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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动产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在接受信托的同时,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将动产出售给用户。
处理动产信托在实务中类似于抵押贷款,即两者都是借助金融手段实现购买的行为,其实质都是一种举债。所不同的是在融资额度上,抵押贷款只能获得部分融资,因为银行在接受抵押品时要承担市场风险,为确保贷款价值的安全,要求借款人提供高于贷款价值的抵押物,处理动产信托却能获得百分之百的融资便利。相比而言,购买者更愿意使用处理动产信托的方式。其操作程序是:
由设备制造商或销售商、信托投资机构、用户三者签订基本协议;制造商或销售商与信托投资机构签订信托契约,其目的是向用户出售有关设备,并在信托期间内收回出售的货款;信托投资机构出具信托受益权证书,制造商或销售商取得信托受益权;信托投资机构根据信托契约与用户之间签订有关设备的买卖契约,将有关设备出售给用户(这是与管理处理方式的不同之处,即有关设备的所有权在签订信托契约后,通过买卖契约又转移给了用户。有时,信托投资机构为了对用户所拥有买卖货款的债权进行担保,就以有关设备取得抵押权,或者以转让有关设备取得担保);委托人兼受益人(即制造商或销售商)经信托投资机构同意,将信托受益权出售或转让,收回货款;在信托期间和终了,信托投资机构将从用户那里收取的分期支付的货款和利息扣除规定的信托报酬后,作为资本和收益分配给受益人(最终受益人),受益人以此收回投资资金并取得收益。
在这种处理方式中,由于被信托的动产设备立即卖掉,所有权转移给买主,可以省略信托登记,买主有权自由地使用设备,取得收益。这同向银行借款买进设备,分期偿还贷款几乎完全一样。
处理动产信托与管理动产信托的区别在于:
一是处理动产信托的目的是出售动产而收回货款:
二是在处理动产信托方式下,动产设备的所有权一开始就转移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根据买卖合同以分期付款方式偿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