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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单位是指在我国的经济领土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单位。
我国的经济领土由我国政府控制的地理领土组成,它包括我国大陆的领地、领海、领空和位于国际水域,但我国具有捕捞或海底开采管辖权的大陆架,它还包括我国在国外的所谓领土“飞地”,即位于其他国家,但为我国政府拥有或租借,用于外交等目的、通过正式协议、具有明确边界的地域,如我国驻外使馆、领馆用地;不包括我国地理领土边界内的领土“飞地”,如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用地以及国际组织用地。可见,这里定义的经济领土与一般意义上的地理领土不同:虽然位于我国的地理领土范围内,但不在我国政府控制之下的领土不属于我国的经济领土范围;虽然位于我国的地理领土范围之外,但在我国政府控制之下的领土属于我国的经济领土。
一单位在我国的经济领土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场所,如住房、厂房或其他建筑物,从事一定规模的经济活动并超过一定时期(一般以一年为操作准则),则称该单位在我国具有经济利益中心。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一单位在我国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拥有一定的经济活动场所(住房、厂房等);
2.具有一定的经济活动规模;
3.具有一定的经济活动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
从上述三个条件可以看出,有的单位,即使在我国的经济领土内从事经济活动,也不一定在我国经济领土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例如,在我国经济领土内从事活动的时间极短、没有独立的活动场所的单位,在我国经济领土内就不具有经济利益中心。同样,我国的某些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到国外经济领上上从事临时性的经济活动,也不一定在我国经济领土上失去经济利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