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保险

航天保险(Space Insurance)

目录

  • 1 什么是航天保险
  • 2 航天保险的基本内容[1]
  • 3 航天保险的种类[2]
  • 4 航天保险的保险责任[3]
  • 5 航天保险的除外责任[3]
  • 6 航天保险的保险金额[3]
  • 7 航天保险的保险费率[3]
  • 8 航天保险的保险期限[3]
  • 9 航天保险的赔偿处理[4]
  • 10 航天保险的发展[1]
  • 11 参考文献

什么是航天保险

  航天保险是指为航天产品包括卫星、航天飞机、运载火箭等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它承保的是航天产品进人太空遭受灾害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航天产品发射前的制造、运输、安装过程中,发射时和发射后的轨道运行过程中,以及使用寿命等方面的风险损失

航天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航天保险的承保阶段划分

  从航天工业活动的过程出发,航天保险的承保阶段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航天产品研制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是承保航天产品研制中的各种意外风险损失,同时可以根据保险客户的需要提供产品责任保险,它既可以纳入航天工程保险范畴,也可以列入一般财产保险范畴。

  2.航天产品运输、安装阶段。在这一阶段,保险人为处于运输、安装过程中的各种航天产品提供意外风险保障,它既可以独立承保,也可以与此后的航天产品发射阶段的保险一并连续承保。

  3.航天产品发射阶段。在这一阶段,保险人提供的是航天产品(主要是卫星发射和航天飞机发射)发射过程中的各种意外风险保障,它是航天工程保险中的主要业务来源,也是航天风险最为集中的阶段。

  4.航天产品正常运行阶段。在这一阶段,保险人承保的是航天产品发射成功后进人正常运行阶段中的各种意外风险,它是航天活动的最后阶段,也是航天产品发射阶段保险的延续。

  从航天活动的上述阶段划分可见,航天活动是一项高科技工程。在这一科技工程的实施过程中,除第一阶段外,其他三个阶段的保险可以分别单独承保,也可以采用“一揽子”保险的方式。

  (二)航天保险的主要风险

  在航天保险经营实践中,保险人几乎承保着一切意外风险。概括而言,航天保险的主要风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爆炸。即航天产品在航天活动中发生爆炸事故并导致严重损失的风险。爆炸事故是发射阶段的主要风险,也是整个航天保险中造成损失最为严重的风险之一。例如,1986年发生在美国的“挑战者号”航天飞机爆炸事件,使价值20多亿美元的航天飞机毁于瞬间,机上人员全部殉难,整个航天事业受到沉重打击。

  2.运行失常。如航天产品发射后未能进入预定轨道或未能按计划回收,这种运行失常同样会导致严重的损失,从而是航天保险中的又一类主要风险。1984年由美国发射的两颗卫星未能进入预定轨道,不仅使卫星的所有人——美国西联电报公司和印度尼西亚政府的通讯事业发展计划遭到重大挫折,而且使这次发射活动的承保人英国劳合社付出了1800多万美元的保险赔款。

  3.意外故障。它也是导致航天活动费用损失的事故风险,其后果虽然不是航天产品的毁灭性损失,但同样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后果。例如,1992年3月28日,中国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在发射一颗卫星时,出现剧毒燃料不断渗漏的意外故障,虽经紧急关机保住了火箭、卫星及发射场,但仍造成了3人死亡和数百万美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4.其他风险。如气候因素、太空意外碰撞以及制造、运输、安装、发射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等,均有酿成重大损失的可能。

  综上所述,航天工业是高风险事业,航天保险亦是高风险的科技工程保险

  (三)航天保险的投保与承保

  在航天保险市场上,保险客户投保和保险承保手续与其他科技工程保险具有相似性,它往往由航天产品购买或发射合同规定,因此,保险人需要了解上述合同的情况,甚至需要参与上述合同的订立过程。一般而言,保险人在承保时,比较注重航天产品的质量(生产方及以往的发射成绩等),并将再保险作为承保后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

