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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轮运输合同,又称件杂货运输合同,往往是承运人接受多个托运人的货物,将属于不同托运人的多批货物装载于同一船舶,按规定的船期,在一定的航线上,以规定的港口顺序运输,负责将件杂货由一港运至另一港,而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由于班轮运输合同的标的物多是属于不同货主的小批量、多品种的件杂货,因此也被称为零担货物运输合同
这种合同大多是以提单的形式表现和证明的,因此,件杂货运输又被称做提单运输。目前,海运单作为件杂货运输的特别形式,在国际海运实践中已开始为人们所接受。
合同当事人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以自己名义独立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我国《海商法》第41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订立,托运人与承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当事人和合同当事人。”《海商法》第42条又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运输合同。在实务中,班轮运输合同往往由货方代理(简称货代)和船方代理(简称船代)缔结成立。当货代和船代分别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他们是否由委托代理的身份转化为合同当事人,笔者认为应按《合同法》402条和403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一,根据《合同法》第402条规定,船代(货代)以自己的名义订立运输合同,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是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代理关系的,船代(货代)仅是委托代理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二,根据《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当船代(货代)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班轮运输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委托代理关系,则相对人可以选择船代(货代)作为合同的当事人。
班轮运输中,托运人(货代)通常是按照船公司事先公布的船期表和运价,并按照船公司预先给予各家货代的提单号区间编制托运单(简称托单),然后至船公司或船代订舱。订舱时,托运人(货代)向船公司或船代出具托单数联。若船公司(船代)接受订舱,便会在其中一联上加盖公司订舱章作为给货方的回执,并有一联留底。在班轮运输合同订立的实务操作中,明确缔约过程、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有助于减少争议产生。
合同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使各方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在Anson’S Lawof Contract一书中提到:合同的重要功能之一是保证通过对将来履行允诺而产生的预期能够实现,或者保证对此违约给予补偿。所以,合同是有效执行当事人之间允诺不可或缺的要件,而合同的订立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缔结的重要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班轮运输合同也不应例外。
(1)船公司公布船期表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在班轮运输合同中,就船期表的法律性质说法不一。
有学者认为,船期表属要约哺j,但更多的学者认为船期表应属于要约邀请,笔者也同意此观点。首先,船期表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的,既没有清楚表示“一旦接受,即受其约束”;也没有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班轮公司必须事后根据船货双方情况来接受托运,不可能保证接受每个客户的订舱要求。其二,船期表中无法确定具体托运人、收货人、货名、数量和运费等构成运输合同的必要条款,因此,船期表内容是不确定、也不具体的。2.1.2货主(货代)的订舱属要约
班轮公司以要约邀请的形式公布船期表后,货主(货代)就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填制一式数联的托单向班轮公司(船代)提出订舱申请。有学者认为,订舱单内容不够具体明确,不一定构成要约[73。但笔者认为,货方订舱行为属于要约。首先,货方订舱行为是向特定的船公司做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肯定意思表示,在订舱前托运人已根据班轮船期表和运价表确知了出运该批货物的船期和运费。其二,托单的内容详尽明确。托单的主要内容若没有订舱后经承运人同意的通知更改,主要内容应和已装船提单一致。
(2)船公司(船代)的接受订舱属承诺
《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自愿同意接受要约条件的缔约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与否是要约相对人的自由选择。但由于班轮承运人被视为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按照《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因此,班轮公司承诺自由是受限制的,接受订舱是班轮公司附条件的义务,所附的条件只有一点,即“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船公司接受订舱便是承诺,而无需通知或以行为表示承诺。由此可见,班轮公司或其代理若没有发现特殊的、不合理的运输要求,便在其中一联托单上加盖订舱确认章返还给托运人表示接收订舱,应视为承诺的作出。随着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EDI)的快速发展和普及,在实务中,货方往往采取EDI的方式订舱。按《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所以,当货主将订舱内容以EDI方式发送至船方指定的系统时,应视为要约到达生效。《合同法》第26条第2款还规定:“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若按此规定,在班轮运输中,船方接收货方EDI订舱后,还应回复表示承诺合同才成立。实务中,船方往往接收货方EDI订舱内容,并直接以此转换成舱单内容,并不向货方回复以示承诺。笔者认为,因法律规定班轮公司是公共承运人,船方转换接受货方的EDI,并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便应视为承诺,无需回复才到达生效。实务中的做法是合法可行的。
合同成立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时间所决定的,即承诺的生效时间便是当事人应当受合同关系制约的时间嘲。班轮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应符合此规定。若货方以书面托单的方式向船方订舱为要约,船方在订舱托单上盖章是承诺,那么此班轮合同的成立时间毫无疑问应是船方接收订舱,同时在托单上盖订舱确认章之时。以EDI方式订舱时,船方转换接受货方的EDI,并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便应视为承诺,此EDI内容下的班轮合同成立。
以上讨论了实务中最常见的两种订舱方式:纸托单和EDI,在实务中还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即货方就同一票货物,既提供纸托单订舱,又发送了EDI,两者时间有先后内容有差异时,以何者为准?有人主张托单为准,因为托单是书面的。但《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EDI也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有人主张EDI为准,因为EDI发送往往在纸面订舱之后,所以其内容更为正确,但内容的更正确与否与合同的成立没有必然联系。笔者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EDI的使用越来越普及,尽管EDI订舱仍有缺陷,但《合同法》已明确了EDI订立合同的合法有效性,EDI形式已成为合法便捷的合同订立方式。若班轮订舱时,纸托单和EDI同时使用,承托双方最好事先协商以何种方式作为合同订立的方式,若以纸托单为准,那么合同的成立时间应是船方接受货方提供的纸托单之时,内容以纸舱单为准;若以EDI为准,那么合同的成立时间应是船方接受转换货方的EDI数据之时,内容以EDI为准。合同双方如果没有约定,应已先为的行为方式作为合同订立的方式。
在班轮实务中,托运人在货物装船前往往可以任意退运而无须向承运人作出赔偿。同样的,承运人也可以在爆舱时任意甩箱而无须赔偿。这似乎在承托双方之间已形成一种惯例。
