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议付信用证 (Freely Negotiabel 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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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议付信用证 (Freely Negotiabel L/C)也称公开议付信用证 (Open Negotiable L/C)或非限制性信用证(Non-restricted Negotiable L/C),是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通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的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自由议付信用证载有自由议付的文句,例如:“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negotiation”。自由议付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自由选定一间对自己有利的银行来办理议付。
议付信用证大多数是自由议付的,这对受益人有利。受益人要议付,不一定非要到通知行,而可自由选定一间对自己有利的银行。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开立,往往是开证行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例如规定受益人必须到开证行的一海外姐妹行/关系行办理议付。限制信用证对受益人不利,一是指定的议付行可能收费很高,而受益人没有选择余地,只好接受;二是一旦指定的银行不愿意办理议付,那么信用证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保障作用,受益人收款风险就大了。
凡自由议付信用证,一般来讲在信用证的议付条款中须注明“自由议付”(Free Negotiation)字样。也有的信用证不载明此字样,而载明“邀请”(Invitation)或“建议”(Order)公开议付条款。
开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通常通过如下承诺条款(Undertaking Clause)来表征是否为自由议付信用证:
1)本银行(开证银行)向出票人、背书人及正当持票人保证,凡依本信用证所列条款开具的汇票,于提交时承担付款责任。
2)凡依本信用证条款开具并提示汇票 ,本银行保证对其出票人、背书人和正当持票人于交单时承兑付款。
3)本信用证项下签发的汇票并符合信用证所列条款,则其出票人、背书人、及正当持票人于19____年_月_日以前向议付银行提示议付,开证银行保证于提交单据时付清票款。
4)本银行向出票人、背书人及正当持票人表示同意,凡依本信用证所列条款开具的汇票,向本银行提示时。到期即予以付清票款。
邀请自由议付的条款是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作出保证或承诺:凡汇票出票人、背书人或正当持票人,持有按信用证所列条款而签发汇票者,付款银行届时予以付款。该条款系付款银行向持票人发出普遍的、公开的、自由议付的书面邀请。凡签发自由议付汇票的受益人,必然收取外汇,采用公开议付方式,对出票人选择议付银行的自由度较大,而且收汇结算比较快捷、方便。
要准确判断信用证是否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注意审查是否存在前述标志性条款。如果缺乏前述表执行条款时,银行就应该结合限制性议付信用证的特点来分析是否应该纳入限制性议付信用证。
第二,审查是否在信用证中注明有关公开议付(Open Negotiation)或限定议付(Restricted Negotiation)的字样。如果缺乏这种字样,则应考虑将其归入付款取单的直接信用证(Straight Credit),银行不应议付。但是,有时也不能简单对待,因为有的自由议付信用证可能通过一些间接语言来表达是可以公开议付或自由议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