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型非保险转移(Non-insurance Transfer-Financing Ty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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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型非保险转移是指受补偿的人将风险所导致损失的财务负担转移给补偿的人(其中保险人除外)的一种风险管理技术。
1.可以转移某些无法透过保险转移的潜在损失
保险公司只承保可保风险,而且,即使是可保风险,具体到某一保险公司来说,也不一定开办此项业务。财务型非保险转移所能处理的风险,既可以是纯粹风险,也可以是投机风险;既有可保风险,也有不可保风险。因此,对某些风险来说,就只好通过非保险途径来转移。在人们从事的各种经济活动中,伴随着签订大量的经济合同,人们就可利用经济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来转移风险,以补充保险无法完成的潜在风险损失转移的功能。
2.经济易行
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非常灵活,不仅转移的责任可大可小,而且转移的成败主要取决于人们如何巧妙地运用各种法律知识、合同条款、合同语言、谈判技巧等。同时,合同本身的多样性,为风险管理者灵活运用这一管理技术提供了充足的余地。另外,与保险相比,它无须支付保险费用。控制风险则不仅要支付相当的费用,还要做大量的工作,而非保险转移则只需在合同条款上下功夫,一旦合同签订,转移就告成功。
3.有利于全社会控制风险
以建设施工合同为例,若承包人将因设计图纸的疏忽、错误、更改所造成的工程损坏及因此发生的拆除、修复等费用支出以及承包人因此而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和管理费用等损失转移给发包人,则发包方就会更加严格、周密地审查设计图纸及其所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以控制这类损失的发生。这样将潜在损失转移给那些能够更好地实施损失控制的人,无疑会使损失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幅度降低。
1.受到法律和合同条文本身的限制
财务型非保险转移是通过合同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条款来实现的,但法律、条文、合同条款均有其明确的法律意义和标准,合同双方必须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文的基础上,转移那些在法律上、在合同条文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明确的损失责任,否则,这种转移将是不正当的、无效的。
另外,由于各国的法律、各种合同条文的规定以及人们的习惯均不相同,从而伴随涉外经济活动的各种合同,在对合同语言的解释上,可能出现明显的差异。因此,在涉外经济活动中,非保险转移的局限性更大。
近二三十年来,基于公众的舆论,对运用合同条款转移风险损失的做法,许多国家纷纷通过立法来加以限制。例如,英国“1997年不公正的合同条件法”第二章规定:任何合同条件或通知,如果因疏忽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除外或加以限制的话,这些条件和通知均属无效。对因疏忽引起的财产损失责任的除外和限制,只有在法官对这类条件或通知经审查后认为合理时才能实施。
2.财务型非保险转移要支付一定费用
一般来说,风险承担者不可能无代价地接受被转移宋的损失责任,其条件可能在合同价格上反映出来。如土建工程承包人常把保险费作为单独一项,列入其投标价格中。然而费用的支出主要还在于,一旦损失发生,为解决争端可能支付的一笔相当可观的诉讼费,它往往超过损失本身的经济价值。
3.风险承担者可能在财力上无法承担
被转移损失责任被转移的风险损失一旦发生,可能会很严重,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而非保险转移中的风险承受者不存在大量风险单位的集合,所以其承受能力是有限的。
若风险承担者无力支付如此巨大的损失赔偿,则该转移无实际意义。因为,根据合同的关系不涉及第三者这一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受合同赔偿和除外责任条款的约束。如某合同规定,乙方在作业时,由于疏忽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而当乙方接受该条款为甲方施工时,并不意味着这个条款能免除由于乙方的疏忽而受到伤害的第三者(丙方)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甲方只有在赔偿丙方以后,再向乙方索赔。若乙方的财产少于赔偿金额,甲方最多也只能得到乙方的全部财产,其差额部分由甲方自己承担。
4.风险承担者会谨慎接受风险
由于在非保险转移中,风险承担者不像保险公司那样存在大量风险单位的集合,所以风险承担者面临的风险损失往往波动很大。正因为如此,他在接受转移时,将会持谨慎态度。而对不了解风险性质的风险承担者而言,却很可能盲目地接受被转移的风险。通常他们都不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风险,这反而会导致更多的损失机会。
1.风险转移者和风险承担者之间的损失可以清楚地划分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要非常明确损失的概念,双方对此的理解也一致,并且一旦损失发生,要能清楚地划分。
2.风险承担者能够且愿意承受适当的财务责任
显然,若风险承担者不愿承担损失责任,或无经济实力支付损失赔款,该转移技术就无法实施。在协商合同条款时,风险转移者必须明确地告诉风险承担者,有关条文的全部含义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使风险承担者在对自己的承受能力作了适当的占计,并充分衡量利弊之后,再作出相应的承诺。
3.应用此法的成本低于其他风险管理技术
应用非保险转移技术,对风险转移者和承担者双方来说,都觉得有利可图,其利益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显然,若仅对一方有利,则无利方将可能拒绝接受这一技术。
财务型非保险转移常见的形式包括:
1.保证合同
规定合同中的一方如不能履行合同或不忠诚则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如建筑工程合同,雇员的忠诚合同等。
2.融资租赁合同