承托双方在合同订立后,货物装船前可任意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这一惯常行为产生的原因很多。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人们历来忽视班轮运输合同的缔约过程和成立时间,习惯性地把合同的成立时间界定在货物装上船后,使班轮运输合同变相为实践性合同。另一部分原因是承托双方从各种的切身利益出发,认为有必要保留在货物装船前任意解除合同不赔偿的权利。
(1) 班轮公司的原因
班轮公司在货物订舱后装船前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是避免船舶超载。由于托运人在订舱后至船舶开航前,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原因退运,因此承运人在接受订舱时常留有余地,适度超过该船的实际舱位。但是,如果该航次托运人没有退运或退运很少,那么承运人必将面临真正的超载问题,于是不得不通过船边甩箱单方面解除合同。
(2)托运人的原因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为工厂在生产中突然出现问题,或审批、报验等环节未办妥,使本来可以及时出运的货物无法出运或延误出运实属正常。这使托运人虽已订舱,但事后又不得不退运。由于托运人无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在订舱时更是匆忙而草率,尽可能选择最近的船期出运,以省仓储、堆存等费用,这加剧了托运人订舱后退运的现象。
在班轮实务中,由于上述原因。开航前承托双方任意解约,且互不负赔偿责任的现象普遍。笔者认为,若能明确班轮合同早在托运人递交托单承运人接受时成立,缔结成立后的班轮合同不能随意解除。所谓的习惯做法不应有悖现有法律的规定,否则有损法律合同的严肃性。若双方没有约定,班轮运输合同的解除应适用《合同法》对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和《海商法》第四章对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专门规定。
(1)《海商法》对合同解除的规定
《海商法》第89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此条款规定了托运人在开航前任意解约的合法性,所谓任意解除是指托运人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而不能按时提供约定的货载时对合同的解除。但也明确了托运人应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就班轮公司而言,作为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既然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那么显然没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缔结之后,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无偿解除合同。《海商法》第90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在班轮实务中,托运人可以任意退运而不作出赔偿,承运人也可以任意甩箱而无须赔偿不是行之有效的习惯做法,因为有效的习惯做法首先必须合理合法。互有退运而互不作赔的习惯做法会增加交易成本和争端,所以不合理。《海商法》已明确规定托运人在开航前可任意解除合同但应赔偿,班轮公司不得随意解约,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所以不合法。笔者认为:我们应严肃法律,明确合同的缔结,追究无故退运者的责任,从而较少退运和争议,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平衡承托双方的责任。
(2)《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规定
《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解除的3种类型,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在班轮运输合同的解除中,承托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和约定的方式解除,譬如约定:已订舱货物来不及出运,托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爆舱,承运人有权退运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等。若没有解除协议或约定,则按照法定条件解除。一方不履行合同致使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责任。例如,班轮运输中原定班期误期,无法履行原订班轮运输义务,托运人有权解除合同另找他船承运,如有损失还可根据合同向承运人索赔。
托运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_______船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同意甲方托运______货物,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吨船舶一艘,船名______,编号_____,船舶有__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港运至______港_____号码头,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包装要求
乙方将货物用_____材料包括,每包体积_____立方米,重量____吨。 (或_____型号包装集装箱。)
第三条 货物集中与接收时间
甲方应____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内将货物集中于____港____号码头.由乙方联系港口接收集货,货物由甲方看守。
第四条 装船时间
乙方于______年__月__日将船舶抵达港,靠好码头,于__月__日__时至__时将货物装完。
第五条 运到期限
乙方应于______年__月__日__时前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
第六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电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___元,由___方负担。
第七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自下锚时起于____小时内将货物卸完。
第八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派员监装,指导照章操作,保证完全装货,装完船封好舱,甲方派押运员一人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
第九条 运输费用:
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元,全船运费____元。
港口装船费用,由甲方与该港办理;卸船费用,由甲方与到达港办理。
第十条 运费结算办法: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向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甲方应于__年__月__日付清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集中货物,造成乙方船舶不能按时装货,按时起航,每延误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元。
2、甲方未能按时卸货,每延迟一小时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元。
3、甲方未按时付清运输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未付部分运输费用______%的违约金。
4、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乙方____元违约金。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将货物运达目的港码头,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____元。
2、乙方船舶起航后未电报通知甲方准备卸船时间,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违章装,卸造成货物损坏,应赔偿实际损失,并向甲方偿付损失部分价款______%的违约金。
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甲方_____元违约金,并退还甲方的预付款。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在装,卸货物过程中,因气候影响装,卸作业时间,经甲乙双方签证,可按实际时间扣除。
2、因_____级以上风暴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双方都可以申请海上(水上)运输管理机关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