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活动(Vocational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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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活动是指劳动者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从事职业劳动的行为方式。
(1)职业活动的主体。这个主体就是符合法定要求的劳动者。他直接决定着职业活动的过程和效益。
(2)职业活动的客体。该客体是指职业活动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它不同于一般的劳动对象,劳动对像是纯粹的客观存在物,属于生产数据范畴。
(3)职业活动的条件。它是指保证职业活动得以进行的基本环境条件,包括职业资源、职业活动工具、职业活动空间和职业活动时间。这些条件是职业活动的重要依据和手段。缺少必要的职业活动条件,就无法开展职业活动。
(4)职业活动的素质。它是指职业活动主体所具备的从事某种职业的生理、心理素质。这类素质大体可分四种:一是体力,包括身高、体重、肺活量、力量、耐力、速度、灵敏度、柔韧度等。二是智力,即劳动者认识客观事物并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它包括感知力、记忆力、思维力、想象力、实践能力、组织能力、管理能力等。三是知识,即头脑中所储存的信息,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知识。四是技能,或称技术、技巧,是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的行为能力。
(5)职业活动的目标。就是职业活动预期达到的最终目标,这个目标是预先制订的。它通过职业活动计划逐步实现。职业活动不同,它所达到的目标也不同。对于职业活动的评价,主要就是看它是否实现了预定目标。
(一)基本要求
1.爱岗敬业。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2.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既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
3.办事公道。
4.服务群众。
5.奉献社会。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中最高层次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高目标指向。
(二)学习职业道德知识、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的重大意义
1.要从现在做起,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力戒自由散漫,发扬团结协作精神。
2.敢于坚持真理,大胆探索,力戒消极保守,发扬开拓进取精神。
3.提倡艰苦朴素,勇挑重担,力戒贪图享乐,发扬艰苦奋斗精神。
4.养成执著认真、刻苦钻研的学习习惯,力戒浮躁不专,发扬精益求精精神。
(一)职业活动中的主要法律
1.从适用对象来说:(1)适用于广大劳动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适用于某一特定职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职工权利义务的规定。
2.从相关法律的层次来说:(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2)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
3.从内容上来说:(1)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2)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职业行为的规定。(3)对用人单位招工、录用程序的规定等。
(二)职业活动中法律的基本原则
1.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2)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3)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4)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2.我国《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4)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三)职业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开展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2.劳动者的义务。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义务有: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的义务是国家法律要求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我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4.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依法处理职业活动中的纠纷
1.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1)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直接申请调解。
(2)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原则也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3)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
(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依法具有终局法律效力的裁决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有四种。
(1)申诉。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这些人事处理包括: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①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②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③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控告。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3)仲裁。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4)诉讼。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