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合作企业(Foreign Economic Cooperation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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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经批推在境外从事工程承包、劳务合作、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等业务的企业。是在国外利用外国资金和技术来办实业,它的运作程序远比国内引进外资要复杂得多,风险也较大。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特点与国内国营施工企业相比,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承揽业务的方式不同。虽然国家要求国内国营施工企业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承揽业务,但由于各种原因,还未全面展开,目前国内国营施工企业承担的项目,仍主要是由企业自行招揽,大的项目由国家安排。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承担的项目(主要是境外项目)都要通过国际招标投标的方式,靠自身的努力来获得。
(2)以外币业务为主。国内国营施工企业的经济业务主要是在国内发生,涉及外币的业务较少。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济业务主要发生在境外,因而涉及外币的业务很多。
(3)结算方式复杂。国内施工企业或其他企业的结算往来业务相对较为简单。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在国外与很多单位或个人发生各种经济业务往来,从而形成错综复杂的结算关系,采用的结算方式也就比较复杂。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资金来源包括两大部分:投资者权益和企业的负债。
投资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资本金就是开办企业的本钱,即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资本公积金是指资本送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经营所得盈利的积累,也称为“留存收益”。
负债包括企业惜入的资金和应村未付款项。企业借入的资金有长短期之分,种类有:周转金借款、出口借款和透支借款,也有一些企业有国际商业贷款和流动资金借款。应付未付款项除一般企业具有的预收,应付款项外,还有应付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主要分为三个类型:对外合资经营企业,对外合作经营企业,对外劳务承包公司。
对外合资经营企业又称国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按所在国的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成立的作为经济实体的公司形式,由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所在国(或者东道国)直接投资。这种合资企业都在所在国登记注册,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公司设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的权力机构。有的不设股东大会,而只设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或董事的权力和义务,按照所在国的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在股东协议和合营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公司的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商定比例投入或认股,或部分由公司向银行贷款等方式集筹。一切资产或产品属公司所有,债务也全部由公司负责。公司按所在国规定纳税后利润由股东按股份分红。
中国对外合作经营企业又称国外合作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一定的设备、技术、训练,外国的公司提供厂房、劳动力和原材料等,在国外建立合作经营企业。按所在国的合同法或有关的法律组织的并非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合作形式,一般不在所在国单独登记注册,而由合营各方分别以法人身份在所在国登记注册。合作经营是合作各方按所签订的协议所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经济合作关系。在合作经营中,一般由合营各方共同组成决策委员会,作为合营企业的最高管理机构。所需资金由合营各方分别筹措,资产归各方所有,其债务也由各方自行负担。合作经营企业本身不单独纳税,而由合营各方自行纳税。合营各方按协议规定分享利益或直接分得产品,其产品由各方自行销售或各自委托代理商销售。合作经营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但可以合营体的名义对外进行经济活动。
中国对外承包劳务公司是指中国的公司、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东道国的法律规定,在当地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独资经营;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中国的公司,经济组织或个人也同当地公司组成合资公司承包项目,或是为了承包某一项目,同当地公司或外国公司签订临时合作经营协议;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中国的公司,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同雇主所签合同的要求,选派所需专业的劳务人员到境外为外方提供服务。这种合作而不合资的方式,有利于发挥各自的优势,项目完成后,合作即告结束。中国对外承包劳务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一般设立总部、驻外机构和国外项目组三个部分。中国对外承包劳务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以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名义对外进行经济活动。
中国的投资者有在国外投资,创办新企业,开设于公司或分店,由公司出资,根据当地法律,建立独资经营企业。或者出资购买国外现有的企业;或者为取得一定比例的股权而购买外国企业股票。
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海外投资,设立企业,要经过所在国政府的审查、批准,登记注册之后才能正式开业。按照国际惯例,合营(独资)企业要接受所在国的管理,并遵守有关的法律、法令和规定。另一方面,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国外开办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独资企业),还必须经过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并由政府授权机关对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中方和中方独资企业进行管理。
1983年,国务院授权对外经济贸易部为中国在国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并代表国务院行使审批和管理权。
根据上述审批办法,下哥lJ项目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1)企业中方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项目。
(2)涉及国家进出口计划安排,需要动用国家外汇收购其产品。
(3)在某些特殊地区和领域或尚未同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
(4)在香港和澳门地区开办的项目。
一般企业投资在l00万美元以下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企业如改变性质、扩大经营范围或延长合同合营期限,应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当前,由于投资环境的局限,西方资本不可能大量对华投资和实行无条件技术转让。事实上,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的海外投资始终集中在欧美发达国家。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利用外国资金和技术来办实业,对于促进中国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中国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投资范围,主要是开发资源,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制造加工业,还有交通运输,餐饮旅游业,科技开发,金融业和房地产业等。
制造加工业的投资比重扩大,主要投资在纺织、轻工、电子、炼油、肥料,机械等方面。
开发资源主要是东太平洋地区、北美、南美和非洲、澳大利亚、巴西等国家,开发办业资源,矿产资源,渔业资源等。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美国独资经营的西林公司,开发林业资源。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在巴西开设的生铁厂,开发矿产资源等。
对外承包工程一直是投资的主要范围,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包的项目以中小型工程为主,合作区域很广泛,合作金额达到世界承包工程合同总额的3%左右。
劳务合作业偏重于服务业,工程项目实施勘察,园林绿化,民间传统工艺等等。
交通运输、金融业,房地产业是新兴的经济范围。如首都钢铁公司兴办的海外子公司,则涉及机械设计、船运、海产、服装、金融、房地产开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