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理报检单位

目录

  • 1 什么是自理报检单位[1]
  • 2 自理报检单位的范围[2]
  • 3 自理报检单位的设立、变更、终止[2]
  • 4 自理报检单位的权利[3]
  • 5 自理报检单位的义务[3]
  • 6 相关条目
  • 7 参考文献

什么是自理报检单位

  自理报检单位是指经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外贸企业依法白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

自理报检单位的范围

  目前我国的自理报检单位主要包括: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4)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6)国外(境外)企业、商社驻中国代表机构;

  (7)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

  (8)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

  (9)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装载容器、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等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

  (10)从事集装箱的储存场地和中转场(库)、清洗、卫生除害处理、报检的单位;

  (11)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

  (12)其他报检单位。

自理报检单位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自理报检单位的设立(备案登记)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的自理报检单位在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备案登记号,方可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报检手续。

  1.网上申请

  申请单位一律在网上申请(包括已备案登记单位的更改申请、备案年审申请、备案登记终止申请)。

  2.现场确认

  自理报检单位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的申请人应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资料进行现场确认:

  (1)“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申请书”;

  (2)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交验原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同时交验原件;

  (6)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3.受理及审核发证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现场确认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自理报检单位应当到原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取得该证书的自理报检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本单位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无须异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自理报检单位信息变更

  自理报检单位在取得备案登记证书后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15天内到原备案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1.信息变更内容: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手机、单位电子邮箱、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内容;

  2.涉及证书内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同时办理

  备案登记证书的更换;

  3.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按有关管理规定作相关处理;

  4.信息变更同样实行网上申请、现场确认的方式。

  5.现场确认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备案信息更改申请表”;

  (2)“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盖公章),涉及更改证书内容需更换证书的须交还原件;

  (3)涉及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内容更改的,须提供已办理更改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自理报检单位终止备案

  自理报检单位在取得备案登记证书后需要终止自理报检备案的,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终止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终止备案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按有关管理规定作相关处理;终止备案也实行网上申请、现场确认的方式。

  办理终止备案手续进行现场确认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自理报检单位终止登记备案申请表”;

  (2)“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书”须交还原件;

  (3)涉及公司破产清算等原因终止备案的,须提供有关证明。

自理报检单位的权利

  1.根据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出入境货物、人员、运输工具、动植物及其产品等与其相关的报检、申报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入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或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3.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部门申请复验。

  4.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5.自理报检单位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

自理报检单位的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对报检的真实性负责。

  2.自理报检单位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聘用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自理报检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报检员的管理,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单证,完整、准确、清楚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4.自理报检单位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验货,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5.自理报检单位应当对已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错运、漏发致使货证不符,对入境的法定检验检疫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6.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姚大伟主编.国际商务单证理论与实务.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07.
  2. 2.0 2.1 孔德民编著.报检实务.中国海关出版社,2010.05.
  3. 3.0 3.1 张炳达,顾涛编著.进出口商品报检实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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