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化共享式租赁(Structured Participating Leasing,S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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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和指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金由双方约定,以租赁物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按一定的比例支付,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共享租赁项目收益的租赁方式。
最早见于《中国外资》1998年8月,由信德电信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代理总经理,董事谷威廉(William Krueger)撰写的文章”邮电通汛领域的一种新型融资租赁,信德电信推出的结构化参与租赁”。
Structured Participating Leasing一词,在发表时泽为“结构化参与租赁”,后经租赁业委员会理论部研究,认为改译为“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更为确切,同时也避免了在当时极容易产生的误解。“共享”的英文意思是“enjoy together”谷威廉对中文译名表示同意。这样,结构化共享式租赁便成为SPL的标准中文译名。
由这种描述可以看出,首先,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一种符合中国法律的融资租赁,其基本交易规则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符合《合同法》第十四章的规定。其次,结构化共享式租赁在简单融资租赁的基础上,有若干改进。在基本融资方式上,由简单融资租赁的企业融资方式,转变为立足于项目收益的项目融资方式,因此不涉及项目的母体,不需要第三方提供担保。在还租方式上,由简单融资租赁的定期定额方式,转变为定期不定额方式,在会计准则上属于或有租金方式,租金来源于项目的收益。以结构化的方式融入资金,以对收益共享的方式归还租金,就是结构化共享式租赁。
此类业务通常适用于通讯、港口、电力、航空运输等合同金额大、收益稳定,期限长的行业。对承租人而言,可以迅速在短期内筹集到巨额资金,加速项目建设速度;而对出租人而言,由于这些行业垄断性特征及相对安全稳定,大大减少了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正是由于结构共享式租赁的上述特点,使得融资租赁公司很容易地使之租赁资产证券化。
由于我国资本项下外汇管制,这一点尤其对中外合资、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具有优势。2001年,信德电信国际合作公司(为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将中国铁通的5亿美元通讯设备租赁资产成功地在美国华尔街实行债券化。某融资租赁公司曾于2001年与中国电信东北某省分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美国某电子网络公司,成功地实施了SPL,合同额为3.7亿元人民币。
该电信SPL模式成功解决了:
(1)银行资金借助租赁方式成功地进人了中国电信东北某分公司,某融资租赁公司则解决了资金来源;
(2)多方的要求均得到合法安排;
(3)由于FDI保证,使得租赁公司的风险转嫁给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4)为租赁公司的业务拓展开辟了广阔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