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保险

租赁保险 (Leasehold Insurance)

目录

  • 1 什么是租赁保险[1]
  • 2 租赁保险的意义
  • 3 租赁保险的种类
  • 4 租赁保险的索赔
  • 5 租赁保险的理赔
  • 6 参考文献

什么是租赁保险

  租赁保险作为租赁合同的一部分,是拖欠保险的一种形式。在承租人未按合同要求继续支付租金时,承租人可从保险公司得到应付的金额。

租赁保险,是指在租赁业务中,保险人被保险人的财产(即租赁物)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予补偿的财产保险。我国企业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有财产保险的基本险和综合险,对租赁物投保的财产保险,一般有企业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等。

租赁保险的意义

  在现代租赁业务中,租赁保险无论从宏观还是从微观来讲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保障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和均衡发展。对企业来讲,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会使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迫中断而造成经济损失,并且也会给上下游企业、相关联的其他行业带来连带损失。因此,通过保险补偿,使企业及时购买受损设备,不仅能够帮助受灾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而且也促进了社会再生产的均衡发展。

  2.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在国际租赁业务中,保险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对外经济贸易,使国际经济交往得到保障。

  3.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企业的经营会面临各种风险,而风险的存在会阻碍市场的自由竞争。不论是在不同行业,还是在同一行业内部,各种经营所遭遇的风险损害不同,所以很难以经营效率为基础开展公平竞争。通过保险,就可消除许多不确定性因素,使企业的竞争趋于合理、公平。

租赁保险的种类

  现代租赁保险主要涉及租赁物运输保险和租赁期内租赁财产保险。租赁物运输保险分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和国内运输货物保险。

  一、租赁物的运输保险种类

  由于运输方式不同,货物运输保险可分为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运输货物保险国际多式联运保险。现主要介绍前三种保险。

  (一)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通常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制定。一般包括基本险附加险,其中基本险又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1.平安险。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全损

  (4)在装卸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体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因卸货、存仓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2.水渍险。水渍险承保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水渍险的保险责任大于平安险,因此,水渍险的保险费率高于平安险。

  3.一切险。一切险的保险责任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由于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这里所指的“外来原因”并非是运输途中的一切外来风险,而是以一般附加险中的风险为限。对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保险公司规定有以下除外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耗损、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属于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货损。

  4.附加险。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它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在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基础上加保;如果已投保了一切险,就不需再加保一般附加险。

  (1)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也称普通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它包括偷盗及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及玷污险、渗漏险、碰损及破碎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和串味险。

  (2)特别附加险。特别附加险不包括在一切险责任范围内,它往往同政治、国家行政管理以及一些特殊的风险相关联。它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毒)素险和出口货物存仓火险。

  (3)特殊附加险。特殊附加险也不包括在一切险责任范围内,它承保的风险主要是战争险和罢工险。

  (二)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包括陆上运输险、陆上运输一切险和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等,陆上运输险和陆上运输一切险属基本险,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属附加险。承保对象是火车和汽车运输货物。

  1.陆上运输险。陆上运输险的保险责任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水渍险的责任范围相似,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暴风、雷电、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使用驳船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倒塌、崖崩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还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风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这种赔偿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陆上运输一切险。陆上运输一切险的保险责任除包括陆上运输险的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陆上运输险和陆上运输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相同。

  3.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是陆上运输货物险的一种附加险,只有在投保陆上运输险或陆上运输一切险基础上,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方可加保。国外一些保险公司不予承保,中国承保也仅限于火车运输方式。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是火车在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和武装冲突以及由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导致的货物损失。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的除外责任有: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于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所引起的承保运输货物的丧失或(和)受阻而造成的损失。

  (三)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包括航空运输险航空运输一切险

  1.航空运输险。航空运输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空运途中遭受雷击、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灾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此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处于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获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航空运输一切险。航空运输一切险除包括航空运输险的全部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租赁期内租赁物的保险

  (一)租赁期内租赁物的保险概念

  租赁期内租赁物的保险,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根据租赁项目的具体需要,选择适当的险别,在租赁合同保险条款中列明在租赁期内投保的险种,由承租人以出租人的名义具体办理投保。投保期限分为按年投保或以租赁期为单位一次性投保。

  (二)租赁期内租赁物保险的种类

  1.财产保险。财产保险通常是在租赁物安装完毕、竣工使用时,由承租人以出租人名义办理的保险项目。财产保险的基本险和综合险是企业财产保险使用最多的险种。

  (1)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灾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水、停气)损失、抢救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必要及合理费用支出。保险公司承保基本险后,可特约承保附加风险,如暴风、暴雨、盗抢、雪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雹灾、水暖管爆裂、破坏性地震等。财产保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有:

  ①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由于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的损失;

  ②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等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间接损失

  ③保险标的本身缺陷及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④由于行政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等。

