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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授信业务是指根据开户单位与其开户银行的协议,在约定条件成立时,由开户银行以约定透支额度或剩余透支额度为限,提供用于弥补支票提示付款时资金缺口的结算垫款,以确保开户单位支票结算正常进行的新型结算服务。
支票授信实质上是银行将授信业务与支付结算业务相结合的一种创新业务。2008年,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辖内两家商业银行试点支票授信业务,受到企业的广泛欢迎。此后,浙江省、江苏省和山西省等省市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在辖内组织商业银行试办该业务,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有利于优化支票流通环境、提高支票结算效率。针对空头支票屡有发生,危害性大,且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制度过于刚性的问题,今年年初,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对违法签发支票行为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88号),但并不能从源头上减少空头支票行为的发生。支票授信业务可在一定程度上从源头上减少空头支票行为的发生,保证票据流通,维护持票人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支付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因短期资金流转困难或财务管理疏忽等非主观恶意导致空头支票的情况占比较大,不仅影响了其生产经营效率,也不利于其树立诚信形象。支票授信业务的签约客户多为中小企业,支票授信业务可通过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满足其临时性资金需求,减少支票空头,树立诚信形象,促进银企长期战略合作。
(三)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的服务水平和盈利能力。支票授信业务兼具支付结算业务和信贷业务的特点,开展该业务有利于银行提升支付结算服务水平、细分支付服务市场、丰富支付结算产品、密切银企关系。从银行结算手续费收入角度来看,签约客户需支付业务承诺费,针对每笔实际透支业务还需支付手续费收入和按贷款利率计算的授信资金利息,平均每笔业务的收费标准远高于传统支付结算服务的收费标准。而且从目前相关客户均能及时补足垫款余额,业务试点行尚未发生逾期垫款损失,支票授信业务风险可控。
(四)有利于降低空头支票发生数,减少空头支票带来的行政处罚成本和社会交易成本。以一家业务试点行的数据为例,支票授信业务签约客户约占该行全部账户数量的 0.78%,但因使用支票授信业务减少的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笔数约占该行同期空头支票总数的2.68%。该比例远高于业务签约客户数量占比。从行政处罚损失减免的情况来看,企业使用支票授信业务的承诺费和手续费支出远低于因空头支票引起的行政处罚金额以及再次支付款项的交易成本,同时还节约了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执法资源。
为支持商业银行开展支票授信业务,同时对商业银行开办该业务进行必要指导,保证业务开办的规范、有序,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支票授信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本着银行和存款人自愿原则,稳妥、有序开展支票授信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和山西省等省市开展支票授信业务试点的基础上,本着银行和存款人自愿原则,在全国推广支票授信业务。支票授信业务突破了原有传统支付结算业务的范畴,其开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取决于地区经济发展的整体情况,支票使用的广泛程度,以及商业银行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意愿。因此,中国人民银行选择指导意见的形式对商业银行开展支票授信业务予以指导和规范,由商业银行自主选择是否开办该业务,这是立足实际、尊重市场的要求和体现。
(二)明确支票授信业务的基本要求。
为保障支票授信业务顺利开展,《指导意见》规范了支票授信业务的适用条件、客户选择标准和管理原则。支票授信业务仅限于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存款人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其签发的支票金额,且在退票截止时间内未能及时补足相应资金的情形。明确业务的适用条件,是为防止该业务被用于其他结算类业务的授信或垫款。银行对客户的支票授信应纳入对该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内,但对办理支票授信业务的账户个数不做限制。《指导意见》要求银行制定支票授信业务的客户选择标准,该业务的目标客户应主要为日常经营活动中支票使用较为频繁、资信状况良好、历史结算交易正常,但有临时性资金周转需求的中小企业。《指导意见》对业务目标客户给予明确的定位,在于保证业务能充分发挥促进支票流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指导意见》强调了业务办理过程中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并应以书面协议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业务开办和终止的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三)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支票授信业务的规范开展。
为确保支票授信业务的规范开展,《指导意见》首先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支票授信业务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并应承担信息收集和风险提示的义务。
《指导意见》还进一步提出业务开办银行应履行相应要求,一是报告义务,即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提交相关制度和报送业务开展信息;二是授信管理要求,应将支票授信额纳入本行对该企业授信总额统一管理,同时,基于授信业务是减少非恶意支票空头的补救措施,不是常规手段,《指导意见》明确单个企业的使用频率原则上不得超过每季度1次,还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且不得展期;三是支票审核责任,防范伪造、变造支票的风险;四是征信管理义务,银行应将存款人的支票授信业务相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指导意见》对企业使用支票授信业务也提出了相应要求,要求存款人应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支票授信,避免空头支票造成的支票失信和行政处罚,但不得滥用支票授信业务,不得恶意透支、占用银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