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租赁服务贸易

目录

  • 1 什么是国际租赁服务贸易[1]
  • 2 国际租赁服务贸易的主要特点[1]
  • 3 国际租赁服务贸易的主要方式[1]
  • 4 国际租赁服务贸易的程序[1]
  • 5 国际租赁服务贸易的主要机构[1]
  • 6 国际租赁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1]
  • 7 参考文献

什么是国际租赁服务贸易

  国际租赁服务贸易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地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等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跨境经营活动。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在租期内按约定向出租人交纳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按约定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续租或留购的集融资与贸易一体化的一种服务。

国际租赁服务贸易的主要特点

  (一)国际租赁服务贸易首先是一种服务

  出租人提供的不是纯粹的商品,而是融资、融物相结合的经营活动,属于服务贸易。它通过融通设备使用权,来实现融通资金的目的。在国际租赁服务贸易中,出租人通过出租商品的形式,向承租人提供了中、长期资金的融通;承租人通过分期支付租金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实际上相当于达到r购买租赁物的融资目的。在这种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服务方式中,出租人直接为企业(承租人)提供其所需物品,而不是单纯的货币借贷,因而它属于一种贸易方式;同时出租人又保留了所提供商品的所有权,不属于买卖交易,它是贸易与融资相结合的一种服务方式

  (二)国际租赁服务贸易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商品流动形式

  在国际租赁服务贸易中,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租赁期问是分离的,出租人保留所有权,承租人享有使用权。在传统的商品贸易中,买卖交易完成后,商品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相关权利均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在国际租赁服务贸易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仍保留所有权,承租人仅仅获得租赁物在租用期间的使用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后西方金融市场积聚了巨额游资,国际租赁由于其所具有的优势而被广泛地运用于融资目的,很多承租人租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种租赁被称为非真正租赁。在非真正租赁中,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或以象征性价格获得租赁物,但是在租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仍然是分离的,出租人在租期内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期满获得租赁物后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关权利。在真正租赁中,出租人则享有租赁物期满后的残值处置权。

  (三)国际租赁服务贸易业务复杂
  1.涉及当事人较多

  国际租赁服务贸易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同时.这三方当事人至少属于两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第一,出租人与供货人之间所发生的业务关系纯属商品买卖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则是由租赁合同产生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收取租金,成为债权人,而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取得租赁物使用权,成为债务人

  第二,国际租赁服务贸易具有跨国性,至少有两个国家介入。可能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同一个国家,而供货人位于境外,由出租人从境外供货人那里购买租赁物租给本国承租人使用;也可能是出租人与供货人在同一个国家,而承租人在另一个国家,即出租人从本国供货人那里购买租赁物后,租给位于境外的承租人使用;还可能是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属于不同的三个国家,出租人在境外供货商那里购买租赁物,然后租给第三国的承租人使用。

  2.涉及多种不同合同

  国际租赁服务贸易至少需要两份合同,而且合同形式多样化。只涉及供货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简单国际租赁业务,需要出租人与供货人签订购货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如果在国际租赁业务中出租人需要金融机构的贷款,那么还需要出租人与信贷机构订立贷款合同。有的国际租赁业务需要签订更多的合同,例如,衡平租赁还需要签订参与协议、物主信托协议和契约受托协议等。由于国际租赁的当事人位于不同国家,涉及适用法律的选择以及运输保险等诸多问题,需要签订多种合同。

  (四)在国际租赁服务贸易中,充当出租人的各类机构较多

  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充当出租人的机构主要有租赁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制造商经销商经纪人、租赁联合体、国际性租赁组织等。

  (五)在国际租赁服务贸易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能享受多种优惠政策

  西方国家对租赁业务一般给予投资减税、加速折旧税收优惠。从承租人的角度看,租赁资产不需计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承租人可以免交财产税;按照某些国家税法的规定,租赁的费用——租金资产维修费用,可以作为生产成本应纳税额中扣除。从出租人的角度看,租赁物的折旧费可从其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一些西方国家为鼓励某类固定资产投资,对于购买该类固定资产作为出租物的出租人,可从其应纳税额中扣减资产的部分成本;如果出租人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入资产,其所支付的利息可作为生产成本加以扣减。此外,政府还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租赁业务,如英国出口信贷担保局对本国国产设备的对外租赁提供担保、日本政府1983年追加租赁信用保险制度等。国际租赁服务贸易使出租人和承租人享受多种政府优惠措施,促进了国际租赁业务的迅速发展。

