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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责任只要与一定的责任意识相联系,就是行政伦理问题,可能表现为有利于或有害于政府和人民利益的旅游行政行为,它们也就同时成为旅游行政伦理责任。旅游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其管理职能,必须具有为之服务的旅游行政伦理。旅游行政伦理是旅游行政文化的重要内容。
旅游行政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和政治组织形式以及活动,本身就包含一定的伦理基础和根据。旅游行政固有的特殊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必须要在伦理上有自己的特殊要求和内在的规定性。旅游行政伦理或者以旅游行政系统为主体,或者以旅游行政管理者为主体,是针对旅游行政行为和政治活动的社会化角色的伦理原则和规范。
(一)旅游行政伦理是一种关于公私利益关系的观念体系
从本质上讲,旅游行政伦理体现为一种特定的公共利益观念,这种观念的出现是公共权力产生与发展的结果。国家作为公共权力主体,必须遵守这种公共道德并维护这种公共伦理。但是,由于社会分工和国家自主性的作用,旅游行政主体就获得了对立于公共利益的自主性利益。于是,在公共利益和特殊利益发生冲突时,伦理道德的选择就成为旅游行政主体难以回避的问题。旅游行政伦理作为一种公共伦理,区别于一般伦理道德的本质特性就是公共性,这就如旅游行政管理作为公共管理而区别于一般管理一样。维护公共利益是旅游行政管理最根本的伦理要求。
(二)旅游行政伦理是一种关于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体系
伦理道德和法律制度一样,都包含着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伦理道德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像法律制度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那样相互对应,而是相互分离的。虽然从结果上看,道德主体在履行了一定的道德义务后常常也应当享有道德权利,可从动机上看,道德义务具有无偿性和非权利动机性,道德主体履行道德义务时不应以获取某种权利为前提条件。
义务是一种行为方式,它要求最妥善地使用个人的地位以谋求集体的利益。对于旅游行政主体而言,旅游行政伦理意义上的义务在其所承担的各种道德义务中是处于较高层次的义务。公共利益至上的本质规定,在各种道德义务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公职人员往往需要牺牲其他道德义务而保全旅游行政道德义务。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履行了应尽的义务,社会公众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因此,旅游行政主体必须以义务为本位,履行公共责任,这是由公民的权利本位所反向决定的。至于权利,行政主体是要做出一定牺牲的。譬如行政主体就不具有经商办企业的权利。不过,作为某种补偿,行政主体也会得到某些特别权利,如行政特权,以及行政人员的身份保障和工作条件保障等权利。这体现了行政人员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三)旅游行政伦理是一种行政权力的内在约束机制
行政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行政管理乃是公共权力的分配与行使过程。权力是最容易被人们用来谋求私利的东西。为避免在旅游行政管理领域中出现公权私掌或公权私用等现象,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权力约束机制。旅游行政伦理属于一种行政权力的自律机制,是行政权力内在的一种约束机制。它不仅可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它作为一种观念力量,可以提高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这也就是说,旅游行政伦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公众对于行政权力的认同感和支持程度。旅游行政伦理对于旅游行政管理的公正、廉洁与高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良好的旅游行政伦理可以树立旅游行政机构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获取较高的社会支持与服从。
(四)旅游行政伦理是关于旅游行政职业规范的体系
任何伦理道德都包含着一定的规范体系。从体系角度分析,旅游行政伦理是包括行政理想、行政态度、行政责任、行政纪律、行政良心、行政作风等七个主要范畴的旅游行政道德规范体系。
行政理想指对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追求,它涉及政治方向问题。行政态度是一种职业态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其典型标志。无论是理想,还是态度,落脚点都在于责任。旅游行政伦理众多要素当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旅游行政伦理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体现,体现为旅游行政主体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履行的职责。行政纪律是对旅游行政主体履行义务和责任的制度保障。行政良心则是旅游行政主体履行公共责任的道德要求,或曰责任心。行政作风是旅游行政主体的道德风尚,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理想、行政态度、行政责任、行政纪律和行政良心等方面长期以来形成的综合性习惯表现。所有这些都属于行政伦理的基本范畴,它们共同构成了旅游行政伦理的规范体系。
