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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更新是指商业银行在借款人的参与下或实现统一的前提下,将自身的贷款资产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的经济行为。转让的结果是借款人与贷款购买银行按照原贷款合同的条款,重新订立一份新的贷款合同,并确立两者之间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解除借款人与贷款出售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1.须存在有效贷款协议一般而言,贷款更新须以存在有效的贷款协议为前提。如贷款协议为可撤销合同,原则上可作贷款更新,但应推定贷款协议当事人放弃其享有的撤销权,贷款受让行也不得主张该等撤销权,否则将会给借款人增加新的风险。
2.须贷款协议当事人与贷款受让行达成贷款更新的合意关于贷款更新的合意,应适用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定,如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存在重大误解,诈欺以及乘人之危等情形。
3.须经借款人明确同意由于贷款更新涉及合同债务的移转,一般而言,应经得借款人的同意,否则,贷款更新不发生效力。这与贷款转让不同。在贷款转让中,借款人之同意并非贷款转让的生效要件,借款人同意与否并不影响贷款转让的效力。
在银团贷款中,借款人、牵头银行与参加贷款权银行三方面达成贷款更新协议(Novation Agreement)。根据该项贷款更新协议,借款人解除牵头银行在贷款协议中的贷款义务,改由贷款受让行承担。在银行银团贷款业务中,采用贷款更新的办法来授予贷款受让行贷款权并不多见,因为它不符合贷款参与的主要目的,即无需通知借款人或无需让借款人参与即可将参贷权授予其他贷款人。但这种做法有一个好处,即牵头银行可以解除其合同义务。因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则,非经借款人同意,牵头行不能解除其任何贷款义务的。要取得借款人同意就只能采用贷款更新的方法,对于其他几种贷款交易方式(如贷款转让或贷款参与等),如果取得参加贷款权的贷款银行不履行其向借款人的贷款义务,牵头银行仍须负责贷款给借款人。
但在银团贷款中,贷款更新也面临一些棘手问题,由于贷款协议不仅规定牵头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还有可能规定了各贷款银团的贷款份额比例等问题,因此,贷款更新可能不仅需获得借款人的同意,而且可能还需获得其他所有贷款银团的一致同意,因此贷款更新的难度较大,在实践中的应用也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