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转让(loan assig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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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转让是指贷款银行不改变贷款协议的情况下,将其享有的贷款债权让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行为。贷款银行称为出让行,而该接受转让贷款的第三人则称为受让行。
1.贷款债权须为有效存在,且贷款转让不改变其内容
贷款本身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让与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贷款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消灭的贷款债权让与他人,即为标的不能,受让行因此受到损害的,出让行须承担赔偿责任。这里须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贷款债权仍可以作为转让的标的,其理由是这种贷款债权的借款人仍有可能履行还款义务,且借款人履行以后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但在实际贷款转让实务中,受让行出于对贷款风险的考虑一般不会受让该等贷款债权。
2.贷款债权的出让行与受让行须就贷款债权的转让达成合意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等使对方当事人陷于意思表示不自由而为贷款债权转让或受让行为时,贷款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将会受到影响。贷款转让合同如有法律规定之无效原因时,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3.贷款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对于贷款债权的可转让性,首先须了解贷款银行(出让行)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协议中是否对贷款的转让作出明确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一般而言,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中明示禁止贷款的转让,出让行则无权转让该笔债权。如果贷款银行违反不得转让的禁止性约定,则其作出的贷款转让行为无效。但对于借款人未明示禁止转让之情形,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转让贷款的问题,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根据英国法,贷款银行有权在不损害借款人利益的前提下转让贷款;但如果贷款的转让将导致借款人义务的增加,则该等转让属于借款人默示的禁止转让情形。但有些国家的法律则规定,如果借款人未明确表示是否允许贷款债权的转让,则贷款银行在未经得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仍不得转让该笔贷款。
4.对借款人的通知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贷款人出让贷款债权的,应通知借款人;未经通知借款人,对借款人不生效力。但是,未经通知借款人的贷款转让行为,其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至于通知之主体,我国有关法律未作规定,但根据大陆法各国或地区规定,贷款的出让行与受让行均可为之。对于通知之形式,我国法律亦未明确规定,大陆法国家或地区法律对此存在不同规定,大多数认为通知不拘于任何形式,但也有要求书面形式为之者,如法国与泰国等。
5.法律可能对贷款受让人资格作出相应的限制条件
有些国家可能出于监管需要,对贷款受让人的资格作一定的限制,如外国银行受让境内贷款债权的限制,以及银行之外的实体受让贷款的资格限制等。
此外,借款人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往往对贷款受让行的地域范围进行限制,约定非经借款人同意,贷款不得转让,或者约定在不增加借款人负担的前提下可以转让。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贷款落人一个对借款人所在国不友好的国家的银行手中,并使该国法院取得管辖权;其次,贷款受让行所在国可能征收利息预提税,从而增加借款人负担。
贷款转让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步骤:
第一步,挑选出具有同质性的待转让单笔贷款,并将其放在一个资产组合中。
第二步,对该资产组合进行评估。
第三步,为投资者提供详细信息,使他们能够评估贷款的风险(该贷款组 合的预期违约率)。只有在该贷款组合名义价值的折现值至少能覆盖预期违约损 失、可能存在的折扣、再融资成本以及所需要的股权收益率时,投资者才会考 虑购买该资产组合。
第四步,双方协商(或投标)确定购买价格。
第五步,签署转让协议。
第六步,办理贷款转让手续。
组合贷款转让的难点在于资产组合的风险与价值评估缺乏透明度,买卖双方很难就评估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因为买方一般很难核实所有信息,特别是有关借款人信用状况的信息。各单笔贷款的转让则相对容易,因为与资产组合相比,其风险和价值一般更容易被评估,但转让过程的复杂性使得单笔贷款转让的费用相对较高,意味着只有转让足够高金额的贷款才具有经济意义。因此,选择以资产组合的方式还是单笔贷款的方式进行转让,应根据收益与成本的综合分析确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贷款转让有效成立后,即在出让行,受让行与借款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为出让行与受让行之间的内部效力以及出让行与受让行对借款人之间的外部效力。
1.贷款转让的内部效力
(1)受让行取代出让行而成为借款人的贷款人,享有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的权利。
(2)出让行向受让行转让贷款时,依附于贷款上的从权利如担保等权利一并转移。
(3)出让行应将贷款债权的有关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行,并将有关主张贷款债权的一切必要信息,告知受让行。出让行占有的担保物也应全部交付受让行。
2.贷款转让的外部效力
贷款转让的外部效力可分为在出让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效力及在受让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1)在出让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效力。因贷款转让的通知,贷款出让行与借款人之间不再就所转让贷款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出让行不得受理借款人的给付,借款人也不得再向出让行履行原来的还款义务。
(2)在受让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效力。借款人收到贷款转让通知后,应对受让行履行还款义务,受让行取代出让行成为新的贷款人,享有和原贷款人(出让行)同样的权利。即使贷款转让的效力嗣后因无效或被撤销而被消灭,借款人向受让行所为之履行仍应有效。
贷款转让不得损害借款人的利益,凡借款人可对抗原贷款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以对抗受让行。在贷款转让后,借款人还可因某种事实取得对于受让行的抗辩权,例如贷款转让后诉讼时效届满,借款人可依此拒绝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