  航天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分阶段确定。其中,发射前的航天保险以航天产品的制装总成本为依据来确定保险金额;发射保险以航天产品价值及发射费用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发射后的保险则以工作效能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

  航天保险的费率厘定,主要考虑航天产品的质量与信誉,以航天保险市场上的损失率为主要依据。在正常年份,保险费率一般维持在10%以内,但20世纪80年代中期因多起航天事故发生而一度使航天保险费率上升到30%左右。因此,航天保险的费率是弹性费率。由于航天活动耗资巨大,航天产品价值高昂,其保险金额亦属巨大,计收的单笔业务保险费亦极高,是否发生风险事故,对保险人乃至整个航天保险市场的影响极大。

航天保险的种类

  根据承保风险的内容不同,航天保险可以分为卫星及火箭或其他运载工具的工程保险、发射前卫星及火箭保险、卫星发射保险、卫星运行寿命保险、卫星经营者收入损失保险、卫星及发射责任保险等。

  1.卫星及火箭的工程安装保险

  该险种同常规的工程安装保险一样,主要承保卫星与运载工具及其附属备件在生产制造安装中的物质损失风险,包括卫星及运载火箭的组装过程及相应的静态试车,在模拟发射环境下的各种试验过程,以及因其他意外原因所导致的卫星与火箭的损失。由于这些损失通常属于常规工程保险承保的范围,因此卫星及火箭工程安装保险一般由卫星或火箭的制造商投保。

  2.发射前的卫星及火箭保险

  发射前的卫星及火箭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从卫星和火箭在制造厂房吊装开始,至发射装置引擎点火时终止。在发射前这一阶段,卫星及火箭都要从生产厂房运送到发射工地,并经历运输、仓储、装配、准备发射等环节。如果火箭在意向点火和起飞期间由于点火终止而终止发射,其损失同卫星发射保险赔偿,如果发生发射终止情况,火箭和卫星没有造成全部损失,并经过修理和检测仍能继续完成发射任务,发射前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补交相应保险费的情况下,继续负责到再一次发射点火时终止。发射前保险的保障可按不同阶段分为运输保险、仓储保险及装配保险,不同阶段的保险金额会有所差别,该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是因意外事故致使卫星或火箭以及相关的发射设备在保险期内的物质损失,或因其物质损失导致不能按期发射而造成的费用损失。发射前保险根据保险市场惯例承保,其除外责任主要有核辐射或核泄漏、战争险、自然磨损、设计缺陷、机械故障等风险。

  3.卫星发射保险

  卫星发射保险是航天保险的最主要部分,航天保险的高科技性、高风险及高价值的特征都集中体现在这一阶段。卫星发射保险主要提供卫星及火箭物质损失的一切风险保障。一切风险是指火箭发射过程中对卫星及火箭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因发射工具即火箭的原因使卫星及火箭在发射时造成全部损失;又包括卫星在星箭分离过程、卫星从同步转移轨道变轨到同步静止轨道过程、卫星调姿和各项在轨过程中由于自身故障发生爆炸,或进入轨道后因自身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使卫星失去控制等全部损失。卫星发射保险有全损险一切险两种险别,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投保选择。

  卫星发射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由发射服务费、卫星的成本、保险费和额外费用构成。卫星发射保险的费率通常受火箭的可靠性、卫星的设计和型号、保障范围和市场承保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此外,保险安排方式也会对卫星发射保险的费率产生影响。所谓保险安排方式,是指卫星所有人或卫星保险经纪人保险市场上是以单一项目,还是以一揽子方式安排卫星发射保险。

  4.卫星寿命保险

  卫星寿命保险是指卫星在运行轨道上运行期间的保险。卫星寿命保险以卫星发射保险终止时为起点,通常一年续保一次,最长保险期限不超过卫星的设计寿命。卫星寿命保险主要承保卫星在预定的定点轨道上因意外事故发生导致运行失灵、无法正常工作或部分更新换代工作能力,或因事故致使卫星寿命减短等损失。卫星寿命保险的保险金额由卫星送上预定轨道运行的重置成本或资产价值利润损失、额外费用或合同债务构成。但续保时要按照卫星每年折旧金额扣减其保险金额。卫星寿命保险也有全损险和一切险两个险别。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一切险,保险人对保险卫星所遭受全损、部分损失及费用负责赔偿。卫星寿命保险的费率一般根据承保范围和卫星健康状况考虑。

