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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贷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收款行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
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①代付工资业务;
②代付保险金、养老金业务;
③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贷记支付业务。
(一)合规性方面
l、操作不统一。由于没有出台统一的定期借记、贷记业务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行做法五花八门,有些甚至明显违背了支付结算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例如,对于客户在柜台用现金缴纳移动手机话费,工商银行所属的一些分支机构采用内部现金收入传票作记账凭证,打印的收费发票作附件,并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再定期或不定期使用特种转账传票将资金划到收费单位账户。这样,资金长期被截留在其他应付款账面上,不符合“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这一结算原则。而建设银行系统使用专门自制的代理业务凭条收纳现金,打印的发票一联给客户,一联给收费单位对账,所收取的款项如收费单位在本行开户直接入该单位账户,若收款单位没在本行开户则通过内部电子清算系统汇入该单位账户,基本上达到了实时清算的要求。
2、凭证使用不规范。绝大部分定期借记、贷记业务所使用的均不是目前有关法律制度所规定的支付结算凭证。如:一些银行直接使用收费单位的收费凭证作为结算凭证;一些单位自己印制特定委托收款凭证,并将第五联付款通知与收费发票合并,不再附债务证明;开办手机支付定制服务,根本没有支付凭证;在工资、保险金、养老金代发方面,其花名册等支付清单是否可以作为记账依据,目前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更不用说软盘中的数据库;部分特定委托业务使用的普通委托凭证等等。
3.风险防范存在薄弱环节。如代发工资等,直接由数据库转入因为不能明确责任,又没有事后核查,可能会存在付款单位的经办人将他人的钱人为地转入私人账户的情况,也可能存在代理银行的工作人员更改数据转入私人账户的情况。
4.除特定委托收款方式外,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他代理借记、贷记业务支付方式是否合规。
代理收费业务因为银行没有正常的收款通知给收费单位,这样收费单位的银行账就没有记账依据。由于手机定制服务,不向客户出具发票,出现收费纠纷时,又凭什么作为依据?另外没有出具发票,也会给收费单位逃税、逃避监督等提供了方便,并会给银行、税务、财政等部门监督管理带来一系列困难。
(二)制度执行方面
1.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特定委托收款要求收付单位必须事先签订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但是实际工作中,公用事业单位没有与付款人签订经济合同,一般实际操作均由双方签订协议。
2.代发工资等目前在制度上没有协议要求,同时没有统一的协议范本。
(三)资金清算方面
许多商业银行,如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都是通过网络电子清算人收款企业存款账户,这样没有收款通知给收费单位企业,不便于银企之间的对账。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某支行上年所收取的移动话费一直在挂账,至调查时还没有划给收款单位,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银企未对账,导致资金清算不及时。
(四)社会环境方面
收费单位存在乱收费、多收费的现象,影响了业务的发展。群众反映比较大的是电费、水费的特定委托收款方式。原因是相关单位服务不好,所以许多原来开展了特定委托的付款单位也停办了。
(五)其他方面
1.没有统一的代理手续费。目前对各种代理业务没有统一的手续费标准。如代发工资,只是收了转账支票业务的手续费,而贷记行没有手续费,特别是职工多的单位,工作量比较多,没有手续费有点不合理,现在反映比较大的是医保金和低保户的养老金,资金的沉淀小,代理行感觉做了亏本生意。
2.代理收费中一些收费单位的单据只有两联,如水费和电费发票,一联给客户,一联给企业,没有银行联,不利于银行事后核查。
(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规范代理借记业务和代理贷记业务的操作过程,要明确需要加盖的印章,明确操作过程中各方的责任,以加强风险管理。代理借记业务和代理贷记业务必须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或协议。代理贷记工资表清单等应加盖单位印章和经办、复核人印章,同样对于软盘传送数据的也需要事后送交清单加盖印章备查。移动手机短信息或手机拨打指定号码方式等方式缴纳相关费用,付款人或以事后要求补打发票、收据及完税证明,柜台现金缴税必须打印以上单据交付款人。
(二)规范凭证印制、使用。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手工填制委托方式不适应需要,特别需要计算机开票的特定委托收款书,可以放宽特定委托收款书的印刷管理,如满足某些单位的要求增加发票联。对于代理银行与收费单位联网的收费管理系统代理收费业务应允许使用企业收费单据,但是应与企业自收业务的单据分开管理。
考虑到银行管理需要,应增加银行代理收费所开具票据的联次,应增加一银行备查联以供银行备查和事后核对。单据印制也应考虑纳税等原因,因而特定委托收款书和代理收费凭证的印制应经税务、财政等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到指定厂家印刷,并将印刷数量和编号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加强银企对账管理。
柜台现金收款业务方面,收款银行网点应打印各项代理业务日结单,连同所打印的单据回执联送总代理机构,总代理机构应每日打印汇总代理业务日结单两份,并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复核人员私章,一份作为企业的收账通知,同时汇总机构和企业要核对每日的发票和日结单。对于手机支付方面,操作与柜台现金收款类似,只产生日结单。代理银行每月必须打印月度代理业务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和经办、复核人私章后,交收费单位核对。收费单位要认真核对,并在月度代理委托支付业务报表签署核对结果,加盖收费单位行政公章和经办人、复核人私章后,一份送代理银行。核对不符的,代理银行要认真组织核查,答复收费单位。
收费单位和代理银行可以采用话费打折等多种形式推广这部分代理业务。收费单位还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改善服务态度,对于多收、错收付款单位款项的,要认真组织核查,并积极在下月收费中冲减。代理银行也要积极配合付款人的查询工作,同时应建立反委托收款制度,付款单位也可以凭经收费单位同意的文字报告和金额为红字的发票或收据向收费单位办理反委托收款,收款人开户银行应见单即付。
(五)统一手续费标准。
对于委托收款业务可以按收款总金额的4‰收费。对于代理贷记业务,可以按户数计算,手工方式录人的,按每十户l元;软盘传送的,按每五十户l元。以上收费相对而言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