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社会保障监督体系是指为保障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完成和正常运作而建立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社会保障监督机构和监控机制。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监控机制,在维护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及时纠正社会保障管理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障监督体系包括三个部分,即行政监督、专职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行政监督是指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代表国家对社会保障事业施行行政监督。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社会保障事业发生联系的部门很多,特别是社会保障项目多头管理体制下涉及的行政部门更多,如劳动部门、人事部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计划部门等。
审计监督是由专门从事审计业务部门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所进行的经济监督。其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国家审计机构授权的社会审计组织也可以从事社会保障审计。社会保障审计方法可以采取上级审下级或交叉审计、直接审计与间接审计相结合、经常审计与重点审计相结合。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审计基金的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肯定工作成绩,查处违纪事项,促进财务管理,健全各项制度,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社会监督是指由社会保障的有关利益者代表或群众组织起的委员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各项政策情况及对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社会保障是社会赋予社会成员享有的法定的基本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都有责任执行和维护这一制度。但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中,存在着各种主客观的因素,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实施,使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受到损害。因此,需要建立和健全有专门的、有法定权力的社会保障监督机制,通过其监督、纠察等行为,对社会保障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控制,使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问题,包括非法的事件发生,突出的如挪用、贪污社会保障基金,用保障基金进行非法投资等。这种问题的产生和存在既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也会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和社会效益产生消极影响,有的会导致保障基金运行和给付工作的瘫痪。尽管我国比较强调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内部的自我检查,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较大的局限性,必须在管理和实施机构之外建立法定的、独立的和健全的监督机制,以随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
社会保障的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结构变化,社会保障制度也将不断的得到调整。因此,从宏观或长远来看,社会保障的运行需要有专业化的预警监督机制,这是保障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性的重要制度。例如作为社会保障最主要的开支项目的养老保险支出规模,除要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外,还必然受人门老龄化和预期寿命的影响,后者的影响甚至更久远、作用更强。如果平时只按常规考察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一旦人口老龄化到来,就可能因养老金储备的不足而陷人困境。因此,从宏观或长远的角度出发,社会保障的运行需要有专业化的预警监督机制。
我国社会保障监督体系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具体地表现为“二三性”。
一是机构的从属性。从各省的情况看,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般都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完全与行政管理部门、运营经办机构分立,存在着“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现象,权利不明确,责任不清晰,监督机构形同虚设,监督职能基本上仍由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在具体解决问题的协调上仍由省政府主管领导来进行,尚未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环节,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
二是运行的封闭性。在各省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省(市、区)中,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等政府部门占主导,虽然也吸收了企业代表、职工代表、专家及其他社会利益代表,但数量有限,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他们往往被排斥在外,很难发挥独立的监督作用。在具体事务的协调上,习惯于把社会保障监督当作由政府来操作的事务,仍按照政府部门的工作程序.在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之间进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政府内部控制问题,社会监督不到位。
三是程序的非规范性。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独立的社会保障监督法律法规,没有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对社会保障的监督机构、行政管理部门、运营机构进行非常明确的职责分工,出现职能交叉重叠的情况。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往往具有明显的部门主义色彩,政出多门,各自为战,相互封闭,推诿扯皮。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我国这种社会保障监督立法工作的相对滞后,使得监督机构和监督职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护,甚至形同虚设,极大地影响监督权威和效果。
由于缺乏独立的、有法律支持的社会保障监督,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在使用和管理上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短期行为和部门利益的影响,容易在社会保障运营部门中出现重大问题,如社会保障资金被大量拖欠、挪用和挤占等,广大社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影响了社会稳定。
(1)从我国现实出发。完善社会保障监督体系要从我国实际出发,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际和经济发展的阶段相适应,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的现存模式。
(2)符合法治建设要求。社会保障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要与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相一致,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有序进行。
(3)保持整体协调。社会保障监督体系,不仅要与资金筹集、管理、运营等体系相互适应、相互配合,而且要与其他金融监督机构搞好协调,保持一致,形成一个有序运转的整体。
(4)分工明确,职能清晰。社会保障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应当明确领域,特别是要与经办机构划清职能范围,保证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5)增强可操作性。监督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要注意实际效果,保证能够对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灵活的调整和解决;要有明确的监督标准、切实可行的监督手段、便于操作的监督程序、明确的责任分工。
(1)监督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2)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管理、存储等有关情况,重点是监督是否存在违法或违规运作的问题。
(3)监督社会保障受益者在资格认定、登记及基金支出发放中是否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4)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向、资产结构、运营效果和收益分配等。以及是否存在非正常营运的情况。
(5)受理媒体、群众对社会保障有关情况的举报、申诉,并监督有关部门对举报、申诉问题的处理、落实情况。
其中,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营安全、投资效益等问题进行审计监督,是社会保障监督任务的重中之重,需要切实抓好。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监督体系,对于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社会“稳定器”作用,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障筹资多元化、管理方式社会化和资金运营市场化,是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这就对社会保障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障监督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建立起既与其他环节相互配套、相互协调又相对独立的监督体系,才能保证社会保障落到实处,真正发挥保国安民的作用。
二是推动经济增长和稳定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资金进入领域的逐步放开,既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发育完善,促进经济增长,同时也对资本市场和宏观经济的稳定性产生重要的影响。建立社会保障监督体系的目的,就是要规范社会保障资金对资本市场的参与,降低风险,消除隐患,提高效益,促进投资增长,避免对宏观经济健康运行形成冲击。
三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措施。完善社会保障监督体系就是要保证每个公民享有正当的社保权利,实现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防止社会保障资金被挤占挪用和资产缩水,保障基金按时足额支付,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基金的社会效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稳定社会情绪和预期,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为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