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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收货凭证是货运代理已收到货物的正式凭证。它是不可转让的单证,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反面印有签发国所适用的标准交易条款。
货运代理签发该单证时,应保证如下事项:第一,货运代理或其代理人已收到此特别委托,并且有权处置货物;第二,货物外表状态良好;第三,单证记载的内容与其收到的指示完全一致;第四,货运代理在提单等货运单证下承担的义务与其在货运代理收货凭证下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
其内容包括:供应商或委托人名称、收货人名称和地址、标志和件数、货物名称、毛重、尺码以及签发地点和日期。
尽管货运代理收货凭证与提单相似,但它基本上还只是货运代理收到客户指示的凭证。在目的地交付货物并不依赖货运代理收货凭证的转递,不同于提单项下的运输合同货物交付。原因在于货运代理收货凭证并不具有与交付相关的固有属性,即可转让性,货运代理收货凭证是不可转让的单证。
货运代理收货凭证确认其已收到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正如在FUTA提单一章中所讨论的,如果货物状况与其确认不符,即外表存在破损,则货运代理要对此负责。如果货运代理还未实际占有货物,则要依赖于由实际占有货物的码头经营者签发的码头收据。与签发提单的情况相同,货运代理要明确其在货运代理收货凭证下的义务,并且要与其对码头经营者的追索权相匹配。
货运代理收货凭证表明,货运代理根据不可撤销的指示已实际占有货物并要将货物发送给货运代理收货凭证所记载的作为收货人的国外买方。买方应及时支付货款以换取收货凭证,确保货物不在出口商的控制之下。实际上,货运代理收货凭证与可转让提单的操作极为相似,为何买方可以信赖货运代理收货凭证?
作为出口商代理人的货运代理在签发货运代理收货凭证之前必需从出口商处获得将货物发送到指定目的地的指示。通过交付货运代理收货凭证而得到货款,出口商默示将货运代理合同的利益转给国外买方,此时出口商就丧失了撤销权,不能收回其对货运代理的指示。在货运代理收货凭证中,货运代理也明示确定出口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撤销指示。尽管货运代理是受出口商的委托,但也别无选择,只能完成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当货运代理作为国外买方的代理时,则代表委托人从出口商处实际或推定地占有货物。尽管出口商有权接受货运代理收货凭证,但是一旦将货物交付给货运代理,出口商对货物将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到国外买方。
出口商一旦接受货运代理收货凭证,就应根据销售合同支付货款。货款的收取通常由国外买方开立信用证而得到保证。在信用证下,银行见到货运代理收货凭证和其他必要单证时应立即支付。
货运代理收货凭证表明,只有提交单证原件才可以取消或更改对货运代理所作指示。当出口商根据信用证提交货运代理收货凭证以期获得支付时,其权利应予以保护。如果国外买方在履行自己一方义务时有过失,则出口商可以交回货运代理收货凭证,取消前一个发送指示,并对货运代理作出新指示。如果在收到新指示前,货物已不在货运代理控制下,则货运代理收货凭证下的货运代理责任可以免除。但谨慎的货运代理应保持对货物的控制,以确保按照货运代理收货凭证中的指示交付货物。
出口商可能是货运代理的长期客户,这时如果出口商因为未获得国外买方的支付而试图行使中途停运权,就会产生诸多麻烦。假设货运代理收回了货运代理收货凭证的原件并且货物还在其控制下,则其尚可以接受新指示。但如果双方之间发生纠纷,货运代理的处境可能比较麻烦,最好寻求法律咨询。
货运代理收货凭证上允许特别添加关于运费及费用的指示,这些指示应当与销售合同条款相符。单证上不得含有“保险由我方支付”之类的声明,除非货运代理已经有了以收货人或其他相关方为受益人的保险凭证。
货运代理收货凭证下的各方名称应当与由货运代理签发的任何与运输安排相关的运输单证上的各方名称保持一致。在一个香港案例中,提单上以买方作为收货人,而不是根据货运代理收货凭证以买方银行为收货人,货运代理因而承担了责任。本案中,买方收到提单,从海运承运人处领取了货物,随即破产,从而卖方未能获偿。假如提单与货运代理收货凭证相符,买方就没有可能不通过银行支付货款来领取货物。
货运代理合同受货运代理委托行为履行地的法律管辖,该地也可能是合同成立地。因此,货运代理合同将受内国法律管辖。相应地,允许各国货运代理协会将其标准交易条件印刷在货运代理收货凭证的背面。
货运代理签发货运代理收货凭证是代理人身份而非当事人身份。各国标准交易条件中任何针对当事人身份设立的条款在此都会令人误解,不应当复制在货运代理收货凭证的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