通过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只负责融通资金,不负责租赁物的质量引起的各项责任,避免了租赁财产的责任风险。
财务型非保险转移的实施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中和
中和是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平衡的一种方法,通常被用于处理投机风险。担心原材料价格变化的制造商所进行的套购,以及受外汇汇率变动影响的出口商进行的期货买卖都属于中和方法。所谓套购,就是通过买卖双方交易的相互约定,使可能的价格涨落损益彼此抵消。通常,商业机构、生产商、加工商和投资者利用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波动方向上的趋同性,通过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市场上方向相反但数量相同的商品,而把自身承受的价格风险转移给投机者,达到现货与期货盈亏互补的目的。
例如,有一经销商于某年9月1日购买铜锭一批,价格200万元,铜锭制成铜管后,预期于次年1月10日出售,届时可得380万元,因而可以赚取合理的利润。然而,由于铜锭价格波动会影响铜管的价格,所以利润是不确定的。也就是说,该经销商可能因铜锭价格下跌而蒙受损失,也可能因铜锭价格上涨而获得超额利润。为了避免铜锭跌价所致损失,经销商可在9月1日购买铜锭的同时,订立于次年1月10日亦以同样价格出售铜锭的合同。这样做,可以中和未来价格波动的风险,经销商虽然失去可能因铜锭价格上扬而获超额利润的机会,但却免除了因铜锭价格下跌而蒙受损失的可能。
(二)免责约定
免责约定是指合同的一方通过合同条款,对合同中发生的对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转移给另一方承担,即通过主要针对其他事项的合同中的条款来实现风险转移。
例如,机械加工企业,在与客户签订机械加工合同时,可在协议条款写明:若遇原材料价格上涨时,合同价格应当上调,从而将其价格风险转移给客户。同样,客户也可以通过免责条款协议,将其潜在损失转移给加工企业。如合同协议条款规定若由于加工企业延长工期,由此引起的原材料价格上涨因素由加工企业负责,并赔偿由于延误工期而给客户带来的损失。当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要紧紧围绕“合同条件”这个中心,而且,寻求利用某条款转移风险的一方,必须获得对方对该条款的认可。另外,有时候可专门为转移风险而订立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免责约定不同于责任保险。免责约定所转移的风险其受让人不是保险人,而且所提到的财产损失责任是以合同责任下的损失为限的。
(三)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由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因其行为不忠实或不履行某种明确的义务而导致权利人损失予以赔偿的一种书面合同。这里有保证人、被保证人和权利人三位当事人,借助保证书,权利人可将被保证人违约的风险转移给保证人。保证的目的在于担保被保证人对权利人的忠实和有关义务的履行,否则由保证人赔偿损失。保证书通常用于以下“明确的义务”:清偿债务,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按要求的日期完成一项工程等。如果被保证人没有履行义务,保证人必须自己履行这项义务,或者按保证书的规定支付一定的罚金。然后,保证人可以向被保证人追偿其损失。有时,保证人在签发保证书时,要求被保证人用现金或政府债券等作为担保品,以备自己索赔。即使被保证人得不到任何保障,他也要签署这种保证书,因为他希望得到权利人只在有保证书的情况下才会提供的某些好处,如贷款、供货合同或建筑合同等。
需要指出,保证书不同于保险合同(尤指财产保险合同),其差别如下:
(1)保证书的当事人有三方,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和权利人,而保险合同一般只有两方,即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
(2)保证书中,被保证人通常得到担保并付出担保费,而权利人得到保障(不过,有时被保证人可通过成本包括在所提供的服务的价格里,而将这种成本转移给权利人),而被保险人则通常是购买保险来保障自己。
(3)保证书中的损失有可能是由被保证人故意引起的,而保险损失对被保险人而言则必须是意外的。
(4)理想状况下,保证书中的担保不会有损失。因为如果有任何损失的可能性,保证人就不会签署这种保证书,况且保证人自己会在调查中发现任何潜在的损失。而保险人则清楚地知道在被保险的群体中间会有一些损失——期望损失值。理想状况下,保证书的担保费不应该包括任何期望损失作备抵,所以这种担保费只需包括保证人的调查费和其他费用,并提供一定的利润和一定的意外准备金。而保险费则必须补偿期望损失。在实践中,保证人也会发生一些损失,因为他们的调查并不完全准确,但这样的损失在担保费中所占的比例远低于在保险费中所占的比例。
(5)如果损失确实发生,保证人可以向被保证人求得补.偿,但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则没有这种权利。尽管如此,有些保证书与保险合同极为相似,例如诚实保证。实践中,许多保证书的保证人是保险人。
(四)公司化
有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股票,将企业经营的风险转移给多数股东承担。这种转移实际上只是分散了原有股东的风险,增强了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并不能转移企业遇到的具体风险。
财务型非保险转移与控制型风险转移的区别在于,首先,控制型风险转移是转移损失的法律责任,即通过合同或契约,消除或减少转让人对受让人的损失责任和对第三者的损失责任。而财务型非保险转移是转让损失的财务负担。即转让人通过合同或契约寻求外釆资金补偿其确实存在的损失。其次,控制型风险转移将财产或活动连同损失责任都转让给受让人,而财务型非保险转移则只转移损失,不转移财产或经济活动本身。
财务型非保险转移与保险的不同点在于:第一,就法律观点而言,财务型非保险转移不能被看作是一种保险行为;第二,财务型非保险转移,其受让人不是保险人;第三,因为财务型非保险转移的受让人不是保险人,所以他们不会有意识地去接受大量的风险单位,并进行与之相关的风险预测;第四,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通常需要附着于其他合同或契约才能完成,如通过变更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巧妙地运用合同语言,将损失转移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