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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创业贷款是指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或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因创业或再创业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经银行认可有效担保后而发放的一种专项贷款。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根据个人的资源状况和偿还能力,最高可获得单笔50万元的贷款支持。创业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个人创业贷款的对象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从事民营经济、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的自然人。
(1)年满18周岁,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款银行所在地合法居住证明,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
(2)有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够利用已有的技术进行创业;
(3)信用评级符合银行规定的条件;
(4)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6)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贷款银行信贷政策规定,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7)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原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2)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资料;
(4)担保材料,包括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报告;
(5)对于创办新企业时申请本贷款的,借款人需提交有关加盟协议、开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或推荐机构的论证书,并提供对今后盈利能力的分析预测;对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时申请本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验资报告、上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3个月的财务报告、营业税税单,及其他能证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书面资料;
(6)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1)借款申请人填写并向贷款银行递交《个人创业贷款申请书》,同时交验有关证明和资料;
(2)贷款银行对借款申请人交验的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资信程度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承诺贷款;
(3)借贷双方签订个人创业贷款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并办妥抵押登记及相关手续;
(4)贷款银行直接放款至借款人账户。
(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自住产权房作抵押担保的,贷款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50%;借款人以非自住产权房作抵押担保的,贷款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借款人以商业用房作抵押担保的,贷款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
(2)质押担保。借款人以本币存单及国债质押的,贷款最高不超过质物票面价值的90%;以外币存单质押的,贷款最高不超过质物票面价值的80%;保险公司推出的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当时现金价值的80%。
(3)保证担保。借款人采取保证方式的,保证人须为本地具有代偿能力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贷款银行将根据保证人的信用等级确定贷款额度。
(1)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偿还采取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偿还采取分期还款方式,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金还款和等额本息还款两种方式偿还贷款。
创业者贷款融资要考虑:贷款经营获利是否超过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及其他费用支出;银行的贷款期限与经营货款回笼周期是否相匹配,以防银行收回贷款时影响正常经营。总之,银行贷款要确定一个合适的贷款金额,过大和过小都不利于创业。此外,还要把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用计入经营成本中,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经营风险。
成功申请个人创业贷款,须要通过三道关:一是资格关,贷款申请者必须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二是能力关,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三是资金关,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创业者所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满足了以上条件后,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一般就可以申请到个人创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