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融资租赁(Simple Financial L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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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融资租赁指承租人有意向出租人租赁由承租人选择需要购买的租赁物件,出租人通过对租赁项目风险评估后愿意出租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为取得租赁物件,出租人首先全额融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按照固定的利率和租期,根据承租人占压出租人融资本金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除了具备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外,简单融资租赁形式所具有的特征就是全额清偿及其由全额清偿所派生出的相关特征。
1.全额清偿性
在简单融资租赁形式中,出租人为承租人购买租赁设备所垫付的资金,要从选定设备的承租人那里通过租金的方式全部收回。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不仅包括了相当于本金性质的出租人的垫付资金,还要包括出租人垫付资金所应该承担的融资成本和费用成本,以及出租人应该获得的合理的投资回报。这也就是全额清偿的具体体现。
2.承租人承担租赁资产(租赁投资)的风险
租赁资产的风险,也称设备的风险、设备过时的风险或租赁投资的风险,是指设备在未收回投资的情况下,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加快的原因,其所生产的产品已经失去了市场竞争力,使该设备的市场重置价值遭到贬值,或者说设备的使用者不能在预期的折旧年限之内收回设备全部投资的一种风险。在简单融资租赁形式下,由于全额清偿性特征而决定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无论租赁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市场发生什么变化,承租人都要向出租人按期支付全部租金。换言之,承租人实质上承担着关于融资租赁投资的风险。
3.对租赁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由承租人负责并直接负担相应的费用
这一特征实际上是承租人承担租赁资产风险的另一个相关方面,即由承租人负责对租赁设备日常维护与保养,其所发生的费用,也由承租人直接负担,直接摊进该设备所生产的产品成本中。
4.期末以名义价格或自动转让租赁物件所有权
由于融资租赁涉及到了租赁物的出租,那么自然就产生了租期结束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如何处置问题,也就是续租、退租和留购的选择问题。从表面上看,期末租赁物件所有权的处置是租赁交易的一个独立环节。但在简单融资租赁形式中,这个问题实质上是全额清偿特征的必然延续。由于简单融资租赁形式的全额清偿性,也就意味着,到租期结束时,无论该租赁设备是否还有使用价值,仅就出租人而言,他已经通过租金的方式收回了他所垫付的全部资金,并通过租赁利率实现了他的资金回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从出租人与承租人都是经济人关系的角度讲,如果租赁设备仍然有使用价值,则这部分剩余的使用价值理所当然地应该由承租人无偿地获得,即应由承租人继续无偿地使用这部分资产。所以,出租人只能以名义价格或无偿地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不可能出现退租,也不可能接受按该租赁设备的公平市价(即转让时通过市场来衡量的该租赁设备的价格)转让所有权的安排。因为,假如出现了退租或按该租赁设备的公平市价转让所有权的情况,那就意味着出租人在事先约定承租人承担投资风险、承租人已经偿付了出租人的全部垫付资金后,出租人却仍要无偿地享受财产的剩余收益的不对等的交易。
5.均等付租
均等付租是租金支付方式之一。其具体的支付安排与银行按揭贷款的偿还方式相同,即由出租人按照约定的租期和支付周期来确定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额,承租人照此支付,完全不考虑承租人的现金流是否能与此匹配。
明确简单融资租赁与融资租赁两个概念使用上的关系,是准确把握理解融资租赁内涵至关重要的问题。术语“简单融资租赁”是在融资租赁发展以后,随后的融资租赁研究人员为避免概念上的混乱,而对产生之初的融资租赁交易修饰后的重新定义。
这是由于融资租赁产生之初就被称之为融资租赁。人们不太可能在融资租赁产生之初就能预料融资租赁后来的发展状况。于是,无论是在国外的融资租赁实务中还是租赁研究中,“融资租赁”一词事实上包含着两重含义,一是指融资租赁的简单形式,因为其产生之初就这样使用了;二是指与传统租赁相对应的、反映着融资租赁全部发展过程的、包含着所有具备了融资租赁基本特征的各种融资租赁的具体形式,是融资租赁所有形式的总和。于是,当我们在国内外的许多租赁研究文献上看到“融资租赁”一词时,常常需要判断此“融资租赁”是产生之初的“融资租赁”还是融资租赁总和的“融资租赁”的问题。一些后来的租赁研究人员为了避免界定不清的问题,则对产生之初的融资租赁加上了“简单”二字。而用“融资租赁”一词代表融资租赁的总合。
从现象上看,简单融资租赁形式与银行信贷相比较,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下面先用表格的方式对其进行对比:
表:简单融资租赁与银行信贷的不同
对比点 | 简单融资租赁形式 | 银行信贷 |
交易的载体 | 以设备为主的实物 | 货币 |
物的所有权 | 出租人 | 不存在这一问题 |
交易的结构 | 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 | 两方当事人、一个合同 |
交易的主体 | 多种类型的出租人 | 银行 |
但若从本质上分析,简单融资租赁形式与银行信贷相比较,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改变。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两种形式仍然都是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特征是欠债还钱,不仅本金全部偿还,还要付息。融资租赁采取的是以租金的方式偿还本息,银行信贷采取的是还本付息的方式来偿还本息。简单融资租赁形式是全额清偿,即选定租赁设备的承租人,也就相当于借款人,所支付的租金,抵补了出租人的全部租赁投资,即相当于偿还了债权人的本金,并且还有根据租赁利率、以全部租赁投资为基础计算的租赁利息。所以,从本息偿还角度看,简单融资租赁形式与贷款形式只有形式差别,而无实质差别。
第二,从投资风险承担者角度看,两种形式中,都是筹资人(融资租赁中的承租人和银行贷款中的借款人)承担着投资风险。所谓投资风险,是指投资行为中的投资与投资回收之间的一种对比关系,包含着两种可能性:因投资行为而产生的投资回报小于投资总额,则投资人遭受了投资风险;或者,因投资行为而产生的投资回报大于投资总额,则投资人获得了投资收益。无论是简单融资租赁形式,还是银行贷款,作为出资人的出租人或银行,他们都没有承担所出资金的投资风险,而是由筹资人(承租人或借款人)承担着投资风险。也就是说,无论承租人或借款人经营状况如何,他们都不能免除对作为债权人的出租人或银行的负债。举例来说,如果承租人租人的设备所生产的产品的市场价格下跌,其销售收入不足以弥补租赁债务时,承租人必须要通过其他的方式给予弥补,而无权采取退还租赁设备的方式来免除债务。
简单融资租赁适用于有足够信用等级的企业对单台设备或单机的使用和购买需求,或者有足够信用等级的企业的某些“短平快”项目中的设备的使用和购买需求。
简单融资租赁起源于企业融资方式,不可避免地带有企业融资方式的一些局限性。例如:
(1)对租赁项目的审查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为基础。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住,单纯强调项日好是无济于事的。
(2)期限短简单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因为出租人的资金一般来源于银行和其他资金提供人,而由银行和其他资金提供人提供5年期以下的融资是比较冈难的;
(3)承租人承担全部风险不论租赁项目有何种变化,承租人必须承担全部还租的风险。
(4)金额小用于单机购买的简单《融资租赁合同的金额》,一般不会很大。
(5)需要第三方提供担保一般情况下,无担保则很堆取得出租人的同意或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