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消费(Government Consum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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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的定义,最终消费是指常住单位为满足物质、文化和精神生活的需要,从本国经济领土和国外购买的货物和服务的支出。它不包括非常住单位在本国经济领土内的消费支出。最终消费分为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
政府消费是指政府部门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消费支出和免费或以较低价格向住户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净支出。前者等于政府服务的产出价值减去政府单位所获得的经营收入的价值,政府服务的产出价值等于它的经常性业务支出加上固定资产折旧;后者等于政府部门免费或以较低价格向住户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值减去向住户收取的价值。
政府消费属于西方经济学的“政府购买”范畴,即各级政府用于物品与劳务的支出。这次扩大内需的重点,关注的是居民消费,相应地,消费驱动主要是指居民消费驱动。
在我国,政府也是一个消费者的观念,是近些年才逐渐被认识的。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由于这个消费者比较特殊,人们对其认识不足。按照西方契约政府理论,政府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而向纳税人征税从而形成了公共资金(Public Fund)。政府“花”公共资金的行为,在纳税人看来,政府应是受纳税人的委托在管理公共事务中从事公共开支的一个特殊消费者。政府作为消费者的特殊性表现在:
1、消费主体的整体性。政府消费不同于居民消费和企业消费。居民和企业的消费行为是分散进行的,而政府消费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公共事业部门等所形成的消费行为的统称。“它是一个整体,这个整体是一个国家内最大的单一消费者”。
2、消费数量的巨大性。政府消费的购买力非常巨大,在很多国家,政府采购金额占一个国家内生产总值(GDP)的10%以上。据统计,欧共体各国政府采购的金额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4%左右(不包括公用事业部门的采购);美国政府在1989-1992年间,每年有2000多亿美元的政府预算用于政府采购,其中每年仅用于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就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6一27%。
3、消费对象的广泛性。政府消费的对象包罗万象,既有标准产品也有非标准产品;既有有形产品也有无形产品;既有价值低的产品也有价值高的产品;既有军用品也有民用品。从汽车、家具、办公用品到武器、航天飞机等无所不包,涉及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各个领域。市场上没有一个消费者能象政府这样消费如此广泛。需要指出的是,按照采购对象的性质,国际上通常将政府采购的对象分为货物、服务和工程三大类。就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来看,政府消费侧重于前两者,政府对工程的采购一般是指政府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