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业银行贷款(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lo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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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指一国借款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向外国银行借入货币资金。外国银行既包括资金雄厚的大银行,也包括中小银行及银行的金融机构。
一、根据贷款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企业贷款、银行间贷款以及对外国政府和中央银行的贷款。
二、根据贷款的期限不同,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一)、短期信贷
短期信贷通常指借贷期限在1年以下的资金。短期资金市场一般称为货币市场。借贷期限最短为1天,称为日贷。还有7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等几种。短期贷款多为1~7天及1~3个月,少数为6个月或1年。这种信贷可分为银行与银行间的信贷和银行对非银行客户(公司企业、政府机构等) 的信贷,银行之间的信贷称为银行同业拆放。该种贷款完全凭银行间同业信用商借,不用签订贷款协议。银行可通过电话、电传承交,事后以书面确认。同业拆放期限从1天到6个月为多,超过6个月的少。每笔交易额在10亿美元以下。典型的银行间的交易为每笔1000万美元左左。银行对非银行客户的交易很少。
(二)、中期信贷
中期信贷是指1年以上、5年以下的贷款。这种贷款是由借贷双方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由于这种贷款期限长、金额大,有时贷款银行要求借款人所属国家的政府提供担保。中期贷款利率比短期贷款利率高。一般要在市场利率的基础上再加一定的附加利率。
(三)、长期信贷
长期信贷是指5年以上的贷款,这种贷款通常由数家银行组成银团共同贷给某一客户。银团贷款的当事人,一方面是借款人(如银行、政府、公司、企业等);另一方面是参加银团的各家银行(包括牵头行、经理行、代理行等)。
三、根据贷款银行的不同,可分为单一银行贷款和多银行贷款。
单一银行贷款是指仅由一家银行提供的贷款。由于国际贷款风险较大,一时发生损失难以挽回,所以单一银行贷款一般数额较小,期限较短。多银行贷款是指一笔贷款由几家银行共同提供。这种贷款主要有两种类型:
第一,参与制贷款,这是指一家银行对某一外国客户提供了一笔贷款后,邀请其他银行参加进来,向借款人提供资金;
第二,银团贷款,这是多银行贷款的主要形式,一般由一个或几个银行首先发起,接受债务人的借款要求,然后,发起行邀请其他行参与进行,共同向借款人提供资金。
(1)来源广泛。国际上众多的商业银行和银行集团,均可作为资金来源。
(2)手续简便。安排融资时间较短,且无附加条件,资金的用途一般不受贷方限制。
(3)方式灵活。可借到不同的货币资本,期限与数额也可由自己选定后与银行协商,还本付息的方法也较多。
(4)成本高。利率远较其他国际信贷形式为高,而且其他费用也较高。
(5)风险大。银行普遍采用的浮动利率计息,加上汇率的频繁变动,增大了客户的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6)期限较短。通常以中、短期贷款为主,长期的一般也限于10 年以内。
(1)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洽谈前,借款方必须做好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各国货币汇率、利率与国际资本市场的供需情况及变动规律,预测出各国货币汇率及利率的发展趋势,选择有利的货币种类及贷款利率种类,为成功地筹资打好基础。
(2)询盘阶段。就像招标一样,借款人选择一些国外银行发出询价函电,内容包括款种、币种、金额、期限、形式、浮动利率还是固定利率,以及其他特殊要求(宽限期与建设期利息本金化等问题),要求国外银行按这些条件向借款人报价。借款人广泛询价,意在摸清市场底细,并造成国外银行间的竞争。
(3)发盘阶段。国外银行收到询盘后,设计贷款方案,向借方报价。此类发盘大致分为两类:一是虚盘,二是实盘。虚盘只提出意向性的报价,“投石问路”,报价条件可以再议。实盘内容全面一些,贷款主要条件乃至相关法律问题均已明确,并确定了有效期限。在此期间,借款人只要表示接盘,这些条件就确定下来,双方不得反悔。国外银行大都喜欢先发虚盘,试探借款人的反应,环顾一下其他竞争对手的行动,然后再调整条件,与借款人讨价还价,直到借贷双方均达成一种默契,再正式发实盘,以期一矢中的。