  5.卫星经营者收入损失保险

  经营卫星发射和商业卫星通信服务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投资和高收益的特点,因此卫星经营人可以获得很高的利润收入。如果卫星遭受全部或部分损失,卫星经营者在利润收入方面的损失要比重新发射一颗卫星所需要的成本及费用大得多。卫星经营者收入损失保险主要承保卫星发射和卫星寿命保险之外的经营收入损失,如果因卫星发射失败导致被保险人的收入损失,保险人予以负责赔偿。

  6.卫星发射责任保险

  卫星发射责任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1972年9月1日生效的《空间物体损害的国际赔偿责任公约》规定,卫星及发射工具在发射后所造成的地面上或在空中飞行的飞机上的人员及其财产损失的责任由空问物体的所有人及发射国负责赔偿。这样,每个发射国政府以及商业发射机构和卫星经营者必须办理卫星及发射责任保险,使卫星在其发射过程及其发射后,从火箭或卫星上掉落的物体造成地面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在空中飞行的飞机上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得到保障。该保险责任通常从卫星发射点火开始生效,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要求承保一年或发射后几年内的责任损失。该保险的责任限额可以在6000万美元到5亿美元之间浮动,由被保险人自己确定,费率则根据市场承保能力而上下波动。

航天保险的保险责任

  根据发射服务合同要求,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从火箭意向点火开始,卫星与火箭运行过程中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一)全部损失

  由于运载火箭的设计错误,元器件、零备件、原材料故障发生的错误操作,运载火箭环境条件超出了发射服务合同规定的环境偏差,卫星有效载荷本身的故障等原因,使运载火箭发射的卫星不能按预定设计轨道人轨,造成发射全部失败,保险人负责按保险金额赔付。所谓发射失败是指:

  1.有效载荷与火箭分离失败。

  2.运载火箭飞行期间,有效载荷失灵或丢失。

  3.有效载荷所使用远地点发动机失灵。

  4.有效载荷未能进入预定轨道。

  5.从服务开始之日起算,有效载荷不能提供足够可用的燃料以维持其卫星工作寿命。例如,有50%或50%以上的转发器发生故障;或由于推进剂减少,使卫星服务寿命降低50%;或由于卫星电能的缺少造成卫星运行能力减少50%。

  (二)部分损失保险人可承担的部分损失主要有:

  1.卫星转发器的损失超过免赔额所规定的金额,但不足以构成全部损失

  2.卫星推进剂减少导致的损失超过免赔额规定的金额,但未达到构成全损的程度。

  3.卫星电能损耗导致的损失,但未能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转发器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计算,一般是根据转发器数量的不同作为依据的,即计算出每一个转发器的价值在总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以此作为赔偿的限额。而转发器价值的计算,则是依据卫星的营运能力和卫星服务寿命进行的。

航天保险的除外责任

  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之外的损失和费用。

  2.保险单列明的运载火箭保险金额以外的一切费用。

  3.在运载火箭飞行阶段,外来电磁和频率的干扰引起的损失和有关费用。

  4.外来搭载卫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因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及政府拘留、扣押、没收等行为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6.原子弹、氢弹或其他核武器爆炸及核辐射和各类物质的辐射污染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航天保险的保险金额

  航天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分阶段、按险种确定。具体地说,发射前保险是以制造、安装卫星及火箭的总成本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发射保险是以卫星及火箭的市场价格加上发射等费用之和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卫星寿命保险是以将卫星送上轨道的成本及有关费用并参照卫星的工作效率为依据来确定保险金额,其保险金额数量按年限递减。

