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目录

  • 1 什么是工伤认定
  • 2 工伤认定的要素[1]
  • 3 工伤认定的标准[2]
  • 4 工伤认定的意义[2]
  • 5 参考文献

什么是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是因工造成的,还是非因工造成的事实。

工伤认定的要素

  工伤认定作为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责任赔偿的必要前提,有其重要意义。工伤认定的正确与否、高效与否和公平与否,关系着劳动者的生存权利和人身权利,关系着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更进一步说,工伤认定的正确高效的实现,体现着一个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正确高效的实现。一般而言,认定一个伤害事故是否为工伤要考虑以下因素:

  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伤害才属于工伤,对于不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伤害被排斥在工伤范围外。对于工作时间的理解,有三种不同的概念:合法的时间、合理的时间、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时间。合理的时间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紧急处理工务时间以及生产设备的抢修时间。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时间是指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雇主运用自己的影响力。使雇工超时工作的时间。

  2.工作场所。工伤要以在工作场所内发生伤害为要件.对于工作场所的理解,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实际区域,它分为固定区域和不固定区域。固定区域是指职工日常工作区域,包括单位所在地、单位附属地以及户外经常性固定区域,如邮递员、送票员所在工作区域等。不固定区域则是指修理工、电工、船员新闻工作者日常不确定的工作区域。由于社会中工作种类和特点不同,因此在理解工作场所时应该采用灵活认定方式。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需要我们结合各种因素,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具体的进行判断和认定。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增大了劳动过程中的风险性,尤其是在像我国这样的劳动安全制度不甚健全的发展中国家,工伤的发生是屡见不鲜的。一方面,我们要对受到职业伤害的劳动者施以充分的救济.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和企业的财力有限,对于工伤的范围也不能认定过宽。如何把握二者之间的界限,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总结。

工伤认定的标准

  1.劳动者的界限。只有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伤害才是工伤。其他身份的主体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所谓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首先,与一般自然人区别的界限。只有作为劳动者身份受到的伤害才有可能是工伤。其次,劳动者指的是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而不仅仅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2.时间界限。工伤的时间界限应当是指工作时间,即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也包括用人单位明示或默示的工作时间、劳动者从事与生产有关的活动时问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从严格意义讲,工伤应是指职工在受雇时间内由于工作而受到的伤害,而在非工作时间受到的伤害不应视为工伤。

  3.空间界限。空间界限应当是指劳动者执行职务所处的并且用人单位对之负有法定安全卫生义务的责任区域。作为不安全因素造成的伤害应与用人单位提供安全的法定义务密切联系。因此在其区域范围内,由于不安全因素导致劳动者的伤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劳动者因工作需要在户外工作或因工作需要外出的,其界定也应因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4.职务的界限。一般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的工作范围,如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般以用人单位的明示或默示工作范围为界限。紧急情况下没有用人单位的明示或默示,劳动者从事有利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也视为执行职务。劳动者所受到的伤害,是因为执行职务所致才是工伤。

  5.主观过错的界限。工伤伤害发生在劳动者本人有过错或无过错的主观心理状态下,只要符合其他的工伤条件,则属于工伤,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的损害除外。这一界限得到学术界比较一致的肯定。

  6.工伤法律责任主体的界限。作为工伤法律责任主体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事实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加害行为可归责于他人,包括第三人或劳动者本人故意。由于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在许多场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一般推定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主张免责,必须证明加害行为不符合法律的专门规定,即有法定免责事由。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法定免责的事由只有劳动者本人的故意导致自身的伤亡。用人单位法定免责事由还应当包括劳动者遭受的伤害归责于第三人。事实上,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第三人的加害导致伤亡,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等渠道从第三人即加害人获得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同时不可抗力也应当是用人单位法定免责事由。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其在劳动过程中遭受的伤害因为用人单位的法定免责而无法得到赔偿或补偿是不公平的。因此,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劳动者的伤害可以视为工伤。

工伤认定的意义

  1.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关系的特征所决定的。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和兼有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性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只是对劳动者劳动力使用权的使用应当支付的报酬,并不是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的价格。由此,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因为工作而导致的伤害,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劳动力所有权的侵权,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按照惯例,确定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运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同时不能违背人人平等的最高原则。事实上,在突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时,也应兼顾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2.划清责任界限

  明确工伤的认定界限,有利于分清责任界限,分清工伤法律责任与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界限。任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都必须以具备法定条件为前提,但同时,责任是具体的,它必须符合相应具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与其特点相对应的特殊的条件或构成。因此,具体法律责任的条件或构成是确定责任的性质、判断具体责任的重要尺度。承担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具备了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承担工伤法律责任亦然,承担工伤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具备了工伤认定的条件。

参考文献

  1. 陶建军.工伤认定的若干问题探讨(A).经济师.2009,1
  2. 2.0 2.1 范琪.工伤认定的法律问题初探(A).商情.2012,47
阅读数: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