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证券投资(Portfolio Investment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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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证券投资既指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境内或者境外证券市场,对我国政府或企业(包括境内资本控股的境外企业)发行的证券的购买行为,也指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境外证券市场,对外国政府或境外企业发行的证券的购买行为。
(一)境内主体证券投资和境外主体证券投资”1这是以投资主体为标准来作出的划分。其中,境内主体证券投资等同于前述“对外证券投资”;境外主体证券投资等同于前述“外资证券投资”。
(二)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和境外证券市场投资这是以投资场所为标准来作出的划分。这里的“证券市场”包括了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个部分。就境内证券市场来看,场内交易市场除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市场外,还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企业板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包括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银行间债券市场、商业银行柜台交易市场。就境外证券市场来看,其形式较我国更为多样。目前涉外证券投资无论是投资于境内证券市场,还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都还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涉外股票投资和涉外债券投资这是以投资品种为标准来作出的划分。我国的涉外证券投资的品种尽管已经逐步放开,但目前还主要集中于股票和债券,其中又以股票为主。就“外资证券投资”来看,目前可以投资的股票具体是: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红筹股以及境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1.境内投资者对境外的证券投资境内投资者对境外的证券投资,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统计资料中亦可简称为“对外证券投资”,即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境外证券市场,购买外国政府或境外企业发行的证券的行为。这里投资的主体是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的场所是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的客体是外国政府或境外企业发行的证券。所谓“境外企业”,是指该境外企业中不存在境内资本控股,即不包括本章即将讨论的红筹股公司。在此投资过程中,资本流向是境内资本向境外流出。对外证券投资的主体,目前来讲主要是我国企业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等。但据媒体报道,我国政府正在考虑允许境内自然人进行境外投资。从许多迹象来看,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2004年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已将外贸经营权主体扩至自然人。对外证券投资亦会在不久的将来,向外贸领域看齐,允许境内自然人进行对外证券投资。对外证券投资中最重要的制度是QDII制度,即英文QualifiedDomesticInstitutionalInvestors的缩写,中文全称为国内机构投资者赴海外投资资格认定制度,具体指中国政府认可的境内机构用外汇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就目前而言,即指投资于香港资本市场。由于QDII更多地承担了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的政治角色,因此,QDII开放速度是比较快的。QDII的加快发展非常明确地传达了一个信号:中国政府积极鼓励资本输出。QDII启动有利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有利于缓解中国外汇储备增长之压力,是中国资本项目没有完全开放情况下促使本外币市场流通的重要方式。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透露的最新消息,中国政府将扩大证券公司对外证券投资的范围,减轻外汇管制,鼓励境内大企业到海外通过并购方式进行直接投资,QDII项目将会扩展,保险公司将被允许投资更多的境外金融产品。我国鼓励对外证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但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10月的统计数据,2006年上半年我国证券投资出现大幅逆差,上半年我国境内机构对境外证券投资显著增长,净流出由2005年同期的85亿美元增至2006年上半年的448亿美元,由此推动证券投资项目出现292亿美元的大幅逆差,而2005年同期逆差仅为10亿美元.
鉴于我国“对外证券投资”的所有交易过程主要适用境外法律,而且是一个资本外流的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对境内的证券投资相比,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当前的涉外经济法律还主要偏重于如何利用外资。
2.境外投资者对境内的证券投资境外投资者对境内的证券投资亦可简称为“外资证券投资”,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境内或者境外证券市场,对我国政府或企业(包括境内资本控股的境外企业,下同)发行的股票和债券的购买行为。这里投资的主体是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的场所是境内或者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的客体是我国政府或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在此种投资过程中,资本流向是境外资本向境内流人。“外资证券投资”按照投资场所不同,又可细分为两部分:
(1)外资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外资境内证券市场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包括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下同)购买我国政府或企业在境内发行的股票或债券。具体来讲,外资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包括以下几种法定投资方式:
第一,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
第二,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债券;
第三,境外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战略并购;第四,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第五,境外投资者投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
(2)外资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外资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又可称为“境外上市筹资(或融资)”,是指境外投资者购买我国政府或企业(包括境内资本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或债券。具体来讲,外资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包括以下几种法定的投资方式:
第一,境外投资者投资H股(即境外上市外资股);
第二,境外投资者投资红筹股;
第三,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政府或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1.投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首先,投资主体的性质受到法律法规的相应限制。例如,我国对外证券投资的主体目前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被排除在外。其次,已被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的主体中,也还有其他相应资格条件的限制,否则就不能进行某类证券投资。例如,在我国的QFII制度中,境外机构投资者若要投资于境内股票和债券,必须具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等条件。
2.投资的证券品种具有局限性。如前所述,《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涉外证券投资”还是一个与“涉外期货、期权投资”、“涉外基金投资”并行的概念,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当前的“涉外证券投资”涉及的证券品种主要还在于股票和债券。
3.投资行为涉及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相关问题,如投资对象的东道国保护。涉外证券投资中,投资的对象往往是境内的优秀企业、行业龙头,或者是国有大型企业,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了反垄断和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等问题,尤其是当境外投资者战略性、大规模地收购境内目标企业股份时。因此,我国法律法规会对投资对象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对境外的证券投资过程进行严格审查。
4.投资风险与投资收益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性也可以说是风险与收益的相对称,即对证券的购买行为会使投资者在证券持有期内承担的投资风险与获得的投资收益往往是相对应的,风险越高,投资收益也可能越大,反之亦然。本来这一特征也是所有证券投资共同面临的问题,但由于涉外证券投资具有的“涉外”因素,投资的风险与收益还会同国际资本市场的波动、汇率变化等相联系,因此这一特征显得更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