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拍卖

目录

  • 1 什么是股权拍卖
  • 2 股权拍卖的内容
  • 3 股权拍卖的特点
  • 4 股权拍卖与其他拍卖的区别
  • 5 股权拍卖的限制
  • 6 相关条目

什么是股权拍卖

  股权拍卖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通过拍卖方式有偿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拍卖的内容

  股权拍卖是股权其所有者委托专门的机构,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的章程和原则,通过市场上公开叫价,在竞买人之间经过竞价,以价高者得的原则向认购者转让股权的交易方式

  股权是否可以进行拍卖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否强制拍卖;二是股权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还是股份公司的股权,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流通股还是非流通股。股权强制拍卖一般是首选或者必须拍卖,而股权任意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拍卖,而其他股权则应经过审批后才可拍卖

  1. 强制拍卖,这里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委托商业性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民事执行中强制拍卖的不仅有动产不动产财产而且有财产权利。
  2. 股权任意拍卖,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和股份公司股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转让一般都是协商确定,基本不采取拍卖的形式。而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转让中,可能有多人有意购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以形成竞价条件,可以采取拍卖的形式来处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份公司股份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具体表现为股份,股权也可以依法转让。拍卖是转让的一种方式,可以以拍卖的方式转让股份公司的股权。因此,拍卖公司可以依法拍卖股份公司的股权(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

股权拍卖的特点

  1、拍卖标的的无形性。股权拍卖是对具有生命力的,具有赢利能力,有价值增值资本扩张潜力的特殊的商品的拍卖。

  2、拍卖过程的”阳光化”。相对于股权的协议转让而言,股权拍卖转让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所谓协议转让是交易双方或多方在股票二级市场外自找交易对象,私下协商一致进行股权转让的,它成为近年来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主要方式,并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发挥了主要作用,全部股权协议转让活动都是在市场交易系统外私下里进行的,达成协议后再公告。与此相反,股权拍卖则是须遵循着”公开,公平,公正”三项基本原则。

   3、股权拍卖可能直接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地位。股东是股份公司的出资人,基于自己的出资或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义务,享有权利。持股比例高者意味着在公司中更多的话语权,大股东便自然享有公司控制权。随着全流通时代的到来,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份拍卖重新引起关注,投资者通过司法拍卖的渠道竞拍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而实现大股东易主,通过拍卖实现重组也因此成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种重要方式。

股权拍卖与其他拍卖的区别

  股权拍卖与一般商品拍卖和资产拍卖(一般拍卖市场)相比,其特点在于:

  一般商品拍卖和资产拍卖是对商品实物形态或无形资产商标专利等)进行交易拍卖标的物是某一具体的东西。而股权拍卖的标的物不直接体现为任何物质资料和无形资产,而是对股份所代表的企业所有权经营权的竞价转让。它不仅是资产价值形态的转让,而且是资产所有者权力的转让。

  股权拍卖是对具有生命力的、具有赢利能力、有价值增值和资本扩张潜力的特殊的商品的拍卖。

股权拍卖的限制

  股权拍卖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这是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律有关股权拍卖的总体规则。但是,无论股权拍卖何等的自由,对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种限制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股权拍卖很难把握。

  (一)委托人资格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发起人是指负责公司筹备事务的人。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对内执行设立事务。公司发起人可以获知更多的公司的情况,如果公司成立不久,发起人就能转让股权,可能对公司不利。为了公司的稳定发展,有必要限制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权拍卖。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经理作为公司的高管人员,应尽到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等,以杜绝他们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高管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董事、监事、经理要委托拍卖自己所有的股权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竞买人资格的限制

  1、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成为竞买人。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表明,非自用不动产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股权拍卖中,商业银行不得成为竞买人。

  2、上市公司收购主体资格的限制。于2006年9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规范收购上市公司主体的资格的限制。《管理办法》第六条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不能收购上市公司主体的条件:A、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B、收购人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C、收购人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D、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对上市公司收购主体资格的限制,有利于减少虚假收购的主观可能性,有利于真正的收购重组。

  3、公司购买自己股权的限制。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除了上述法定的四种情形外,公司不得成为本公司股权的竞买人,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三)股权拍卖程序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拍卖在拍卖程序上是有限制的。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证券法》第三十九条也明确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一般股权拍卖应首先应得到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才能进行拍卖。此类转让程序中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我国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不足之处。实践证明,经过审批后在其他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股权也做得很出色。特别是拍卖给股权交易市场带来了勃勃生机。

  1、非流通股拍卖为拍卖日前10天公告。根据《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的规定,拍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非流通股应按拍卖日前10天的标准来计算公告期间,并且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三家专业报纸上。

  2、其他股权拍卖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最高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已经在《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明确的拍卖公告期间,而非流通股以外的其他股权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应当按照以上最高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执行,拍卖股权应当在拍卖十五前公告。该规定第十二条又做了更为详尽地规定:“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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