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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意见书是审计机关在审定审计报告后,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出具的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的结论性审计文书。
《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予以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是审计结论性文件之一,具有评价与证明作用,对情节显著轻微的违纪行为具有纠正和教育作用。
1.审计意见书的有特定的适用范围
对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对情节显著轻微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予以指明并责令自行纠正。
2.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单位的建议是重要内容
需要有一定的分析,使之具有一定的指导性。这与审计决定是以处理决定为主是不同的。
(一)标题
由审计机关名称、审计的对象或内容与文种三部分构成。如《××市审计局对××x厂流动资金使用的审计意见书》。
(二)受文单位的名称
被审计的单位的名称。
(三)前言
对审计意见书制作的依据、程序做简要说明。具体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和时间等,并起承上启下作用。例如:“根据审通×[2005]×号审计通知书,自××××年×月×日至××X×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审计,现出具如下审计意见……”
(四)正文
1.审计机关认定的事实
2.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及评价依据
(五)尾部
由审计机关全称、发文时间、抄送单位、印章组成。
1.审计事实要清楚、简练
“审计机关认定的事实”一项主要体现在《审计报告》中“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这一部分的内容(即发现的主要问题),但又不是简单地重复照搬。它应该是概括式的。在写作中,对问题少的,可用结构段式简练地加以说明,如问题较多且性质不同,则应以小标题形式按性质归类分条列项地写。每一类问题的小标题下所列举的事实以说明问题为限,不需全面反映审计报告的内容而把它制成审计报告的翻版。因审计报告的内容已在此前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过意见。因此,没有必要再重复全部事实,且事例罗列一大堆,也与审计文书应有的严肃、庄重不相称。当然,如果审计中未发现被审计单位的问题,这一项内容便可略去。
2.审计依据要核实
“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及评价依据”一项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做结论性评价,这一项内容在审计无问题时便绝对不可缺少。这一项较多地用于对定期审计项目中无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评价;固定资产投资开工前的审计评价;审计机关办理的审计调查事项终结后;通知有关单位审计调查结果;经济效益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效益情况进行评估,等等。“评价依据“通常指与评价结论有因果关系的各种指标、数据、事实。
3.建议要有针对性
“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建议”一项是针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上的薄弱环节,而提出来的一些建设性意见和改进措施。所提建议要注意它的可行性和指导性。也就是说,写建议时应周密考虑被审计单位的客观情况和具体条件,提出的建议应该是在主观努力下能够做到的,而不是~些大而无当、形同虚设的空话、套话;同时,建议还应具体,注意避免过于抽象原则
审计机关制发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依据,审计署统一规范为《审计法》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该条文是对审计程序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以什么样的形式终结审计。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具体内容是来自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的结果。因此,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的依据应当是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