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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财政部门内部专设财政评审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运用专业的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管理的角度出发,对财政支出项目全过程进行技术性审核与评价的财政监督管理活动。
一、财政投资评审应立足服务于财政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
财政部门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体现了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财政资源的权威性,保证了财政资金运用的高效、安全;理顺与其他参与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之间各自的职责,既可以遏制财政在政府投资管理领域弱化的趋势,又可以减少甚至避免财政与其它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在职能上的重复与交叉,做到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从不同的角度共同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及《全国财政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提出的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建立预算编制执行制约机制,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要求,财政投资评审应立足服务于财政改革和财政中心工作,为财政部门核定项目支出预算、审批项目决算和加强项目资金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成为实现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途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能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出发,合理核定项目预算,使得财政部门确定基建项目预算有了自己的依据,可以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更合理、更准确的安排项目预算,增强财政对确定政府项目投资额的发言权,强化政府投资的预算管理监督职能。
二、财政投资评审要为财政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提供技术支撑
要逐步开展对部门支出预算中各类项目预算的评审。通过专业技术评审为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安排和批复项目决算提供科学依据,避免项目支出预算核定和项目决算批复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要突出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服务部门预算编制,可从源头上节约财政资金。围绕部门预算编制改革,加强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完善和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中“先评审、后核定预算”的工作机制。积极参与项目前期论证,对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规模提出评审意见,从源头上合理确定项目投资预算。
要不断拓宽投资评审业务领域。探索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中的“先评审、后核定预算”、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中“先评审、后拨款”、在政府工程采购制度中“先评审、后采购”的评审工作机制,为财政改革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提供技术支撑。
三、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要勇于创新
财政投资评审在加速发展的同时,必然也存在一些与现实滞后的问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必须创新,必然创新。
一是观念创新。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专业化程度高,知识含量大,涉及关系复杂,难度很大,需要研究的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提高财政投资评审理论的认识,“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预见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新事务,指导评审工作的实践和解决新问题,探索促进财政收入方面的机制与手段,引导政府投资讲求绩效,探索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引起的投资政策风险评价与控制,保证政府投资的最大效益化。
二是法制创新。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方面的建设,坚持依法评审、依法行政,是维护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实现财政性资金运行的高效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保证。
三是体制和机制创新。合理协调政府各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内设机构与评审机构的关系,明确分工,加强合作,充分发挥财政评审机构的作用,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
四是方法创新。适应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和公共财政改革的新形势、新思路、新特点和新要求,在工作方式、方法和手段上不断创新,建立财政投资项目库,根据效益、效率和财力情况,筛选审定建设项目及其规模,通过绩效评价,为今后的投资决策提供信息,开发推广“财政投资评审信息管理系统”,为实现财政投资评审业务规范化、标准化提供技术保障;同时,建立相应的项目评审经济技术指标体系,实现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实现资源和人才共享,提高财政评审工作效率。
一、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立法依据不同。
政府投资审计依据是人大立法,财政投资评审是部门法。投资审计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一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
二、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机构职能不同。
政府投资审计是专门监督,财政投资评审是结合自身职能进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三十三条指出:“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另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规定:“决定对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等机构审核,再按规定程序进行批复。”审计机关作为专门监督机关,专司综合性经济监督职能,其他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履行各自专业管理职能的同时,也都具有某一特定的监督职能,这种监督职能一般是结合自身的管理职能来履行的。
三、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报告效力不同。
审计报告具有法律强制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对评审报告的效力没有作出说明,《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及项目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经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第十六条“项目专项检查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评价项目资金管理、考核投资效益及制定投资政策的依据和参考。”
四、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审计权限不同。
政府投资审计的时间跨度更大范围更广,可以对项目立项至竣工决算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也可以进行项目建设后效益评价,同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财政投资评审不涉及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的项目财务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五、政府投资审计与财政投资评审的审计监督程序不同。
审计机关有权对财政评审结果进行审计再监督,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无权对审计结果再监督,如有异议,由被审计单位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复议期间审计结论照常执行。从全国某些地方现状来看,也证实了这一点。长沙市:“近几年长沙市每年邀请省市纪检、审计部门对财政投资评审结果进行抽查(5%),长沙县审计局每年对评审额的10%进行抽审,差错率都在允许范围内。”重庆市:“项目竣工(完工)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竣工(完工)财务决算评审申请,由财政部门委托评审机构进行决算评审。项目决算评审结论作为办理竣工(完工)财务决算批复和转增固定资产依据。经政府批准纳入当年审计计划的重点项目,审计结论可作为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和转增固定资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