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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理赔是财产保险赔偿处理的简称,是保险人或委托的理赔代理人在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后,根据财产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对遭受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核实并予以赔付的行为。
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一个关键环节,理赔功能的切实发挥是保险保障功能的体现,是保险制度存在价值的体现。投保人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之一正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得到理赔,获得实际的保险保障;而保险公司认真审核认定保险责任,提供周到的保险理赔服务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因此,在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时代,理赔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形象和信誉。
保险理赔分为保险人直接理赔与代理人理赔两种。理赔工作由理赔员来完成。在财产保险中,理赔员主要有理赔代理人、公司理赔员、独立理赔员和公众理赔员等。理赔代理人具有保险公司所赋予的理赔权利,主要适用于海上保险公司理赔员是保险公司专门处理理赔事务的雇员;独立理赔员不是保险公司的雇员,他们按照合同的要求同时为几家公司代理理赔业务;公众理赔员代表被保险人处理理赔事务。
在财产保险理赔事务中,应当针对不同的险种,采用不同的代理人,如飞机保险的机身险的理赔,一般适宜由飞机方面的专家代理理赔,而对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旅客法定责任保险的理赔,则适宜委托通晓国际公约或国际私法的律师代理理赔。
财产保险理赔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确定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真正原因。损失的真正原因是判断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关键,也是保险赔付的前提条件。因此保险人必须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客观分析。如果保险公司掌握的信息不全面、不真实,或了解的情况不深入,就会给理赔工作带来困难。
3.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上,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要对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进行计算。在财产保险中,通常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除非经特别约定,否则间接损失和非物质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以内。
4.确定被保险人应得的赔偿金额。在完成前三项工作后,保险公司要根据保险金额、损失情况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
保险理赔是财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进行经济补偿的具体体现。被保险人和财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缴付保险费,其出发点就是为了规避自己所面临或潜在的财产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因此,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就应该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而这种权利的获得,是通过财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实现的。
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各生产部门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是社会再生产过程连续进行的必要条件。理赔是财产保险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一环,通过理赔使受损单位和个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有助于他们迅速恢复生产和正常生活,从而保障社会再生产的JP顷,N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
通过财产保险理赔,可以检验承保业务的质量以及防灾防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便于财险公司进一步掌握灾害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改进和提高财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4.扩大财产保险的社会影响
高质量的理赔服务可以提升财险公司的信誉,促进其保险业务的发展。
由于财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通过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恪守合同的规定,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财险公司是否履行合同,就要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财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应严格按条款办事,既不能任意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乱赔,又不能缩小保险责任范围惜赔。
财产保险理赔过程中实际情况错综复杂,这就要求财险公司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合情合理地处理赔案,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尤其对通融赔付的案例,要从严掌握,对有利于促进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有利于提升财险公司信誉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的案例才考虑通融赔付,而不是无原则地随意赔付。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是保险工作者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衡量理赔质量的重要标准。“主动”就是要求理赔人员积极、主动调查了解出险案件,及时进行现场查勘,掌握出险情况,进行事故分析,确定保险责任。“迅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赔案查得准、办得快、赔得及时,使被保险人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生产和安定生活。“准确”就是要求理赔人员从查勘、定损以致赔款计算,都要做到准确无误,不错赔,不滥赔。“合理”就是既要坚持按条款办事,又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准确定性,必要时还要结合实际情况有一定的灵活性。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辩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就可能发生错案。当然,如果只追求正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效率,虽然赔款计算准确,但拖延赔付,也是不可取的。总的来说,要为被保险人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效益。
财产保险理赔的程序依险种和案情的不同而不同,但一般需经过登记立案、单证审核、现场勘察、审定责任、赔款计算、赔付结案、归档保管等环节。
财险公司在接到报案时要详细询问被保险人名称、保单号码、出险日期、出险地点、估计损失等并记录下来,同时请被保险人尽快填报出险通知。财险公司接到出险通知后,无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均应及时立案。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及时复印有关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副本,以便在现场查勘前先了解承保情况,同时要与报案记录内容详细核对,以分清是否属于本保险项下责任。
被保险人在损失通知后,应该向财险公司提供索赔所必需的各种单证。索赔单证的种类因险种和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如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单证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合同、发票、装箱单、磅码单、检验报告、货损货差证明和索赔清单等;如果损失涉及承运人和托运人等第三者的责任,被保险人还应提供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书面文件;如果损失涉及海难,被保险人应提供海事报告书或海事声明书。又如家庭财产保险的索赔单证有保险单、损失清单、保险公司估价单、消防部门失火证明(火灾事故)、公安部门报案受理单(盗窃事故)、公安部门三个月未破案证明(盗窃事故)、气象部门证明或相关报纸报道信息(自然灾害)等。单证审核的目的是财险公司据此决定是否有必要全面展开理赔工作。单证的审核内容包括:保单是否有效、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索赔人在索赔时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其他相关单证是否有效、损失的财产是否为保险财产、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等。在初步确定赔偿责任后,财险公司根据损失通知编号立案,将保单副本与出险通知单核对,为现场勘查做准备。
查勘人员在赶赴现场之前,首先要了解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然后根据灾害事故类别,携带必要的查勘工具如相机、皮尺等以及现场查勘记录本、保险单复印件。现场查勘工作的具体内容有:
(5)现场清点残余物资。现场清点往往是确定损失金额的基础,是保险理赔中相当重要的一环。现场清点时要求与被保险人共同清点,清点后双方签字。清点时既要清点受损物资的数量,又要清点未受损物资的数量。对于有些被保险人已经清理过的标的,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先提供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根据损失清单进行现场清点核对,损失清单上应当加盖被保险人公章。
(6)施救。若风险事故还未结束,应立即督促、协助被保险人及时施救,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施救费用应分明细列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7)现场取证和获得举证资料。查勘人员应尽量拍摄事故现场照片,拍出事故现场全景,并尽可能准确、详细、全面地反映所有受损标的的数量、标记、类型、受损程度,并附上简要文字说明。同时还应督促、协助被保险人尽快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出险证明、事故证明及有关单证。
(8)聘请专家或公估人。对于专业技术性强、损失原因或损失程度不易判定的案例,或损失额特别大的个案,应及时聘请有关权威部门、专家或公估人进行鉴定,尽可能取得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9)撰写现场查勘报告。现场查勘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起因、经过、结果、损失情况、估损金额等。
现场查勘结束后,财险公司应根据查勘报告和有关单证,进行责任审核。
财险公司在对损失清单、各项单证和查勘结果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确认各种单证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的基础上,认为风险事故是属于保险事故的,应明确表示予以赔偿,并进一步确认赔偿的范围,对于未保、漏保或保险期满后未续保的财产损失、灾前残损残次的财产等,财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所以,财险公司责任审核的内容也扩大到了审核施救费用是否必要、合理。保险人支付的施救、整理、保护费用,应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为前提,以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为目的,以必要、合理为限度,既要避免不必要的施救,又要防止赔付过严影响防灾减损。
《保险法》第64条还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66条又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可见,财产公司还要审核和承担除施救费用外的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财产保险的赔款计算要以保险金额为限、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财产保险赔偿方式主要有四种,即比例责任赔偿方式、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限额责任赔偿方式和免责限度赔偿方式。理赔人员通常根据不同险种的具体要求,按保险赔偿方式计算出被保险人可以获得的赔款金额。财产保险赔偿一般以现金支付,但有时财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也可约定采用恢复原状、更换、修理和重置等方式。
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引起,财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应取得由被保险人填写的权益转让书,在赔偿金额范围内由财险公司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