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要素(Elements of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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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要素指的是构成税收制度的基本因素,它说明谁征税,向谁征,征多少以及如何征。它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税收内容的具体表现。
有具体和抽象两种含义。前者通称税收制度要素,后者指税收分配关系要素。
1、税收制度要素
税收制度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课税客体、税基、税率等项。纳税人是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及个人,表明国家直接向谁征税或谁直接向国家纳税,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
课税客体是国家征税的目的物,表明国家对什么事物征税,包括人身、事实、物件三类,物件又分为资源、商品、所得、财产。税基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有实物量和价值量两类,前者如土地的亩数、房屋的间数,后者如营业额、所得额等。税率是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比率,按与税基的关系分,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比例税率不以税基变化为转移;累进税率随税基增加而提高;定额税率是以定额形式表示的单位实物量的税率。这些基本要素连同其他非基本要素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具体的税种,各类税种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税收制度是由税法规定。
2、税收分配关系要素
税收分配关系要素包括税源、负税人税收负担率及行使课税权的国家。其中,税源是税收的来源。负税人是最终负担税款的主体,税收负担率是负税人所负税款占其收入的比率。除这些要素外,国家作为行使课税权的主体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这些要素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国家与经济单位及个人之间在税收分配中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客观存在,不以税法规定为转移。
税收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优惠和违章处理等,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被称为税收的三大要素。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无论征收什么税,其税负总要由有关的纳税人来承担。每一种税都有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通过规定纳税义务人来落实税收任务和法律责任。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通过规定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问题。
每一种税都有自己的课税对象,否则,这一税种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凡是列为课税对象的,就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凡是未列为课税对象的,就不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例如:我国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货物和应税劳务在流通过程中的增值;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企业所得和个人工资、薪金等各项所得;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屋等。总之,每一种税首先要选择确定它的课税对象,因为它体现着不同税种的基本界限,决定着不同税种的名称以及各个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并对税源、税收负担问题产生直接影响。
三、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中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
四、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环节指全部征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如资源税分布在生产环节,所得税分布在分配环节等。它制约着税制结构,对取得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有重大影响。狭义的纳税环节指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纳税的环节,是商品流转课税中的特殊概念。
五、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国家开征的每一种税都有纳税期限的规定。合理确定和严格执行纳税期限,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和及时性有重要作用。
六、税收优惠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税收优惠的存在是有其客观必要性的,因为客观事物的差别性,在统一的征税规定基础上,需要有适用这种差别的税收优惠作为特殊调节手段加以补充,以利于将税法的统一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税收优惠体现了国家一定时期的经济和社会政策,有较强的政策目的性和针对性。但它只能是一种临时性、补充性的措施,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一旦超出,则会导致不公平竞争,造成税款流失。
七、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有违反税法行为的纳税人采取的惩罚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罚款、送交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等。违章处理是税收强制性在税收制度中的体现,纳税人必须按期足额地缴纳税款,凡有拖欠税款、逾期不缴税、偷税逃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都应受到制裁,包括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制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