(4)还盘阶段。借款方接到国外银行报价后,通常都要对贷款者作必要的调查研究工作,然后再决定是否进一步商谈。一般他说,借款人对贷款者选择的条件,首要的并不是货币的种类、利率水平的高低等问题,而是主要顾虑贷款者的信誉,所提供资金的来源和可靠程度,然后选定几家资信和报价都较好的贷款者作进一步接触,讨价还价。这是相当重要的阶段,要充分利用国外银行之间的竞争,把贷款价格一轮轮削减下去,争取到最优惠的条件。
(5)接盘阶段。一俟双方谈妥条件,借款方就要在对方发实盘的基础上正式发一个接盘电文。至此阶段,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提款方式、还款方式、费用、法律依据以及其他重要的特殊条款都要明确下来,并且一经接盘,这些条件就不宜再变,借款协议也要按这些条款来成文。
(6)借款协议的签订。借款协议内容是发盘和接盘主要条件的具体化,并进行技术和法律上的处理。当有关各方对贷款条件的各项条款没有异议时,就要签订贷款协定。贷款协定是贷款人、借款人及代理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具有法律效力。贷款协定的内容主要有: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代理人、贷款数额、期限、利率、贷款支付方式、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特殊要求、违约的处理方式等。协议一般是由国外银行请专门的法律人员起草,采用的法律也一般是贷款人所在国或第三国法律。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应请国际经济法律顾问参加,以保证法律上不出差错。协议达成前,借款方一般还要按协议内容准备年报、营业执照副本、董事会批准借款的决议、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贷款协定一般要在专门的场合举行正式的签字仪式,借款人、贷款人、代理人、保证人都要在上面签字。
(7)外国商业银行贷款的偿还。贷款偿还应按贷款协议的规定进行。为保证贷款按协议规定偿还,协议中通常都有违约条款和交叉违约条款,借款人如不按期还付本息,贷款银行有权实行罚款并收回贷款,或提高利率。交叉违约条款指债务人对本债务以外的任何债务契约违约,从而也构成对本债务的违约,债权人可凭借本条款立即停止贷款并要求偿还。因此,违约或延期付款都会给借款人在经济及信誉上带来损失,也会损害一国的国际声誉。同时,借款人为保护其利益,常规定提前还款条款,该条款赋予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前偿还贷款的权利。一般在提前还款前,借款人应提前通知贷款银行,否则将被罚款。
外国商业银行贷款的借款成本由支付的利息与有关费用构成。利率可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目前商业银行贷款普遍采用浮动利率,其利率通常由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和加息率组成。拆放利率随资本市场供求情况而上下浮动,各大国际金融中心有着各自的拆放利率,并且相互影响。加息率是在拆放利率之外,依据贷款期限的长短、资金数额与供求关系的变化情况,以及借款者资信的高低所附加的利率,一般为0.375%—0.5%(有时超过此数)。固定利率一般由借出国的国内优惠利率和加息率组成。费用是指除支付利息外,借款者还应支付与借款有关的其他费用,主要有承担费、管理费、代鲤费、杂费等。
由于国际市场上利率上下波动而造成借贷双方的损失叫做利率风险。采用浮动利率可以使债权人在利率剧烈波动时,免受利率风险,但对债务人要承担较大的风险。一般来讲借款人在利率上升时,应采用固定利率计息,在利率下降时应采用浮动利率计息。
外国银行贷款除收取利息外,往往还收取承担费,一般按0.125%—0.25%的年率计算。在签定借款协议前,都要规定承担期,在承担期中一般又分为两部分,前一段为不收承担费时期,后一段为计收承担费期。
银团贷款除收承担费外,还收取如下费用:
A.管理费。在银团贷款中,由牵头银行向借款人收取的一种费用,费率一般是贷款金额的0.25%—0.5%之间。
B.代理费。由于牵头银行在整个贷款期内,需要与借款人、参与行联系,在联系过程中需要借款人支付的电报、电传费及办公费等,叫代理费。代理费的收取标准不一,计算方法是按年计算。在贷款期内每年由借款人支付一笔固定金额给牵头银行。目前,国际上最高的代理费是1 年5—6 万美元。
C.杂费。指某银行作为牵头银行与借款人之间进行联系、谈判,直至签订贷款协议前所发生的费用。这种费用包括牵头银行为贷款协议的达成而发生的旅费、律师费等。一般的支付方法是牵头银行提出帐单,由借款人一次支付。杂费的收取标准不一,高的可达10 万美元。
贷款期限是指贷款协议生效3 日起,到还清全部本息为止的整个时期。中长期贷款通常都规定宽限期(只付利息,不还本金的期限)。短期贷款有隔夜、7 天、1 个月、3 个月、半年、1 年等几种。中长期贷款的期限和宽限期可由借贷双方商定。