  中国关于租赁的税收规定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一般不允许企业把租金打人生产成本以减少税收,但也制定了若干鼓励国际租赁服务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用于“三来一补”的租赁设备可免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等;财政部规定凡是合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合营租赁公司均可按照税法,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税;企业租赁成套设备或生产线,在用所提折旧基金支付租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用该设备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缴纳所得税之前偿还;对租用单台设备、管理设备或服务设备的,可按投资购置固定资产处理,按期计算提取折旧等。随着中国有关国际租赁立法的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将会更加系统化

国际租赁服务贸易的主要方式

  国际租赁服务贸易通常分为融资性租赁经营性租赁综合性租赁三大类,其中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是国际租赁的两种基本方式。

  (一)融资性租赁(FinancialLease)

  融资性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或称完全付清租赁(FullPay—outI。ease)。它是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出租方融通资金购买或承租机械、设备等租赁物,然后出租给承租方使用,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按期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合同期满后租赁物按合同规定处理。融资性租赁是目前国际租赁贸易中使用最多、最基本的方式。

  1.融资性租赁的主要特征

  (1)租赁物是由承租人而不是由出租人从制造商或经销商处选择,出租人提供融资服务,按照其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购买设备。

  (2)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享有使用权,在租赁合同期间由承租人负责对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保险费用。

  (3)租赁期限通常较长,一般设备租期为3~5年,大型设备如飞机、钻井平台等的租期可以长达10年以上,但租期满时,租赁资产仍然有余值。

  (4)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因为租赁物是由承租方自选的特定的非通用设备。

  (5)融资性租赁以融通资金为核心,获取设备投资为目的,是承租人为了解决企业在筹建或扩大生产时资金上的困难,而向出租人取得的租赁信用

  (6)融资性租赁合同期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方式有三种,即合同到期后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续租;承租人留购租赁物,通常是以名义货价(或象征性价格)将租赁物买下,并办理相关的正式产权转移手续。

  2.融资性租赁的主要形式
  (1)直接租赁(DirectI.ease)。

  直接租赁也称自营租赁,指出租人(租赁公司或金融组织)出资从国内外制造商处购进设备,再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方式。在这种交易活动中,出租人向制造厂商订货并让其向承租人直接发货,并且出租人与制造厂商和承租人分别签订购货合同和租赁合同,这是融资租赁中比较广泛和常见的一种租赁方式。

  (2)转租赁(Sub—I。ease)。

  转租赁也称进口转租赁,指国内租赁公司租进设备后再租出给本国次承租人。即本国国际租赁公司或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承租人,从国外出租人(租赁公司或制造厂商)租进国内次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再转租给国内次承租人使用的一种服务贸易方式。办理转租租赁业务需要本国承租人与国外出租人签订一项国际租赁合同,此外本国承租人还需要与国内次承租人签订一项国内租赁合同。

  (3)衡平租赁(LeverageI,ease)。

  衡平租赁也称杠杆租赁,或称减税优惠租赁或借贷式租赁,它是由融资租赁派生的一种租赁形式。衡平租赁是一种正式租赁(TrueI.ease),就是租赁公司在投资购买租赁设备时,可享有衡平权利益。它是采用“财务杠杆”方式组成的融资性节税租赁。出租人通常只需投资租赁设备成本的20%440%,金融机构贷给其余60%~80%的资金,从而出租人可拥有该没备所有权并享受没备价款10()%的减税优惠。因出租人以设备第一抵押权、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借款的担保,所以贷款银行对出租人无追索权。

  衡平租赁的出现是现代租赁业的一大突破,也是当前世界上最复杂的融资方式之一,该方式主要适用于巨额价值的租赁物。其主要特点如下:

  ①在法律E涉及多方当事人.最基本的有承租人、出租人和贷款人,通常还需要包租人、经纪人、物主受托人、合同受托人等当事人参与。

  ②出租人投资设备成本费用的20%~40%(至少付出设备价款的20%),但是可以获得设备所有权及设备价款100%、的减税优惠;贷款人提供设备价款60%~80%的贷款,却对出租人不能行使追索权

  ③承租人不得提前或延期支付租金,各期所付租金必须平衡,相差不能太大。

  ④出租人不能对承租人使用租赁设备采取限制,而且最多只能将设备价值的80%租给承租人。

  ⑤主要适用于租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巨额融资需求,如飞机、集装箱输油管道、近海钻井平台、卫星系统等。⑥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要将租赁设备残值按当时的公平市场价格出售给承租人,或按该价格进行续租。

