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项目(Competitive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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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项目是指投资效益比较高、竞争性比较强的工程项目。其投资主体一般为企业,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投资风险。
竞争性项目的范围,也是根据其产业性质确定的。一股讲,竞争性项目是指那些从属于竞争产业部门的投资项目,即竞争性项目是竞争产业在投资领域的表现形态。
竞争性产业一般是指那些产业发展比较成熟,行业盈利率较高,经济效益决定于市场供求的产业部门。至于竞争性产业具体包含哪些部门,这也是一个实践的概念,各国和一国的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发展阶段都有所不同。就我国现阶段而言,一般认为应是指工业(能源工业除外)、建筑业、商业、饮食、供销、仓储业、房产、公用服务、信息咨询业、金融、保险及其它行业。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竞争性项目的投资体制也要进行重大改革。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国家逐步从竞争性投资领域中退出,使企业真正成为投资主体,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配置长期资源的新型投资体制。
(一)国家财政逐步从竞争性投资领域中退出
竞争性项目投资,由于其产业附加值高、资金周转快、投资回收率显著、经济效益决定于市场需求等特点,适合于企业和居民面向各类资金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贤各级政府一般不参与竞争性项目的投资活动,只是为企业和居民进入此类项目投资场所提供信息服务,而把政府的投资项目重点放在公益性项目和基础性项目上。
但是,这种改革需要有十个过渡时期。从目前来看,国家财政还不可能立即从竞争性投资领域中完全撤出,国有资产经营财政支出还要承担一部分竞争性产业的国有资产投资建设任务。这个范围要逐步缩小,一般竞争性项目的投资就交给企业承担,国家财政只承担国家重点骨干企业和国有独资、国家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配置任务。并逐步创造条件,从竞争性项目投资领域完全退出,实现企业投资主体的目标。
(二)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竞争性产业的高盈利、高风险特性都是通过市场体现的,而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与市场有天然的联系。因此,确立企业在竞争性产业投融资的主体地位,是把竞争性产业投融资推向市场的基础。
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是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负责”的思路,既要赋予企业相应的权利,又要促使企业建立起自担风险的外部环境和内在约束机制。
1.赋予企业充分的投资决策权。
结合企业法人责任制,应扩大由企业组成的法人投资决策权限。对项目的决策,中央和地方政府除了对参与投资的项目外,属于企业的投资,要把投资决策权完全下放给企业。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法人自行审查确定。企业有权以自有资金、实物、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投资。经过批准有权购买和持有其它企业的股份,也可向境外投资。
2.建立企业投资的自我约束机制。
国家不仅赋予企业以投资决策的权力,使企业享有相应的经济利益,而且要使企业对投资活动真正承担起经济责任,担当投资风险,培育企业既有激励又有约束的自我调节机制。企业自主决策投资,应自行解决建设、生产、销售条件,企业对这类项目完全自担责任。
3.国家宏观调控的配合引导。
国家宏观调控主要致力于保持投资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以及企业微观投资行为与宏观调控目标之间的重大偏离。国家采取必要的价格、税收、信贷、利率、补贴等手段,辅之以不可缺少的立法手段、行政手段,运用控制决策环境、发布投资和产业信息、规定决策程序等方法,进行投资指导,保证企业慎重决策,优选项目,在取得较大微观效益的基础上推动宏观经济的发展。
(三)拓宽竞争性项目投资的融资渠道
为适应新的投融资体制的运转要求,应加快资本市场的培育。通过发展资本市场,恢复资金的商品性质,拓宽融资渠道,推动长期资金与企业投资行为双方互相择优选择的新型投融资运行机制的形成。
1.企业投资。
鼓励企业更多地运用自有资金,或组成企业集团,采用联合投资的方式,加快对原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推动竞争性产业技术进步,减少低水平、低效益的重复建设。
2.间接融资。
通过商业银行间接融资,是竞争性项目投资的主要资金渠道。在专些银行真正转变为商业银行的基础上,项目的贷款、由企业(项目业主)和商业银行双向选择。鼓励多家银行组成银团共同向一个项目供款。
3.直接融资。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面向市场筹资条件的企业,经过,批准允许其通过发行企业投资债券和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形式,在长期资金市场直接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