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sailor,sailorman,seafarer,seaman,shipm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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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所有任职人员;狭义的船员是指除船长以外的,受船长指挥的船上任职人员。世界各国法律对船员所下的定义不完全一致,但不外乎有广义的规定和狭义的规定两种。我国《海商法》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给船员下定义的。根据我国《海商法》第3l条的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作为船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持有船员证书。船员证书是区分船员职务及是否适任的依据,也是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船员的依据,只有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才能受聘或受雇于船上,从事相应的工作,从而成为船员。这对于在船上工作的高级船员更为重要。
2.是船舶所有人的职员或为船舶所有人所聘用或雇佣的人。海上航行是一项专门的技术工作,需要有特殊技能的人进行。船舶所有人虽然拥有船舶,但通常并不直接从事海上航行,而是聘用或雇佣有专业技能的人从事海上航行。所以,那些既不是船舶所有人的职员,又不是被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的人,即使有船员证书,也不能算作船员。
3.在船上工作。船员应按其所能胜任的职务服务于船上。如果不是在船上工作,即使他是船舶所有人的职员或者受聘于船舶所有人,也不是船员,如在船公司中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及其他人员等。船员必须是在船上,并且工作。这是该要件所要求的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如果仅仅在船上,但不是工作,亦不能称之为船员,如船上的旅客。
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人,才是船员,才具有船员的法律地位.
船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划分。
按船员的职务,可将船员分为干部船员和一般船员。干部船员包括船长、政委、大副、二副、三副、驾助、轮机长、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助、电机员、报务员和船医。一般船员是指除了干部船员以外的其他在船上工作的人员,包括水手、机匠等。
按业务部门,可将船员分为驾驶部船员、轮机部船员和事务船员。
各级各类船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相应的技术能力。我国《海商法》第32条明确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目前还没有国际公约对船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大都由各国国内法加以规定。《海商法》第34条规定,“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般来说,船员的基本权利主要有:(1)薪金、报酬请求权。船员在船上从事一定的工作,有权依据法律和合同取得工资、津贴和其他劳动报酬。(2)病残补助金、丧葬费和抚恤金请求权。各国法律一般均规定,船员在任职期间,受伤、生病、残废或者死亡的,有权向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请求支付病残补助金、丧葬费和抚恤金。(3)返回原港请求权。船员在受雇港口以外的地方被解雇的,有权要求送回受雇港口,返遣费用由船方负担。(4)休假及退休金请求权。船员在船上服务满一定的时间,享有休假的权利,并在休假期间享有各种待遇。(5)获得保险的权利。船方应该以自己的费用在船员雇用期间提供人身伤亡和疾病保险,等等。
船员的基本义务主要有:(1)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2)不得私载货物或进行走私活动;(3)遵纪守法,不得扰乱船舶秩序,等等。
在英美法系,船员在受雇期间因执行职务中的过失而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船东负责赔偿,这一制度被称为责任替代制。因为船东的赔偿能力一般都更高,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我国有关法规也吸收了这一制度的精神,交通部《关于海损赔偿的几项规定》中规定:船舶所有人应当负责赔偿由于船长、船员、引水员或者船舶所有人在船上的服务人员职务上的过失所造成的海损。海商法还规定,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这就意味着引航员因过失造成的海损,最终也应由船主来承担。
船员除了要具备适合于现代高科技船舶应有的专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素质外,还必须熟悉与其岗位相关的工作任务、岗位职责的内容,才能在船舶内部分工中充分挖掘个人的潜能,确保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根据《STCW78/95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的基本要求,船员必须经过认可的适任和培训。船员上船任职除了满足海上经历的要求外,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证书,如海员证、服务簿等,以表明其在技术业务、船舶基本知识和专项知识技能及身体等方面具备了所任职务的基本条件。
“专业培训”系指主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STCW78/95公约第Ⅱ、Ⅲ、Ⅳ、Ⅵ章的规定,要求船上人员应完成的训练。B01~B09是STCW78/95公约的相应条款而规定的强制性培训项目代码。
“特殊培训”系指主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STCW78/95公约第V章的规定,要求船上人员应完成的训练。特殊培训合格证需要再有效签证。特殊培训代码为A01~A13。
“船员服务簿”是记录船员本人的服务资历、违法记分以及参加有关专业训练和体格检查情况的证件,是船员申请考试、办理职务升级签证和换领船员适任证书的证明文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机构对因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船员、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缺陷的当事船员或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实施违法记分管理,在《船员服务簿》“主管机关签注(一)栏”加盖“船员违法记分专用章”并填上分值。
“海员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的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Administration)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国海员出人中国国境和在境外使用的身份证件,表明是海员专用护照,持证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其职业身份为船员。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系指持证人业经相应的培训、考试和评估,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2004年6号令)和STCW78/95公约的相应规定,具备证书标明的航区、船舶种类、吨位、推进功率的船舶上,担任证书标明的适任级别的职务或职能的能力的证书。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可分为甲、乙、丙、丁四类,有效期不超过5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部2004年6号令)第8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试行)》(海船员[2002]333号)的规定,对因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船员、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缺陷的当事船员或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进行记分处理,并且对严重违法或屡次违法的船员实施强制培训和考试。船员违法记分不影响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船员违法记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国务院于2007年3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并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
凡是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申请船员注册,并取得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凡是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和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的公民可以申请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可以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人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规定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指导、帮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船舶上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并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在驶往或者驶经战区、疫区或者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办理专门的人身、健康保险,并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若船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解除,或船员不具备履行船上岗位职责能力,或船舶灭失,或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或由于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则船员可以要求遣返。
遣返时,船员可以从下列地点中选择遣返地点:船员接受招用的地点或者上船任职的地点;船员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记国;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约定的地点。船员遣返费用由船员用人单位支付。遣返费用包括船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医疗费用和30kg行李的运输费用。
船员服务,是指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为船舶提供配员等相关活动。船员服务机构应当有相应资质,并持有《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服务机构分为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分为甲级、乙级两类。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用人单位直接招用船员的,也应当遵守以上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服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损害船员的合法权益。
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的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船员用人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违反《船员条例》规定的船员、船公司、服务机构以及行政主管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