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共享式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Structured Participating Leasing,SPL)

目录

  • 1 什么是结构化共享式租赁
  • 2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的概述
  • 3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的适应范围
  • 4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例实例

什么是结构化共享式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金由双方约定,以租赁物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按一定的比例支付,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租赁项目收益的租赁方式。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的概述

  最早见于《中国外资》1998年8月,由信德电信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代理总经理董事谷威廉(William Krueger)撰写的文章”邮电通汛领域的一种新型融资租赁,信德电信推出的结构化参与租赁”。

  Structured Participating Leasing一词,在发表时泽为“结构化参与租赁”,后经租赁业委员会理论部研究,认为改译为“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更为确切,同时也避免了在当时极容易产生的误解。“共享”的英文意思是“enjoy together”谷威廉对中文译名表示同意。这样,结构化共享式租赁便成为SPL的标准中文译名。

  由这种描述可以看出,首先,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一种符合中国法律的融资租赁,其基本交易规则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符合《合同法》第十四章的规定。其次,结构化共享式租赁在简单融资租赁的基础上,有若干改进。在基本融资方式上,由简单融资租赁的企业融资方式,转变为立足于项目收益项目融资方式,因此不涉及项目的母体,不需要第三方提供担保。在还租方式上,由简单融资租赁的定期定额方式,转变为定期不定额方式,在会计准则上属于或有租金方式,租金来源于项目的收益。以结构化的方式融入资金,以对收益共享的方式归还租金,就是结构化共享式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的适应范围

  此类业务通常适用于通讯、港口、电力、航空运输合同金额大、收益稳定,期限长的行业。对承租人而言,可以迅速在短期内筹集到巨额资金,加速项目建设速度;而对出租人而言,由于这些行业垄断性特征及相对安全稳定,大大减少了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正是由于结构共享式租赁的上述特点,使得融资租赁公司很容易地使之租赁资产证券化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例实例

  由于我国资本项下外汇管制,这一点尤其对中外合资、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具有优势。2001年,信德电信国际合作公司(为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将中国铁通的5亿美元通讯设备租赁资产成功地在美国华尔街实行债券化。某融资租赁公司曾于2001年与中国电信东北某省分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美国某电子网络公司,成功地实施了SPL,合同额为3.7亿元人民币

  该电信SPL模式成功解决了:

  (1)银行资金借助租赁方式成功地进人了中国电信东北某分公司,某融资租赁公司则解决了资金来源;

  (2)多方的要求均得到合法安排;

  (3)由于FDI保证,使得租赁公司的风险转嫁给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4)为租赁公司的业务拓展开辟了广阔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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