旅游行政伦理行为规范还体现着人类对旅游行政伦理关系的自觉认识和自觉规范,体现着人类的主体性、创造性。旅游行政伦理规范本质上是一种要求和引导,它从正面鼓励“应当”的行为,从反面谴责“不应当”的行为,以实现旅游行政伦理的社会功能。在这种意义上,旅游行政伦理虽表现为一种由人自身制定的、外在的约束机制,但在本质上则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是自律性与他律性的统一。
(一)旅游行政伦理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旅游行政伦理,在本质上是主客观因素统一而形成的。一方面,旅游行政伦理作为对旅游行政组织和成员伦理行为的要求,根植于旅游行政组织和成员的职业伦理关系之中,是反映旅游行政组织和成员职业伦理关系及其客观要求的行为规定。另一方面,旅游行政组织和成员行为规范作为客观的社会关系的反映形式,作为客观的行政伦理关系和道德要求的反映形式,是旅游行政组织和成员自身对旅游行政伦理关系的主观认识,它必然以纯主观的形式(旅游行政伦理概念、旅游行政伦理范畴、旅游行政伦理判断)表现出来。旅游行政伦理是主观形式与客观要求相统一的产物。
强调旅游行政伦理的客观性,可以避免在旅游行政管理实践中否认行为规范的社会价值以及履行行为规范的必要性。承认旅游行政伦理的主观性,则可以防止旅游行政组织和成员封闭在旅游行为规范之中,在有限的行为规范面前丧失主体性。
(二)旅游行政伦理是他律和自律的统一
旅游行政伦理的他律和自律的统一,是其区别于其他类型的规范的最突出的特征,也是当代旅游行政伦理建设需要特别强调的。
旅游行政伦理的他律性,主要体现在旅游行政组织和成员赖以行动的标准或动机,首先要受到来自社会、政府等外在要求的支配和约束,换句话说,旅游行政组织和成员在旅游行政领域没有绝对的自由。旅游行政伦理对旅游行政组织和成员的约束,并不是自然而然地发生作用,而是凭借权威力量和惩罚机制发生作用。旅游行政伦理的自律性,是其最显著的特征。
旅游行政伦理的自律性,表现为旅游行政组织和成员对行为规范他律性的认同,表现为旅游行政组织和成员自己给自己的行为立法,表现为旅游组织和成员的自我意志对自身旅游行政行为的把握。旅游行政伦理由他律转化为自律,也就形成了自身的旅游行政品德。
旅游行政伦理包括三个层面:一是观念形态,即公共伦理意识,包括公共旅游行政主体对伦理准则、责任和目标意识;二是实践形态,就是一定伦理原则指导下的旅游行政管理行为,一般要通过行政管理活动、关系、态度、作风、效果等表现出来;三是介于观念与实践之间的中介形态,主要指社会的行政伦理评价。
(一)旅游行政伦理意识
旅游行政伦理意识包含伦理准则意识、伦理责任意识和伦理目标意识。准则意识是旅游行政主体的立场和根本态度。责任意识是旅游行政主体如何看待行政的责、权、利,是伦理认识的核心。目标意识的核心是行政理想,是激励人们进取的精神力量。
(二)旅游行政伦理实践
旅游行政伦理实践,指的是行政伦理意识和规范要通过旅游行政管理实践来实现。一般来说,旅游行政管理行为与旅游行政伦理要与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三)旅游行政伦理评价
旅游行政伦理评价,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依据一定历史时期的公共伦理标准,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的作用,对旅游行政管理系统的现状进行价值判断。
社会舆论、传统习惯、政治信念是旅游行政伦理评价的三种主要形式。社会舆论反映整个社会对旅游行政行为的监督,具有明显的行为约束的特点。传统习惯是在社会政治生活中长期形成的,由于重复或沿袭而巩固下来,具有稳定性的特点。政治信念是人们对旅游行政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精神力量,是旅游行政伦理评价中最重要的力量。
(一)调节功能
旅游行政伦理的调节功能,是指旅游行政伦理具有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旅游行政人员行政行为的能力。旅游行政伦理的调节功能的发挥,是通过唤起旅游行政人员的行政伦理观念,形成一定的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俗而广泛地影响旅游行政人员的行为和交往,使旅游行政人员的行为实现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对旅游行政人员与他人、社会的关系起协调作用。它与法律等调节手段有着明显的不同。在调节过程所依靠的力量上,法律对旅游行政人员行为具有明显的、外在的强制性。旅游行政伦理以唤起旅游行政人员的自觉性为前提。旅游行政伦理虽然也有一定的强制性,表现为内心命令、舆论压力和传统习惯的束缚,但它是以旅游行政人员在长期旅游行政实践中所形成的道德观念、情感、意志、信念为基础的。即使是舆论压力、传统习俗的束缚,也必须在旅游行政人员内心接受的基础上才能发挥作用。在调节的范围上,法律对旅游行政人员的调节,是以是否“犯法”为范围。旅游行政伦理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作用范围是法律所不及的。在法律无法干预的地方,旅游行政伦理却能够大显身手。在调节的方式上,法律以“准不准”来调节行为,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来实现其调节作用的;旅游行政伦理则以“该不该”来调节行为,是通过促使旅游行政人员“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来实现调节作用的。当然,旅游行政伦理对旅游行政人员的调节作用不能孤立进行,必须与法律等社会调节手段紧密结合,才能相得益彰,发挥更大的调节作用。
(二)教育功能
