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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报检单位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申请代理报检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该执照经营范围中列明有代理报检或与之相关的经营权;
(3)有固定经营场所及符合开展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条件和设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有不少于10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6)与报检员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为每个报检员缴纳社会保险;
(7)申请单位的声明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
(8)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质检总局对代理报检单位的资格条件规定得比较严格,目的在于鼓励规模大、信誉好、综合实力强、诚信度高的代理报检单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1.代理报检单位经准予注册登记后,可由其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并持有有效“报检员证”的报检员,在批准的代理报检区域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代理报检业务,但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2.除另有规定外,经国家质检总局准予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允许代理委托人委托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
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4.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等事项时,必须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并对所报检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重量以及其他应报的各项内容和提交的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代理报检单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时,必须提交委托人的“报检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机构性质及经营范围;代理报检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代理事项,以及双方责任、权利和代理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双方的公章。
6.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检疫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检验检疫期限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并出具证明文件。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入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或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7.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验。
8.对所提供的带有保密性的商业、运输等单据,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
9.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
1.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等事项时,必须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并对所报检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重量以及其他应报的各项内容和提交的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代理报检单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时,必须提交委托人的“报检委托书”,加盖双方的公章。
3.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期限、地点办理报检手续,办理报检时应按规定填写报检申请单,并提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必要证单;报检申请单应加盖代理报检单位的合法印章。
4.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应及时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
5.代理报检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的有关事宜的调查和处理。
6.代理报检单位应按要求选用报检员,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工作或被解聘或离开本单位时,代理报检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代理报检单位承担。
7.国家质检部门鼓励代理报检单位以电子方式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但不得利用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开展远程电子预录人。
1.代理报检单位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
2.代理报检单位应按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在向委托人收取相关费用时应如实列明检验检疫机构收取的费用,并向委托人出示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阿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
3.代理报检单位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理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行为,不免除被代理人根据合同或法律所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责任。
4.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行为的,除取消其代理报检注册登记及代理报检资格外,还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代理报检单位因违反规定被检验检疫机构暂停或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所发生的与委托人等关系人之间的财经纠纷,由代理报检单位自行负责。
6.代理报检单位及其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中有违反报检规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或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的处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