  (4)销售回租租赁(SaleandLeaseback)。

  销售回租租赁,指由物主将自己拥有的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向租赁公司租回使用、支付租金的租赁方式。租赁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并收取租金,租赁合同期满,租赁公司承担租赁物的回收和处置租赁物残值,承租人也可按租赁物的余值或双方商定的价格购回租赁物。

  采用这种租赁方式的目的大多在于解决流动资金短缺困难,或改善财务状况。企业通过出售回租设备所得资金成为自有资金,投放到企业最急需的地方,而且又不影响企业继续使用,产生效益,租期满后企业还可以购回设备所有权。有时国内租赁公司往往为此目的,而将自营租赁租出的设备所有权以相同价格转售给外国租赁公司后再回租,并与国内承租人签订转租赁合同,以获取所需外汇资金。

  (5)风险融资租赁(VentureI。ease)。

  风险融资租赁,指出租人将设备以租赁和投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由此相应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交易活动。在这种交易中,租金仍是出租人的主要回报,一般为全部投资的50%,其次是设备的残值回报,一般不会超过25%,这两项是相对比较安全可靠的收益。其余部分按双方约定,在一定时期内以既定的价格购买承租人的普通股权,从而获得投资收益。这种租赁形式为高科技、高风险产业开辟了一条吸引投资的新渠道。出租人将设备融资租赁给承租人,同时获得与设备成本相对应的股东权益,实际上是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出租人的租金的新型融资租赁形式。由于出租人作为股东可以参与承租人的经营决策,因而增加了对承租人的影响。风险融资租赁实际上是风险投资在融资租赁业务领域的创新表现。

  (6)捆绑式融资租赁(BundleLease)。

  捆绑式融资租赁又称三三融资租赁。它是指承租人的首付金(保证金)不低于租赁物价款的30%,厂商在交付设备时收取3()%左右的货款,余款在不超过租期一半的时间内分期支付,而出租人只需融资30%左右即可进行这种方式的租赁交易。这样,厂商、出租人、承租人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三方当事人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从而改变其他租赁方式那种所有风险由出租人一方独自承担的局面。

  (7)总租赁(MasterLease)。

  总租赁是一种开放型的租赁方式,承租人在整个合同租期内除了可以租用日前所需设备外,还可根据今后的需要,按同样的租赁条件和规定(租金除外)租用新的设备,而不需要重新签订新约,租赁公司在整个租期内有责任提供最先进的设备,设备的数量可以根据季节或承租人的要求而不同.租赁的期限通常与设备使用的年限差不多。这种形式的租赁,实际上相当于出租人给予承租人的一个授信额度,承租人在此额度内可以循环租用出租人的设备。总租赁通常用于卡车车队、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等技术上标准比较统一的租赁业务。

  (二)经营性租赁(OperatingLease)经营性租赁,或称服务性租赁(ServiceLease),或营运租赁、操作性租赁,也称不完全付清租赁(NonFullPay—outLease)。

  出租人既提供租赁物,又提供必要的服务.包括对设备的维修、保养、保险以及各种专门的技术服务等。它是一种短期的租赁,服务性强,因而其租金比融资性租赁的租金高,该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需要专门技术进行保养和技术更新较快的设备。

  1.经营性租赁的主要特点

  (1)在合理条件范围内,不必等到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预先通知出租人就可以中止合同.将设备退还出租人,租用更先进的设备。

  (2)同租赁物的使用寿命相比,经营性租赁期一般较短,出租人对出租物的初次租赁所得租金不能收回设备的投资和收益.因而出租人需要多次出租该设备收回全部租赁成本获取利润

  (3)出租人始终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并承担相关的利益和风险。一般由出租人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以利于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如果租赁物价格下跌,出租人就不能收回其投资,因而经营性租赁比融资性租赁收取的租金高。

  (4)经营性租赁适用于大批通性设备,大多具有高度专门技术、需专门保养管理、技术更新快、购置金额大并有较好的二手市场,或者垄断性强、需要特别服务。这种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采取这类方式的租赁物通常为汽车、计算机、通用的机械设备等,有利于承租人避免设备落后更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经营性租赁的主要形式
  (1)经营租赁(OperationI,ease),又称管理租赁。

  出租人将自己投资经营的设备多次出租,直到该设备的成本全部收回或因过时而被淘汰为止的租赁业务。采用这种租赁方式的承租人完全是为了使用某项设备,一旦使用期完结,如不续租,租赁合同即告解除。所以,经营租赁的设备,一般是比较容易找到接替用户的通用设备,或者是专用设备(如建筑机械、集装箱等),而且租期较短,一般在1年以下。为了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出租人承担经常性的或定期的维护和修理责任,以利于设备的继续出租,在技术迅速发展的当代,出租人还要承受设备可能被提前淘汰的风险,再加上处理陈旧设备的费用、维护修理等工程技术人员的开支,所以租金较高。