航天保险的保险费率

  航天保险费率通常高于其他财产保险工程保险保险费率。一般来说,保险人在确定费率时主要考虑因素包括:产品质量、损失率、恶劣气候及意外事故等。例如,卫星发射保险的费率通常受到火箭的可靠性、卫星的设计和型号、保险保障范围和航空保险市场承保能力等因素的影响。

航天保险的保险期限

  航天保险的保险期限关键在于确定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航天保险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有两种情况:一是以火箭在指定发射场所意向点火为起始时间;二是如果发射点火终止,则从火箭在指定发射场重新点火为起始时间。

  航天保险的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有五种情况:一是卫星交付客户使用,卫星在轨道正常工作并运行时;二是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届满;三是卫星发生全部损失;四是卫星在发射过程中宣布发射失败;五是发射点火终止,火箭发动机熄灭,火箭未脱离发射台。以上情形以先发生者为准。

航天保险的赔偿处理

  (一)航天保险理赔的特征航天保险的损失理赔与其他财产险业务相比,不同的地方在于:

  1.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必须承保前确定。

  2.保险经纪人参与理赔工作。

  3.被保险人应尽快提交损失证明。

  4.保险人对残值享有绝对权利。

  (二)航天保险的赔偿金额计算

  1.全部损失的赔偿处理。

  2.部分损失的赔偿处理。对于部分损失,保险人通常按以下三种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推进剂减少导致的部分损失

  (2)转发器损失导致的部分损失。

  (3)电能损失导致的部分损失。

航天保险的发展

  航天保险是随着航天工业的发展需要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1965年,美国“国际通讯卫星IA”号向英国劳合社投保350万美元的卫星发射保险,迈开了航天工程保险的第一步,从此,航天工业便与保险建立了密不可分的关系。到20世纪70年代,航天保险已经是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一项独立、高级的保险业务,并逐步成为人造卫星、运载火箭等航天产品购买者为确保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的前提条件。国际上普遍形成的航天活动必须以航天保险为条件的惯例,表明了是航天工业的发展和商业化创造了航天保险市场,但如果没有航天保险,亦不会有人在商品市场上购买航天产品。因此,航天保险在一定的程度上是航天工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在我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较早涉足航天保险市场。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该公司曾多次接受过外国卫星发射保险的分保业务。1987年初,我国航天保险随着本国的航天产品(长征三号火箭)进入国际市场而步人国际航天保险市场,为“长征三号火箭”的使用者提供“一揽子”保险,并于1990年4月首次承保了用“长征三号火箭”发射的“亚洲一号”通讯卫星。此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虽然也介人了航天保险市场,但依然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枝独秀。

  直到1997年8月,鉴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国际708通讯卫星和中星7号发射失败,中国承保人在国际航天保险市场上的分保面临困境,为了支持我国航天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牵头,全国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九家财产保险公司依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了航天保险联合体。此后,我国所有的卫星发射保险业务均由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承保。随着我国航天工业的发展,预计会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进入这一高级保险市场。

  从1990年到1999年,中国承保人共承保了27颗由长征系列火箭发射的国内外卫星,承保范围覆盖了从火箭和卫星的运输、发射直到商业运营的全过程,为我国航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风险保障。然而,从中国航天保险经营实践来看,该项保险业务的经营风险也很大,虽然多数保险业务以卫星发射的成功而告终,保险人赚取了一定的利润,但也碰到过不止五次发射失败,保险人为此付出了约2亿美元赔款的经济代价。例如,1995年1月26日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发射的“亚太二号”卫星发生星箭爆炸事故,造成的后果是星箭全损,保险人为此付出的经济赔款高达1.62亿美元;1996年8月18日中星7号卫星发射失败,当时的中保财险有限公司(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前身)亦向卫星的所有人中国通讯广播卫星公司支付了2590万美元的赔款。因此,如果不是采取联合体的方式共同承保航天保险业务,一般的财产保险承保人不会直接进入航天保险市场,只有实力雄厚的保险人才直接承保该种科技工程保险业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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