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保险

目录

  • 1 什么是补充保险
  • 2 补充保险的类型
  • 3 补充保险的基本目的
  • 4 相关条目

什么是补充保险

  补充保险是指在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规范和指导下,以企业和用人单位为直接责任主体建立的一种具有政策性、团体福利性的社会化保障制度,是职业福利的重要内容之一。

补充保险的类型

  补充保障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公助

  公助主要是指国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为员工或离退休人员搞补充保障。如国家对承担高精尖科技项目的单位拨出一定资金,要求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搞补充保障,使其不仅在职时有高收入,而且晚年生活也相当有保障,无后顾之忧地安心、长期、稳定地在关键岗位上为国家作出贡献。又如地方政府出资对日晒、风吹、雨淋且随时有生命危险的公安人员搞补充保障,使其在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和谐方面能勤奋地工作。再如上海市职工互助保障会搞的退休人员医疗补充保障,地方政府和总工会也承担部分资金,这实质上是有公助的成分。

  (二)他助

  他助主要是指以用人单位行业为主,出资为其员工搞补充保障。有完全是由用人单位出资的,也有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的。

  (三)互助

  互助主要是指工会系统的职工互助保障会推行的互助保障活动,其资金主要是工会和员工出资。目前进行的互助保障比较普遍的是养老和医疗。

  (四)自助

  自助是指完全由劳动者本人出资为自己搞补充保障。目前,不少地方搞的补充养老保险已经对个人开放:是企业的员工,个人可以投企业年金;个别地方的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搞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工作人员也可以个人投企业年金;自由职业者、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经批准有经济收入的人员也可以投企业年金。个人投保商业人寿保险也属自助形式。

补充保险的基本目的

  其基本目的是吸引人才、保留人才、培养人才和激励人才,最终目标是增强企业和用人单位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和用人单位的利益最大化。我国政府采纳了世界银行提出的三个支柱式养老保障体系,正在建立多层次化的养老保障体系,在这一体系中,由政府主导并负责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构成职工养老保障的第一层次或第一支柱,政府倡导但由企业自主发展的补充养老保险构成职工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层次或第二支柱,团体或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人寿保险则构成职工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三层次或第三支柱。随着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框架的确立,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将下降,国家的养老保险责任将得到有效控制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人寿保险将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医疗社会保险的补充。我国的养老社会保险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不足以提供充分的医疗保障,这就需要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予以补充。补充养老保险权利、补充医疗保险权利均属于合同权利,而不属于法定权利,是由社会保障权这一宪法权利派生出来的,因此,补充保险不属于社会保障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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