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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投保方依法应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在第三人向投保方提出赔偿请求时,投保方的赔偿责任转给保险方,由保险方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表现为:
1.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人赔偿保险金。
2.责任保险的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非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如刑事责任就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3.责任保险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其财产。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当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责任保险合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4.保险最高限额给付。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不确定性,所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可能约定保险金额,只能约定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而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均以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为限。
5.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其性质:
①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
②责任保险的责任是一种对他人的赔偿责任;
③责任保险的责任系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责任保险合同应用非常广泛,一般而言,凡是对人的生命健康及他人财产可能造成损害的合法活动,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合同。目前最常见的责任保险合同有以下几种:
(1)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各种运输工具、建筑安装工程等意外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飞机第三者保险合同,建筑安装责任保险合同等。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通常与特定的财产保险合同联系。
(2)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公众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在各固定场所或地点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为标的合同,如场所责任保险合同、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承包人责任保险合同、个人责任保险合同等。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商店、医院、旅馆乃至工厂、办公楼等公众场所均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3)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产品责任保险公司是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合同。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与各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密切相连。各国法律对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大都实行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可不依合同关系要求制造商、销售商径行进行赔偿。制造商、销售商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而拒不承担责任。产品保险责任即是以制造商、销售商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在使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瑕疵而使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责任为投保标的的责任。
(4)雇主责任保险合同。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雇主的雇员为被保险人,在受雇期间因工作遭受意外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疾病而依法应由投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合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的伤害承担无过失责任。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受到伤害,只要非雇员自己故意行为所致,雇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责任险就是以该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5)职业责任保险合同。职业责任保险合同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合同。如医生、药济师、兽医、工程师、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等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中由于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都可以投保职业责任险。
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有:
①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依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
②支付被保险人因损害赔偿所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和其他合理的必要的费用。
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有:
①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害事故。
②战争、暴动、骚乱、罢工或封闭工厂引起的损害。
③地震、洪水、海啸、台风、龙卷风、火山喷发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
④任何与保险人一起居住的亲属引起的损害。
⑤有缺陷的卫生装置以及其他不洁或有害物所致的损害。
⑥由于地震、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任何土地、财产或房屋的损失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有:
①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在保险赔偿限额以内向被保险人予以赔偿。
②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为解决该产品责任事故而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以及其他合理的费用。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有:
①根据合同或协议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②对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造成的损害责任。
③产品式商品仍在制造、销售场所,所有权尚未转移到用户或消费者手中发生意外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④被保险人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⑤被保险产品或商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有缺陷的产品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有:
①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地点和合同有效期内,从事与其职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伤、残、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②雇员因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病而导致的伤、残、死亡,被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
③被保险人因解决该赔偿案件责任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员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有:
①战争、核风险等引起雇员的人身伤害。
②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雇员的人身伤害。
③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疾病、分娩、流产以及由此而施行的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伤残、死亡.
④被保险人雇员自身的故意行为和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死亡。
⑤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佣的员工,不承担雇主责任,因此,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4)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有:
①被保险人及其前任、被保险人的雇员及雇员的前任因职业事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②被保险人因职业事故引起的诉讼费用和其他经保险人同意的费用。
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①与被保险人职业无关的被保险人的其他民事赔偿责任。
②因被保险人隐瞒、欺诈行为而引起的赔偿责任。
③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④被保险人因诽谤或恶意中伤他人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
⑤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不如实向保险人报告危险增加而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