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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报表中的错报可能是由错误引起的,也可能是由舞弊引起的错误通常是指会计报表中的非故意错报。包括金额或披露内容的漏报。例如,报表编制过程中偶然出现的计算失误.以及在运用与计量、确认、分类、表达或披露有关会计原则时的失误等。舞弊则是指导致会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会计工作中的舞弊与错误的根本区别在于所涉行为是故意还是非故意的。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按照舞弊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管理当局(经营者)舞弊和会计人员舞弊两大类。管理舞弊是指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中一个或多个成员操纵公司会计信息生成或披露而发生的舞弊行为;会计人员舞弊是指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自己或与公司外部的第三者进行串通故意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通常是与舞弊的动机和潜在的机会相联系的,舞弊的动机有经济性和非经济性之分。但经济利益驱使是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最根本原因。当公司的财务稳定性或盈利能力受到威胁时或当承受异常压力或受到经济利益驱使时,上市公司就会运用各种舞弊手段来粉饰会计报表以达到各种经济目的。
(一)委托代理理论与会计舞弊
当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时,财产所有者不直接参与财产的运营和管理,而是赋予某一代理人(经营者1在特定条件约束下,进行财产运营和管理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所有者和经营者两个独立利益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委托—代理关系下,委托人和代理人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都会追求自身私人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必然存在代人行为选择与委托人利益目标相背离的情况。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同样存在着股东和公司,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作为出资者,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经营者作为代理人,努力经营为股东创造财富,并以会计信息形式向股东报告经营责任的履行情况。经营者作为代理人,可以直接操纵公司会计信息的生成和会计报表的编制,在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约束下,他们有动机和机会通过指使会计人员舞弊来提高会计报表中的经营业绩。而作为委托人的股东,虽然也在追求企业价值或利润的最大化,但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东比较分散。很难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来约束和监督经营者的行为。由此可见,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目标不一致是导致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内在动因。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与会计舞弊
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阿克尔洛夫在研究二手车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时,发现卖方对产品质量拥有的信息比买方更多时,就会导致出售低质产品的情况,这被称为“逆向选择” 另一位诺奖得主迈克尔·斯宾塞则确认了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上,拥有更多信息的一方,为了得到更好的交易结果,会采取一些令人可信的方式将信息发布给缺乏信息的另一方。这种方式被称为“发出信号”。在一个信息不完备的经济环境中,委托人和代理人各自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代理人往往比委托人拥有更多的信息,作为具有理性的单独个体,代理人更倾向于利用自身优势为自己谋福利。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同样也存在着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和经营者各自拥有的信息也是不对称的。另外,我国的上市公司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来, 由于改制的不规范,普遍存在着所有者缺位、未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对经营者的约束软化、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等问题。由于受到信息成本的约束,流通股股东无法了解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和真实的经营业绩,他们只能通过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来了解公司的经营业绩,并做出自己的决策。而会计信息基本上属于公司经营者的私人信息,他们既可能在上市前提供虚假信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也有可能在上市后为保持上市资格、实现配股筹资或免于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等目的而进行会计舞弊。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主体通常是公司的经营者(管理当局)和公司的会计人员。前者通常是会计舞弊的策划和指挥者,后者则是会计舞弊的具体操作和实施者。无论是管理当局还是会计人员,其进行会计舞弊都是在相关责任制度约束下的经济理性选择。就公司管理当局而言,其会计舞弊行为选择是在权衡舞弊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之后做出的。假定会计舞弊的净收益Ne=R+C。公司中Ne为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预期净收益,通常包括公司筹集资本的增加、经营者私人收益的增加以及因虚增经营业绩而带来的股票市值的增加等。C为上市公司舞弊的预期成本,通常包括造假的费用支出和可能受到的惩罚等。在其他条件既定的情况下,舞弊的预期净收益Ne越大,公司经营者进行会计舞弊行为的可能性也越大。对于公司会计从业人员而言。由于他们是公司的雇员。直接从事会计信息的记录和披露工作,他们的个人收益高低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是息息相关的。通常在《会计法》和职业道德约束下,他们不会主动进行会计舞弊,但如果受到公司经营者的指使和生存、就业等压力的驱动,他们才会在权衡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之后作出是否进行会计舞弊的行为选择。
上市公司本身就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提供真实会计信息的许多上市公司将无法保住上市资格或获得配股资格。难以筹集到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经营者也不会增加私人收益。相反。如果通过会计舞弊来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可以获得比提供真实会计信息更大的预期净收益。在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下,公司因为会计舞弊被查处的概率不高,即使舞弊被查出,个人往往也不会因此而遭受到很严重的惩罚。在这种舞弊的预期收益大大高于舞弊预期成本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或会计人员会理性地选择会计舞弊行为。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都是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对一个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对保证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具有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从理论上讲。注册会计师应该接受财产所有者的委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上市公司经营者的业绩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中,由于治理结构不完善,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实际上掌握在上市公司主要经营者手中。即由公司经营者这一代理人充当委托人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编制的会计报表,并决定注册会计师的续聘,支付审计费用等事项。上市公司通常是从自身利益出发,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各种手段向注册会计师施加压力或以利益相诱惑,迫使其就范,以达到购买审计意见的目的。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当注册会计师因揭露客户的舞弊行为承担被解聘的风险时,就很可能屈从上市公司,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甚至丧失职业道德,协助上市公司作弊。2001年。国家审计署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其2001年完成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了审计检查 共查了32份审计报告,并对21份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进行了进一步的审计调查,检查结果发现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3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涉及金额71.43亿元,共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另据有关研究资料表明,1994年—2002年,中国证监会对负责63家上市公司审计或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比例高达50%。注册会计师是否与被审计单位合谋取决于审计收费水平的高低和合谋被查处的风险和处罚的力度。如果国家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力度加大,就可以减少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合谋行为。
目前,我国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偏轻。一方面,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注册会计师的合谋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比较低,另一方面,即使被发现,一般也仅限于行政处罚。所以,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进行合谋收益通常大于成本,这也是导致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案件不断发生的根本原因。
从以上可以看出,会计舞弊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是上市公司进行会计舞弊的根本动因,应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来提高上市公司舞弊的预期成本是遏止会计舞弊的最根本对策。
一、是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经营者行为的监督和约束,遏制管理当局的舞弊行为。通过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从公司内部加强对管理当局权利和行为的制衡和约束。减少管理当局进行会计舞弊的机会。
二、是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舞弊的预期成本,尤其是加大对舞弊责任人的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力度,消除上市公司对会计舞弊的需求。
三、是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约束和职业道德约束。政府审计机关和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再监督,对注册会计师的重大过失和舞弊行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增强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风险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减少其与上市公司经营者进行合谋的动机,同时还可以通过开展同业互查和进行诚信教育等方式,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理性地选择正直的执业行为。
四、是完善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业务和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约束。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明确对会计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和相应的惩罚措施,可以从制度源头上控制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