  (2)维修租赁(MaintenanceLease)。

  维修租赁是在融资性租赁的基础上附加维修等各种租后服务的租赁方式。因而其租金和服务费用比较高,但是出租人可以充分利用租赁公司专业人员提供的知识、技术等一整套服务,省时省力,相比之下租赁费用反而比自己维修所需经费要少。

  日本的汽车维修租赁十分典型。租赁公司不仅融资购车租给承租人使用,还提供登记、上税、保险、维修、检车、备用车,乃至事故处理等一系列业务所需服务,极大地方便了承租人。这种租赁方式的租期一般为1~3年,承租人在租期内有权中途向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取消租赁合同,以便及时更换更先进的设备。

  (三)综合性租赁

  综合性租赁是租赁与其他贸易方式相结合的租赁方式,实际上是租赁业务与其他各种利用外资方式相结合的产物。

  1.与租赁设备相关的综合性租赁方式

  (1)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是指出租人将机器、设备租给承租人,承租人用租赁来的机器、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偿付租金。例如前苏联政府与日本公司的萨哈林近海勘探、开发油田及提炼石油和天然气协议,规定日方提供地质勘探机器设备,前苏联方以该油田生产的石油天然气偿付其租赁费用。

  (2)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是指承租人以租赁方式引进所需设备,开展加工装配业务,而以工缴费按期支付租赁费给提供设备方(即出租人)。

  (3)租赁与包销相结合。是指由出租人将机器设备租赁给承租人,而承租人生产出来的产品则由出租人包销,出租人的租金从包销价格中扣除的一种贸易方式。

  2.跨境租赁经营

  它是指企业采用租赁方式经营,即出租人(一般为企业资产所有者或企业主管部门)将整个企业(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流动资金)出租给境外承租者,承租者按合同规定取得对企业的经营权,并按照协议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企业租赁经营通常有两种基本形式:

  (1)企业的所有权不变,通过租赁将企业的使用权或经营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自主经营、盈亏自负。

  (2)出租人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逐步收回资产价值及报酬,最后将企业产权转让给境外承租人所有,这实际上是一种以分期分批付款的方法将企业产权进行出卖的买卖企业的行为

国际租赁服务贸易的程序

  在国际租赁服务贸易中,由于各项业务的当事人构成不同第三节国际租赁服务贸易的程序与合同一、国际租赁服务贸易的程序在国际租赁服务贸易中,由于各项业务的当事人构成不同,业务规模大小不同,业务程序有繁有简,而且各国出租人的习惯做法也不尽相同,这就使得各种类型的租赁业务在程序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上来看,国际租赁业务的基本程序主要有:

  (一)选定租赁物

  承租人根据生产和经营需要与有关供货人或制造厂商直接联系,洽谈商定所选租赁物的品种、规格、型号、价格、交货期等有关事项。有时承租人也会经银行推荐制造厂商及所需设备的型号、规格和价格等。

  (二)洽谈租赁条件

  承租人与供货人洽谈自己有意向租用设备的相关条件,然后向出租人提出租赁意向,并要求出租人提供租赁费估价单。承租人还要了解出租人的相关租赁条件,经过周密研究出租人报来的租赁费估价单和其他条件后,作出是否预约租赁的决定。

  (三)对承租人进行资信调查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的预约租赁后,通常要求承租人提供其经营状况财务报表,衡量出租的风险程度。有时还可能委托资信机构调查承租人的信用情况.然后决定是否进行该项租赁交易。

  (四)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意向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出租人与承租人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如果有银行参与,银行作为见证人也要和出租人、承租人一并在租赁合同上签字。涉及设备维修合同.则需要由承租人(用户)与制造商签订。

  (五)向承租人交货

  签订‘租赁合同后,出租人根据与承租人所签租赁合同中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等.向制造商订购,制造商根据出租人的订单,按期直接交货给承租人,并及时通知出租人已按要求交货。

  (六)承租人验收租赁物

  承租人应做好租赁物抵达之前的报关、运输、提货等准备工作,收到供货人交来的设备后,立即进行安装调试,如果验收合格,应该及时通知出租人。租赁期则从承租人(用户)验收设备完毕时开始计算。出租人根据购货合同的规定,在收到验收合格通知后,应该立即向设备制造商付清货款。

