100万元(占21.19%),由两个法人股东以原价受让(受让后各占51.27%、48.73%),同时,又同意被转让的出资按出资额的10%优先分得红利。
上述决议是董事会成员及各股东商议的结果,但貌似合理的结果却不合法。在支付所谓的红利时,钱从何而来?据了解,会计在处理时也曾经犯难过,因为按照股东会决议分利的记账要求,需把未分配利润转入应付利润以后支付分红,但是,应付利润的明细应该是所有股东,而不单单是指自然人股东,即同股同利,显然,这有违股东会决议的本意。而此时,股东会决议已无法修改,怎么办?为此,会计就在支付这一环节做了手脚,出现了下面的一幕:借记工程成本10万元、贷记现金10万元,附件是发票3张,支付的签字手续是齐全的,当然发票是假的。可想而知,这种操作其性质是很严重的,分红政策不合法且先不说,公司虚构经济业务做假帐、偷逃税金,单位和相关人员会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同时这种做法,法人股东能放心吗?其他支出如何控制,这几张发票是假的,那其他的发票呢?
上述事项中,如果批准自然人股东退出原出资,并对给予一定分红补偿的决议做适当的修改,也就是法人股东以110万元受让原自然人股东的出资,随即在当年通过股东会决议进行股利分配,使法人股东收回高于转让价的10万元,即以股本2.12%的比例分利(暂不考虑两个方案的税金转移问题)。即借记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10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贷记实收资本-法人股东100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0万元。决议分利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万元、贷记应付利润-法人股东10万元;借记应付利润-法人股东1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0万元。这时,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没有增加,其决策的风险没有增加,而会计操作就变得简单了,该经济事项也变得合理合法了。
实例二 某有限责任公司在年底盘点时,发现在产品盘亏金额达近百万元,经初步查明,系由于公司内外串通造成部分委托外单位加工零件,在购入结算时数量短缺和价格低计,经与对方初步协调,对方同意将退回多收货款,公司负责人随即指示,这部分盘亏先暂挂起来,不计入当年损益。当时正是年终决算,事不宜迟,会计借记其他应收款92万元、贷记生产成本92万元。
应该说,此笔会计分录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从性质上分析,盘亏是由于内外勾结造成的,公司员工对盘亏款项要负很大的责任,是损失追偿的责任人,挂其他应收款明细为该员工无可挑剔。只是,这种处理会引起审计人员的怀疑,以及账务处理中间少了一个过渡科目“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仔细考虑一下,其他应收款挂出后,款项是要从对方单位收回的,但是对方单位凭什么单据向公司付款呢?我们知道对方单位付款必须有相应的原始凭证,至少要有发票。等到事后处理该经济事项时,已是一两个月之后,这时,由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进项税均已被公司抵扣完毕,对方单位连开具红字发票的机会也没有了,付款记账的发票从何而来呢?会计犯难了。公司直接向对方单位开具一张92万元的发票是不行的,这是虚开发票,况且这会造成多缴税金,而对方却可以以此事来要挟,迟迟不付款。
尽管此笔会计分录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但这是一笔从存货到债权的分录,精通业务的会计人知道,会计业务中这种情况很少出现,即存货不会直接对应债权出现在同一会计分录中,例如,销售存货,是存货因成本转出而减少,相应确认收入时记债权增加。这就是该业务事项会计处理中的潜在问题所在。
假如公司负责人在事先决策该事项过程中,有会计人员提醒和参谋,予以充分考虑事后会计处理会出现的问题。即在年底盘点后马上查清楚对方开具的那几张发票是多收了,在未记账时,可以直接退回去,不予以付款;如果已记账,公司可出具证明让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同时让对方退回已收的货款,至此,问题就迎刃而解。当然,“这部分盘亏先暂挂起来”的指示是不会出现的,会计处理后的麻烦也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