  (2)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飓风、雪灾、雹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火山爆发等。保险公司承保综合险后,可特约承保附加风险,如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盗窃险机器损坏险营业中断保险等。其他责任包括水箱及水管爆裂责任保险、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损失的责任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除外责任有地震、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因暴风或暴雨所造成的损失。

  2.机器损坏险。机器损坏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工人或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离心力引起的断裂、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等)造成的损失等。财产保险基本险和综合险不承保上述风险,为得到全面保障,租赁保险一般应在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或综合险时,附加机器损坏险。机器损坏险的除外责任有:

  (1)机器设备运转后引起的物理或化学反应、各种易损易耗品、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在保险前就已知租赁物存在缺陷而引起的损失;

  (2)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第三方负责的损失;

  (3)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谋反、罢工、暴动及骚乱)、行政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4)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间接损失

  (5)保险合同规定的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自然灾害及一般意外事故。

  3.安装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自然灾害、一般意外事故、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等。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有: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引起的损失;

  (2)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谋反、罢工、暴动及骚乱)、行政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3)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自然磨损(氧化、锈蚀)、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

  (4)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非外力引起的损坏或失灵、全部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

  (5)罚金、耽误损失;

  (6)丧失合同、相关资料的损失;

  (7)保险合同规定的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盘点租赁物发生的短缺及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租赁保险的索赔

  租赁保险的索赔是履行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投保人实现保险权益的具体体现,索赔应在有效期内请求,并遵循索赔的具体程序。

  (一)索赔的概念

  保险索赔,是指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若保险标的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投保人按保险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损失要求。租赁物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损失时,承租人应及时提出索赔,避免丧失索赔时效。按照有关规定,对租赁物的运输保险,索赔时效一般为租赁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之后的二年内;对租赁期内租赁物的保险,索赔时效一般为租赁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之后的一年内。如果有影响承租人索赔的客观原因,索赔期限可适当延长。

  (二)索赔的程序

  投保人(即承租人)在索赔时,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损失通知。当承租人发现租赁物发生灾害损失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说明损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要求保险公司派人处理。

  2.施救措施。保险事故发生后,承租人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施救,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如果承租人延误施救时间或不施救,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3.接受勘查。出险后,承租人有责任保护好现场,并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勘查工作,以便保险公司迅速、准确进行核赔工作。

  4.填写出险通知书。承租人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认真填写《出险通知书》,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保险金额、保险单号码、出险日期、出险原因、出险经过、损失程度及要求赔付的金额等。

  5.提供索赔单证。其目的是证明承租人索赔的事实,主要索赔单证有:

  (1)保险单及支付保险费的凭证;

  (2)租赁物账册、发票、进出目海关税单等,若在运输中则还需运单、提货单装箱单运输合同等;

  (3)出险调查报告、出险证明书,若在运输中,则还需承运人、海关或港务局提供的货损货差证明或损失鉴定证明;

  (4)受损财产及费用清单,若涉及第三者责任,需提供追偿函电及其他有关单证;

  (5)施救费用单证。

  6.领取赔偿或保险金。保险公司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确定,保险公司应在十日内赔付。

  7.出具权益转让书。当涉及第三者责任时,并且出租人已经得到保险公司先予赔付后,出租人向保险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

租赁保险的理赔

  租赁保险的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其义务的全过程,并遵循理赔的具体程序,对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即出租人)进行经济补偿。

  (一)理赔的概念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出险、投保人依法提出索赔要求后,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对遭受财产损失所进行的调查及赔偿行为。

  (二)理赔的原则

  在租赁保险理赔工作中,保险公司应坚持以下两项原则:

  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认真履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出险后,保险公司应主动开展理赔工作,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赔付,并准确计算赔款金额。

  (三)租赁保险的理赔一般程序

  1.立案勘查。保险公司接到出险通知后,应立即查对相应保险单并立案,迅速派遣人员前往出险现场进行实地勘查,详细了解并记录损失情况,分析损失原因。

  2.责任审核。保险公司根据现场勘查的记录和理赔单证,严格审核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

  3.赔偿给付。保险公司经查证,损失原因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就应对租赁物的损失情况、施救情况及各项费用逐项加以说明,计算损失金额,并在就赔偿金额与出租人达成一致后的十日内给付

  4.余损处理。赔偿给付后,如果受损的租赁物还有残值,保险公司有权处理;这样,可减少保险公司的支出,受损的租赁物还可得到充分利用。通常保险公司将折价款从保险赔偿金额中扣除。如果损失原因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后,有权向第三者追偿,投保人应积极协助。

  5.保险委付。它适用于海上运输保险。在租赁物遭受严重损坏而推定全损时,出租人可以提出转移租赁物给保险公司的申请,即出具《保险委付申请通知书》,经保险公司同意后支付全部金额,出租人最后向保险公司出具授权书。

参考文献

  1. 刘山在,陈南生,彭玉书等编著.当代会计与财务管理最新大辞典[M].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06月第1版
阅读数: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