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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是为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和制度的稳定运行,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行条件、管理模式、投资营运、监督管理进行全面规划和系统管理的总称。主要包括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体制、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投资运营与监控管理。
(1)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条件与平衡条件。对于任何一项货币收支计划,尤其是长期性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划的管理,涉及基金的运行条件与平衡条件。研究社会保证基金的制约因素,如人口、经济、精算、法律、体制等因素,构成了基金管理的内容之一。
(2)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制的选择。能够促使社会保障基金正常运行的管理体制,是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前提。研究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制,目的在于明确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主体,规范各主体在基金管理中的责任与权限,以及相互间的制约关系,以便提高基金管理效率。
(3)社会保障基金筹集与支付管理。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选择合适的基金筹资模式,筹资手段,及时足额地取得社会保障资金,并且管好、用好这些资金,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构成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重要内容。
(4)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保值增值途径。如何在动态经济条件下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投资,使其保持较好投资收益是实现社会保障制度正常稳定运行的重要条件和关键因素之一,它构成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一个核心内容。
(5)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内外部环境协调。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成败取决于若干环境因素和制度因素,如决策因素、法律及体制因素、经济和金融市场环境等。基金管理的成败也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协调。
(1)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可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正常稳定。社会保障资金运行要经过投资、运行等若干个环节,这几个环节相互关联,相互制约,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影响到资金的顺利流动。通过实施保障资金管理,对资金的需要量进行科学预测和全面规划,合理分配资金,规范资金的运行程序,就可以保证资金的顺利运行,及时为劳动者提供保障和服务。
(2)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有助于减轻政府日益增大的社会保障费用负担。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社会保障发展到一定阶段,会出现保障面扩大、待遇水平提高、费用负担增长的情况,使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出现缺口。为了弥补社会保障资金之不足,政府将不得不拿出巨额财政补贴,从而导致国家财政赤字加大。加强对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可以确保社会保险资金运营获得较高的收益,不断提高了社会保障资金的自我发展的能力,从而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保障,进而减轻政府负担。
(3)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各国的经验表明,社会保障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简单地为国民提供物质保障的一种货币收入计划,而是制约和影响一国经济运行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行对国民储蓄、投资、财政收支、金融市场乃至国际经济活动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与效率,将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完善。
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之本,资金的管理构成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核心环节。从资金筹集到储存,再到待遇给付,都需要有严格、规范的管理。
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主要分为三部分: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保值增值。这里筹集是基础,使用是目的,保值增值是解决资金在未来遭遇贬值风险时,确保实际支付能力不降低的重要手段。为加强管理和保证上述目标较好的实现,社保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社会保障资金是国家为行使社会管理职能,保障劳动者年老、失业、疾病、伤残、生育时的基本生活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强制建立的专项资金,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资金等。社会保险资金是劳动者的“血汗钱”和“保命钱”,必须专项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
在坚持社保资金单位与职工“双负担”的基础上,强化资金征缴力度,积极解决拖欠和扩面问题。针对目前部分企业存在拖欠保险费的情况,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大催收力度,视具体原因,依据社会保险相关条例法规采取措施。对符合参保条件、有钱不缴的单位,应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有参保意识、经济承受力薄弱的单位,可考虑放宽政策期限,采取办理延期缴款或分期缴款等方式,给予适当照顾。同时要强化归集,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逐步增加资金积累,努力营造“人人自我保障,社会保障人人”的社保大格局。
社保资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救命钱”,使用的好坏关系到社会稳定。各级财政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经办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一是要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支付,确保当年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群体,全部享受和领到社保救助金;二是要切实采取措施杜绝各级经办机构挤占挪用社保资金问题的发生。财政、审计部门要从制度的落实和执行上人手,加大对资金经办机构监管力度。对因制度执行不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资金损失的,应依据《条例》给予严惩。若确因经办机构办公经费紧张造成挤占挪用资金的,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扶持。
出于支付和资金安全性考虑,各级财政将所管理的社会保险资金用于购置国债和其他安全系数高的金融工具总量很少,绝大多数社保资金处于银行储蓄状态,这种资金投资方式没有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的存在,缺乏抵御风险的能力。从保值增值的角度分析,大量资金闲置将无法应对未来非预期的货币贬值风险。沉淀资金管理应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可考虑适当提高资金投资比例,如增大国债购买量等,积极探索和挖掘新的投资渠道。
各级政府应着力构建“自管、上管、社管”的全方位社保资金监督体系,确保资金安全完整。一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逐步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突出内部控制制约,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能够有效执行;二是财政、审计和社保资金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经办机构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堵塞漏洞,依法规范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资金运作行为;三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公开内务,积极接受群众监督。
世界各国因具体国情的不同,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有着不同的模式。依据监管机构的不同,主要有如下几种模式:
政府管理的内容不仅包括制定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还包括负责社会保障的业务管理,如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支付和运营。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通常由中央政府的一个部或专门委员会,下设各分支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例如,英国的卫生社会保障局为全国的最高管理机构,各地设置国民保障局,在县设有国民保障办事处。在这种模式下,社会保障基金机构既是一个公职部门,又是一个金融单位,由国家机关和财政部门给予监管。国家机关的监管内容包括对该机构的活动及其结果提出定期的观察报告,就某个问题进行专门的调查。财政部门的监管内容包括对储备基金的管理,通过查帐查钱对地方财政实施检查,了解有无非正常状况。
政府负责社会保障的立法和监督,公法机构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和运营,即监督和具体的业务管理分开。公法机构是区别于政府机构和私人企业的具有自治性的公共团体,一般由政府、雇主、雇员三方组成各种社会保障委员会或基金会,下设办事机构。委员会一般拥有较大的自主权,政府主管部门无权干涉其正常业务,但有权对他进行检查和监督。在实行政府间接管理的国家,法律对于社会保障基金运用一般只规定一些指导性条文,但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规定则较详细。有些国家不只是规定要成立专门的管理委员会,还要求成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例如,美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由财政部部长、社会保障署署长、劳动部部长等人组成的基金委员会管理。
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通常由高度专业化的私营公司管理社会保障基金,这些公司成为基金管理公司(AEPS)。在这种模式下,各国对私人基金管理公司都有严格的监管,尽管各国立法的具体内容不同,但大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私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一是关于监管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关系的规定。如智利是实行养老保险基金民营化改革的典型国家,该国设有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SAFP),其主要职能是:批准基金管理公司的成立、章程和存续;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确保基金管理公司满足基金资本和储备的最低下限;对智利养老保险体制运作的改革提出法律和管理上的建议;对有关养老保险的现行法律和规定进行解释;为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强制性的一般规则;征收罚款,强迫基金管理公司停止营运。
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通常由政府或准政府机构制定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则,如供款率的高低、发放养老金的条件等,向社会成员提供优先选择性的服务产品,即服务产品相对比较简单,但人们又可以有一定范围选择;资金统一征集完成后,根据一定投资组合的要求,委托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多个经营投资机构(包括国有的或民营的),由其负责投资和提供回报;投资回报及其支出安排仍由上述政府机构(或者准政府机构)来掌握,并负责保障基金的发放。
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模式是相对集中分权式管理模式,其特点是权利分离、各行其职、各负其责、政事分权、统帐分权、资产负债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