  (七)租金的支付

  承租人在租赁设备验收合格后,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应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通常按合同约定以月、季、半年等时间单位均衡支付。

  (八)租赁物的保险

  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由出租人或承租人按照租赁物的价值向保险公司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如发生意外事故,则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九)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

  在租赁期内。有关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融资性租赁由承租人负责,在这一类租赁方式下,承租人与制造商(供货人)签订维修和保养合同,并支付有关费用;经营性租赁则一般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

  (十)合同期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

  租赁期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如下:

  第一,承租人将租赁物退还出租人。

  第二,承租人继续租用租赁物。

  第三,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按当时市场价格购买租赁物。

国际租赁服务贸易的主要机构

  (一)租赁公司
  1.专业租赁公司

  它们是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企业,往往专营某一类或某几类租赁物的租赁业务,租赁物由公司根据市场需求购置,或者由承租人指定代购,并为出租物提供保养、维修、更换零件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同时还从事租赁业务的介绍和担保等业务。

  2.融资性租赁公司

  这类公司虽然也从事租赁业务,但它们侧重于为承租人垫付资本,向承租企业融通资金。

  此外按照股本来源,租赁公司又可分为内资租赁公司、合资租赁公司以及外商独资租赁公司。

  (二)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利用其雄厚的资金设立附属机构经营租赁业务,如13本东京租赁公司是第一劝业银行子公司,总合租赁公司是住友银行的子公司。金融机构联合其他行业的大型公司,组建从事租赁业务的机构,如1963年成立的日本租赁公司是日本金融资本、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合作产物,其股东网罗了日本主要大企业,包括7家信托银行、17家保险公司、5家贸易公司、3家钢铁公司以及其他行业的公司,这类出租机构资金雄厚,能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条件的优惠。

  (三)制造商

  20世纪70年代以后,很多发达国家大型的机械制造厂商在本企业内部设立从事租赁业务的部门或附属的租赁公司,来扩大企业机器设备等产品的出口销售,如美国国际商业机器公司、美国电报电话公司等就大量出租其所制造的产品。

  (四)经销商和经纪人

  经销商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中介人,主要从事储存、运输、分配业务。他们从事租赁业务主要是为了推销产品。作为出租人,其优点在于信息灵通,提供的租赁标的物品种多样。而租赁经纪人是在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安排租赁交易而收取佣金的个人或公司。他们本身不经营租赁业务,只是代表委托人寻找交易对象,并代表委托人与对方磋商租赁条件,促成交易成功。

  (五)租赁联合体

  租赁联合体是由制造厂商和大型专业租赁公司或金融机构联合组成的多边租赁联营组织。租赁联合体集各方优点于一身,是实力雄厚的出租人。

  (六)国际性租赁组织

  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一些国际性的租赁组织相继出现在世界租赁市场上.如国际租赁协会、国际租赁俱乐部、东方租赁控股公司等。

国际租赁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1.国际租赁贸易业务量稳步增长,但市场分布不均衡世界租赁额从总体上看呈增长趋势,但主要市场在美洲、欧洲和拉丁美洲。

  从地区来看,北美是世界租赁市场的主体,占世界租赁总量近一半的份额;从国家来看,租赁额居世界前三名的是美国、日本和德国。

  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起,租赁在各行各业中就被广泛应用,它是世界上开发最早和功能最全的租赁市场,融资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租赁业在美国属于真正的朝阳产业。据《世界租赁年报》统计,美国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即租赁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例),自1984年以来一直高居30%左右,最高达到38%。

  发展中国家除巴西等少数国家租赁额能进人世界前10名外.前50名基本上是发达国家。中国、俄罗斯、印度等大国租赁的绝对额与市场渗透率都很低,租赁业发展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

  2.租赁贸易业务日趋国际化

  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需要,促使租赁业务日益国际化。许多租赁公司走出国门,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参与国际租赁市场竞争。如日本的东方租赁公司已在韩国、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印尼、委内瑞拉、智利、斯里兰卡、中国等国家设立境外租赁公司。

  3.租赁协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租赁协会在统一行业规则、加强行业交流、防范行业风险和规范行业运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外的租赁协会具有介于政府与租赁公司之间的半官方机构性质,其任务是加强与国内外政府与组织沟通与联系,反映本国租赁企业的要求,并根据政府的授权对行业内部各主体之间进行必要的业务协调,并加强行业内部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随着租赁业务的国际化,还产生了区域性的租赁协会——亚洲租赁协会、欧洲租赁协会和全球性的租赁协会——世界租赁协会。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1.4 1.5 张林主编.国际服务贸易.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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