利息一般是半年或3 个月支付一次。本金的偿还是在宽限期后根据协议,半年或1 年支付一次。每年的支付额可参考下列公式计算:
每年支付额=(LIBOR+加息率)×在使用的贷款额+规定的还本额+承担费率×未用贷款+利息税+代理费
还款方式有以下三种:
A.到期一次还款。在签定贷款协议后,对贷款分次支付,期满时一次归还本金。
B.分次还款。在宽限期后开始还本,每半年还等额本金并付息一次,宽限期内只付息不还本。
C.无宽限期自支用贷款日起,逐年归还。
对借款人来说,在上述三种偿还方式中,以到期一次偿还最为有利,因为实际期限与名义期限相一致,占用的时间较长。有宽限期的尚可接受,没有宽限期最为不利。
我国对短期的国际银行贷款采取余额管理的办法,即由国家主管部门向经批准的金融机构下达短期国际银行贷款的年度余额,由金融机构据此调整本单位的债务水平和资金运用。
对于中长期国际银行贷款的宏观管理,采取指标控制的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规模控制。国家通过两类计划对中长期国际银行贷款实行规模控制:一类是中长期国际银行贷款计划,它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十年规划相衔接,确定全国计划期内借用国际银行贷款的总规模和分地区、分部门规模以及主要建设项目。另一类是年度借用国外贷款计划,它主要确定全国年度借用国外贷款的总规模,并下达正式签约生效的大中型项目当年支付的国外贷款数额。
2.项目的审批管理。各地方计划委员会和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将本地区、本部门准备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送审的文件应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利用外资方案,其内容必须包括借用国际银行贷款的具体形式、数额,国内配套资金落实安排情况,贷款的主要用途,项目经济效益初步测算及外汇平衡情况,贷款的偿还方式和偿还责任(还款人和担保人)。
各地方计委和部门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借用国际银行贷款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逐步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从而为后续同类项目提供经验。
3.对外贷款的“窗口管理”。筹措国际银行贷款需要经过国家指定的或者经批准的国内金融机构进行。未经批准的企业成金融机构不得从境外取得贷款,擅自筹措国外贷款,国家将不允许对外偿付本息。
4.外债的统计、监测、监督制度。借用各类国际银行贷款的单位在贷款签约后,必须及时到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外债登记。每次偿付贷款本息前,借款人应提前向主管部门报送贷款偿还计划,并在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对外偿还应付的本息。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也将要实行外债余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正在制定之中。
一、取得利用贷款项目的批复
国内项目要借用国际银行贷款,首先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取得国家或者地方、部门计划管理部门的批准,在批复中明确项目建设的部分资金来源为国际银行贷款。
二、取得国际银行贷款指标
各地方、部门计划管理部门将准备使用国际银行贷款的项目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如果符合国际银行贷款的条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将同意该项目使用一定数量的国际银行贷款,即取得国际银行贷款指标。
三、委托金融机构对外筹资
目前,国内筹措国际银行贷款主要通过中国银行、中国交通银行、投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省市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筹措。
四、金融条件核准
国家为避免各筹资窗口在市场、时机和条件等方面发生冲突,在筹资窗口筹措国际银行贷款前,由国家主管部门对其贷款的金融条件,即贷款期和利息、筹资市场、筹资方式等进行审核和协调。筹资窗口在国家主管部门正式批准贷款条件后,才能与国际银行签订借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