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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汇单证是指货物出运后,出口人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缮制的、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时间内,送交银行议付结汇时向银行提交的、凭以收取货款的单据及证明。
根据签发机构、性质不同,结汇单证大致包括以下几类:
(3)金融单证。如汇票。
(4)附属单据。如装船通知、船公司证明、受益人证明或出口商证明等。
结汇单证中的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提单、原产地证书、汇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已在前面章节作详细讲解,本节不再赘述。本节主要讲述装船通知、船公司证明、受益人证明或出口商证明等附属单据的有关知识。
所谓附属单据,是指进口商要求提供的,除商业单证、官方单证、金融单证之外的单据,用于证明出口商履约情况,或便于进口商办理进口并销售。附属单据的内容往往无法律法规可依。如果进口商要求提供,则出口方应按其具体要求缮制和提交。
(1)付款依据:对进口商而言,根据出口商提供的结汇单证,了解掌握出口商支付货物的品质、交货时间。通过单据说明出口商已按合同规定交货,进口商必须支付货款。
(2)履约证明:国际贸易中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收取货款,出口商都要提供结汇单证,说明白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做到了及时交货,按质交货,并为进口商顺利提取货物、使用货物、转售货物提供了保障。
(3)物权凭证:国际贸易中的买卖双方相隔遥远,交货过程中,有关单据起到了物权凭证的作用。如提单就具有凭以提取货物的作用,持有提单就意味着控制或取得货物。
出口商在结汇单证制作、审核完毕后,需向有关方面递交,俗称“交单”。当收汇方式为汇付时,出口商直接将结汇单证寄交进口商。若收汇采用托收或信用证方式时,出口商必须向有关银行交单,由银行将结汇单证寄交代收行或开证行,再转进口商。银行向进口商转交单证是以进口商付款或承兑付款为条件的。也就是说,进口商若要取得单证必须要完成付款义务或承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