旅游行政伦理的教育功能,是指旅游行政伦理具有通过评价、榜样、激励等方式,造成社会舆论,形成社会风尚,树立道德榜样,塑造理想人格,以影响和培养旅游行政人员的行政伦理观念、境界、行为和品质的功能。旅游行政伦理评价和舆论褒贬,是一种影响旅游行政人员思想和行为的教育力量,能促使旅游行政人员的思想和行为逐渐实现从随大流到自觉,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化。旅游行政伦理的教育功能,是在对旅游行政人员的行为进行调整中实现的。旅游行政伦理教育能唤起旅游行政人员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促使旅游行政人员自觉按照一定的伦理观念来调节自己的行为。可以说,旅游行政伦理教育是旅游行政伦理调节作用得以发挥的基础。旅游行政伦理教育功能又离不开行政伦理的调节作用,行政伦理教育功能的发挥是在对旅游行政人员进行行政伦理调节中客观实现的。通过调节,旅游行政人员在履行行政伦理原则和规范过程中才能养成行政伦理行为习惯,锻炼道德品质。
(三)认识功能
旅游行政伦理通过道德判断、道德标准、道德理想等形式,直接反映个人同他人、个人同社会的利益关系,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反映旅游行政生活。因此,旅游行政伦理向旅游行政人员提供进行旅游行政伦理选择条件的知识。旅游行政人员借助旅游行政伦理来认识自己和他人的利益,认识自己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认识旅游行政伦理生活的规律和原则,从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和生活道路。旅游行政伦理的认识功能,主要通过伦理意识和伦理判断来实现。
(一)加强行政文化教育
良好的行政伦理,有赖于正确的行政价值观的确立。行政意识、行政理想、行政认识、行政情感、行政态度等旅游行政文化的诸多要素,构成了行政模式取向,直接决定着旅游行政伦理的状况。因此,加强行政文化建设,使旅游行政系统各层级人员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形成内在的约束机制,使旅游行政伦理规则尽可能达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并成为所有旅游行政人员自觉自愿的基本行为准则。因此,培养旅游行政人员确立正确美好的伦理理想目标并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伦理信念和价值观,成为现代行政伦理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旅游行政文化建设,要经过一个学习、教育、培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是要加大行政伦理建设的力度,提高行政人员对行政伦理的认知水平;二是要加强行政人员思想政治教育;三是要强化行政人员的道德自律意识。
(二)强调行政伦理立法
行政伦理立法,是把伦理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使伦理具有与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同等地位的监督、执法权力的法律效力和作用。行政良心作为软件必须通过政治法律等硬件系统的功能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如果没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再好的伦理体系也很难对社会产生实际的影响。因为人的道德品质的不完善性和认识客观事物的局限性,不能保证旅游行政人员永远正确地行使权力而不发生失误和偏差。所以,需要有一种外在的力量来制约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负效应和被滥用的现象。在现代国家中,越来越多的伦理规范被纳入到社会的法律规则体系之中。在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伦理规则的汇编。如果不通过法律这样的赏罚机制来行使道德规范的作用,就很难保证伦理规范不被破坏。
(三)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
为了保障旅游行政伦理的规范作用,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通过以法制权、以权制权、以民制权、以德制权,使权力变成相对的,可以监控的权力。在民主政治中,旅游行政人员的公务活动是公共责任的行为,应当面向整个公民社会而不是一部分与自己有关系的人们。发展这种行政传统是消除公共活动私人化倾向和无契约、无承诺、无准则的行为倾向的基本方法。这就需要促进社会成员对公共决策的干预和参与,加强公民对政府的责任意识。应该给社会公民创造更多的途径和机会参与有关重要的旅游行政管理的讨论,从而对政府的公共决策发生影响和进行民主的干预及监督。同时,要注重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社会舆论主要通过对某一旅游行政行为褒贬向有关旅游行政人员传递社会反应,指明旅游行政行为准则,引导旅游行政方向,从而起到规范旅游行政的作用。
(四)把旅游行政伦理作为行政人员任职、升降、奖惩的必要条件
在旅游行政人员的任免、升降中引入行政伦理赏罚机制,是行政伦理得以发挥其规导作用的重要保证。它是以社会利益作为对旅游行政主体行为责任或道德品质高低的一种特殊的伦理评价和调控方式。对于旅游行政人员来说,职位的升降是其最关注的利益函数。在用人机制上奖惩分明,有利于形成旅游行政行为趋善避恶的强大动力。同时,这一赏罚机制又会形成健康的道德场对其他人产生磁吸效应。在旅游行政人员任免、升降中引入行政伦理的赏罚机制,使善恶与利害产生恒常联系,逐渐形成旅游行政人员的行政伦理心理沉淀和行政伦理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感受、理解并把握行政伦理,进而转化为个体的内驱力,形成旅游行政伦理风尚,使旅游行政伦理真正起到抑恶扬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