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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学是研究各种财产及有关物质利益遭受意外损失、进行社会互助补偿的基本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科。属于保险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财产保险学的内容与其研究对象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二者之间的联系是:一方面,财产保险学的内容由其研究对象所决定;一方面,财产保险学的研究对象通过其内容得到具体的表现。二者之间的区别是;一方面,具体科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某一现象领域中的某种特殊事物的运动规律,所以,一门科学只能有一个研究对象,即财产保险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关于物质财产和经济利益在保险领域的运动规律;一方面,具体科学所涉及到的内容则是多方面的,研究对象关于事物现象的高度抽象概括,研究内容是关于事物现象的多层次、多角度的具体剖析。
由于财产保险学的内容是财产保险学研究对象的具体化,所以,财产保险学的内容由如下两个方面组成:
1.财产保险的基础理论。包括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市场学的基础理论,法学的基础理论,数理统计的基础理论,有关的自然科学、工程和机械等技术科学的原理。
2.财产保险的基本实务。包括财产保险业务的设计与分析,火灾保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等项内容。
财产保险学的结构是由其研究对象、任务和内容所决定的,包括财产保险的基础理论、火灾保险、运输保险、责任与信用保证保险四个方面组成。这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一个整体,从研究财产保险学的基本含义、内容和性质入手,理解财产保险的基础理论;然后,根据财产保险业务发展的历史脉络,遵循由简单到复杂,由一般到具体的业务演化过程,学习火灾保险、运输保险和责任与信用保证保险,达到真正全面地掌握财产保险学的目的。
科学以事物的运动规律为研究对象,特殊事物所表现的运动规律就成为具体科学所研究的对象,从而形成一门新的科学分类。物质财产和经济利益在保险领域的运动规律成为财产保险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财产保险学是以研究财产保险的风险集中与分散的运动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财产保险学所研究的关于物质财产和经济利益在保险领域的运动规律包括如下方面:
(一)财产保险业务配置所形成的宏观经济活动与微观经济活动的规律
财产保险业务是社会经济生活不可缺少的服务环节,也是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保险本身在长期的社会服务活动和保险事业发展的实践中,通过科学的业务配置形成了财产保险业务在宏观经济活动和微观经济活动中的运动规律。财产保险业务涉及的经济活动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从宏观上看,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由于财产保险业务配置的形式和方法的不同变化对于社会经济生活所产生的影响,从而揭示财产保险产生的客观条件以及财产保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明确财产保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功能有着重要意义;从微观上看,是不同的财产保险业务之间的保险责任或保险条件的调整与变化对于财产保险业务本身的影响,从而揭示财产保险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关系,对于合理发挥财产保险的保障功能,实现保险资源的充分利用有着积极意义。
财产保险业务配置所形成的宏观经济活动与微观经济活动的规律是物质财产和经济利益在保险领域运动规律的重要内容,是否能够正确地把握和认识这个规律,对于深刻理解财产保险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掌握财产保险业务本身变化过程有着积极作用。
(二)财产保险业务运营所形成的经济利益再分配的规律
由于保险活动处于社会产品分配体系中的再分配环节,在财产保险业务运营实践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经济上相互独立的各个保险人之间以及各种经济形式的被保险人之间形成了经济利益再分配的规律。从宏观上看,这种经济利益再分配的运动涉及保险公司与政府税收,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之间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从微观上看,这种经济利益再分配的运动还影响着各项财产保险业务的组合与衔接,决定保险业务之间围绕公司经济利益和部门经济利益所建立的协调关系。
财产保险业务运营所形成的经济利益再分配的规律是物质财产和经济利益在保险领域运动规律的核心和本质,如何正确认识和分析这个规律。对于了解财产保险是否正常发展和学会处理业务运营中涉及到的各个方面的经济关系有着重要作用。
(三)财产保险业务的各个组成要素之问的经济数量变动规律
财产保险业务作为一种经济行为.由很多要素所构成,诸要素之间的变化和调整都会对财产保险业务产生影响。从而改变其服务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从宏观上看,财产保险所服务的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就会使某些赖以生存的财产保险业务产生量的变化,进一步导致质的改变;从微观上看,根据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的需要;调整构成财产保险业务的具体要素,如减少或增加保险责任项目,变更保险费率等都会使财产保险业务发生量的变化。
财产保险业务的各个组成要素之间的经济数量变动规律,可以使财产保险的发展出现正值或负值的影响,这种影响可以通过数学模式反映。学会分析和研究财产保险业务的各个组成要素之间的经济数量变动规律,对于科学地掌握财产保险业务的市场需求与供给,合理地开拓保险市场,发展财产保险业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财产保险学的任务与财产保险的研究对象存在密切的联系。财产保险学的研究对象制约着财产保险学的任务,财产保险学的任务是财产保险学的研究对象的具体反映。财产保险学的任务是通过揭示财产保险学的研究对象所表现的财产保险运动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一方面为财产保险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一方面又为其发展提供可供选择的实施方案。财产保险学的任务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1.揭示财产保险业务配置所形成的各种经济活动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阐明财产保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为财产保险的发展奠定理论基础。
2.揭示财产保险业务运营所形成的经济利益再分配的规律,.阐明财产保险业务运营过程中的内部矛盾与外部矛盾,为正确处理财产保险业务的各种矛盾提供基本的原则与方法。
3.揭示财产保险业务各个组成要素之间的经济数量变动的规律,阐明各种要素与财产保险发展的数量关系,为财产保险业务发展的科学预测和决策提供最佳模式与方法。
财产保险学的学习方法与其他社会学科的学习方法一样,首先是科学抽象法,即通过思维过程,抽出具体的社会经济现象,形成各种抽象的概念或规律,达到对于事物的本质认识;然后,再运用具体的认识和分析事物的方法,由表及里,达到真正认识事物的目的。
(一)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
分析是指在思维过程中将客观事物或现象分解成为各个独立的部分、阶段和属性,区别本质的和非本质的、偶然的和必然的各种因素,掌握事物的某些单纯的规定,获得对于客观事物某些侧面或某些联系的正确认识。综合是指将客观事物或现象的各个部分、阶段和属性在思维过程中结合起来,探求各种单纯的规定之间的复杂联系,将事物作为多样性的统一再现出来,真正深入到事物的本质,把握事物的发展规律。
(二)归纳与演绎相结合的方法
归纳是指从个别到一般,从事实到概念的一种推理方法。通过归纳,可以由一系列具体的事实概括出一般原理。演绎是指从一般到个别,由一般原理到个别结论的一种推理方法。通过演绎,可以由一般原理推出关于特殊情况下的结论。
(三)逻辑与历史相结合的方法
客观事物的发展是按照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逻辑顺序演进的。人们研究和认识客观事物,揭示其本质及其表现形式,就必须站在历史的立场上,遵循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顺序上,从而掌握事物运动的内在规律。
任何经济行为,都存在质和量两个方面。因此,既要做质的分析,也要进行量的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揭示作为质量同一体的客观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
(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理论源于实践,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理论只有与实践相结合,才能在实践中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
1.财产保险学与保险学原理的联系和区别。保险学原理是以保险的风险集中与分散的运动规律即保险的一般矛盾为研究对象,财产保险学则以财产保险的风险集中与分散的运动规律即保险的特殊矛盾为研究对象;财产保险学以保险学原理为建立和发展的基础,保险学原理以财产保险学和其他保险学科为建立和发展的标志。
2.财产保险学与其他保险学科的联系和区别。财产保险学和其他保险学科一样都是保险经济科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都是以相关保险业务的风险集中与分散的运动规律即保险的特殊矛盾为研究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