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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餐饮经营过赐程因疏忽或过失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的一种险种,如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
餐饮场所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为依法设立、获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营业执照,并有固定营业场所的餐饮单位,如宾馆、饭店等。
餐饮场所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在保单列明的餐饮场所现场,被保险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的第三者责任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具体赔偿责任包括:(1)第三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人身伤亡;(2)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餐饮场所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除责任保险一般不保责任外,还包括以下部分:(1)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2)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3)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人被主管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改而仍继续营业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
投保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时,投保人应认真填写营业处所地址、营业性质及有关卫生管理情况,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如实填报年营业额。同时,在保单中应确定有关的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每人赔偿限额,对这三种限额保险人分不同档次规定了不同的数额组合,投保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另外,保单中还应明确每次事故免赔额,保险人要求每次事故免赔额为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5%或200元计,两者以高者为准。
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续保应另办手续。其保险费率分为基本费率和增加赔偿限额的费率两部分,基本费率主要根据被保险人上年实际营业额确定,一般年营业额越高费率越低;增加赔偿限额的费率是根据投保人选择的三种责任限额组合的高低确定实际费率占基本费率的倍数,一般选定的责任限额越高,占基本费率的倍数也适当提高,但两者不是同比例增加。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营业额乘以适用的基本费率再乘以基本费率的倍数计算,同时规定,若计算得到的保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汁收。保险费一般在投保时一次交清,若约定分期交纳应在保单中注明,投保人应严格按期付清应交保费,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