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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公司也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由投资公司指定的基金托管人,一般为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机构,主要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办理证券买卖中的钱货清算、过户、支付收益等,计算基金买卖价格,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并出具基金业绩报告,及对基金经理人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维护投资人的利益权利等职责。一般情况下,基金托管公司与投资公司之间订有契约关系,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
2.经营作风稳健、经营行为规范,在提出申请前三年保持良好财务状况,未受过主管机关或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基金托管公司应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也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也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它应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基金全部资产的安全;
2.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自身的资产以及其托管的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执行基金管理公司发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4.保管由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股权凭证;
5.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指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公司章程,应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和向基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已经造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6.接受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
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8.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基金公司董事会和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并负责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和登记;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按规定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5.托管协议、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1.受托公司的资格。受托公司必须是具有一定资格的银行或信托公司,其必备的条件有以下内容:
①资本金。受托公司必须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一般要求它的资本金是基金发行额的两倍以上。
②其他条件。受托公司必须有一定年限以上的经营金融业务的经验,在此之前有过若干年的盈利记录,并在此期间从未有过违法行为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同时要求它与管理公司没有利益和行政上的关系。一家银行或信托公司要取得受托公司地位,必须报请主管机关批准,在申报时,需要向主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信托契约及其他一些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文件。
2.受托公司的职责和义务。在基金管理法规中,必须明确受托公司的职责和义务,以使其在职权范围内运作并充分行使监督职责。其职责和义务一般包括:
①保管某一基金或多个基金的资产;
③在每一信托决算期后,向基金提交报告,说明信托契约和重大协议的执行情况、基金资产的增殖情况,或者基金上市后的交易和价格情况;
⑤建立基金资产的有关帐户、保存交易、清算交割的有关资料,保存有关基金收益的原始凭证;
⑥受托公司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不符合有关法规及信托契约的指令应拒绝执行:
⑦受托公司对于基金资产的投资超过了有关规定及信托契约的投资限制时,应及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指出,并监督基金尽快予以纠正,
⑧受托公司应把基金资产和自己的资产分帐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须退任: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公司符合基金持有公司利益;
3.代表一定比例(如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公司退任;
4.主管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公司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基金章程所列程序进行提名、形成决议,提出新任基金托管公司名单,新任基金托管公司经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公司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公司的,该基金应当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