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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本是指汇票的出票人应持票人的请求,就同一汇票关系而签发的数份内容相同的汇票。
由上述定义可知:
复本之复,有“复数”之义。汇票的一般存在形式,为单独一份,这种情况,有时对持票人反为不利。为便利和安全,制作数份内容相同的汇票,表明其为汇票复本,是一种有效的方法。既然为同一汇票关系的数份证券,其内容就应当完全相同,以免发生麻烦。
凡签发复本,必由出票人为之,其他任何持票人无此权利。通常,有两种做法:①出票时,最初持票人为安全和便利,请求出票人签发复本;②原无复本,后来持票人为安全和便利,经过其前手,然后顺次至最初持票人、至出票人,请求签发复本。
①防止因汇票毁损灭失,使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发生困难,预防失票可能造成的不安全,强化票据权利的安全性。在无复本的场合,遇有票据毁损灭失,票据权利人不仅不能行使权利,还得防止冒领、第三人善意取得等情事,稍有缓慢,发生意外,便生诸多麻烦,有复本在手,即可迅速采取保护措施,防患于未然。
②助长票据流通,增加汇票的便利。汇票的异地使用,因路程、时间等因素制约,影响其流通转让,有复本者,可以解决这个矛盾。票据权利人可以一份提示承兑,以另一份背书转让,两无影响,互无妨害。复本虽有数份,得获付款者仅为其一,一份付款,其他皆废。
复本应记载同一文句,即各份内容完全相同;应标明为复本;应对各份编列序号,如复本一、复本二。如未编号,每张汇票视为单独生效。
复本有“一体效力”和“独立效力”。一体效力表现为,在任何一份复本上所为的票据行为,效力遍及其余各份。对一复本承兑,即是对全部复本的承兑;对一复本的背书,即对全部复本有背书效力;付款人就一复本付款,其余复本便失去效力。一体效力是复本的一般效力,在特殊情况下,复本的“独立效力”发挥作用。独立效力,是指承兑人对数复本俱为承兑的,形成数个独立的票据行为,承兑人就一复本付款而未收回其他承兑复本的,对未收回的复本有付款责任;背书人将数复本分别背书转让的,对各复本负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