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结果公开

目录

  • 1 什么是国家审计结果公开
  • 2 国家审计结果公开的意义[1]
  • 3 我国国家审计结果公开存在的问题[2]
  • 4 完善国家审计结果公开的建议[2]
  • 5 参考文献

什么是国家审计结果公开

  国家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程序、内容、结果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它体现了对政务公开、政府财政透明度的要求。

  审计结果公开实现了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的结合,能强有力地制约和监督政府权力、促进政府行政方式的转变。国家审计结果公开使得政府审计机关由消极地应立法机关——人大的要求提供审计报告,变成积极地向全社会公开。国家审计结果公开提高了政府审计结果的可获得性,保障了公众对公共信息的知情权,使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共同发挥作用。

国家审计结果公开的意义

  首先,审计结果公开是审计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保证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处理、处罚的尺度把握正确,所作的审计评价和结论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推敲。再则,审计机关同其他 经济 监督机构一样,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自身也需要接受监督,而实行审计结果公开本身也是一种接受监督的方式,而且事实已经证明,这种监督方式是受社会公众欢迎的。可以说,审计结果公开是加强社会各界对审计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认识审计,塑造审计权威形象的有效举措。

  其次,审计结果公开是审计整改落实的助推器。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不仅是为了扩大社会影响力,更重要的是扩大社会对审计结果的知情权,便于社会和舆论直接参与监督,将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的强大合力。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审计结果会给被审计单位产生巨大压力,这种压力将促使被公告单位主动、迅速地去抓好审计整改措施的落实,并促进政府及其部门领导更加重视制度建设,规范管理。通过推动审计决定的执行,促进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整改,也增强了审计的执法力度和威慑力。

  第三,审计结果公开是促进依法行政,增强政府威信的有力手段。审计结果公开能够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信息需求,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把政府部门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信息公布于众,揭露公共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让公共财政管理暴露在社会公众的“阳光”之下,促进政府不断加强和改进公共财政管理,做到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科学 规范。通过审计结果公开,提高行政透明度,借助社会公众监督的力量,促进廉政勤政建设,遏制与惩治腐败,增强政府工作的威望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我国国家审计结果公开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审计机关缺乏独立性,造成审计结果公开执行不到位对于审计结果公开,虽然我国早在《审计法》第三章审计机关权限中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在国务院发布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尤其是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对审计结果公开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但是,执行的结果不是很到位,由于审计机关设置在政府内部,监督与被监督者同时隶属于政府部门,审计结果公开前通常需要政府同意,政府就极有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是从公众利益出发来决定查出来的问题是否公开。尤其是在地方政府中,领导怕揭露问题过多难以承担责任或影响政绩,因而违反规定干预审计机关依法揭露和处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此外,目前我国审计机关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审计是监督部门,而经费来自于被监督部门,经费不独立、得不到保障,审计结果公开工作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和制约。再则,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行政模式,它具有较浓厚的政府内部监督色彩,政府对于审计结果公开的行政干预时常发生,审计经费、审计机关的人事制度受制于政府,国家审计的独立性相对于立法型、司法型审计模式比较低。

  (二)审计结果受审计体制与保密制度的限制难于公开目前,对于审计结果公开内容讨论的重点一般为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结果等。但是,公开后很难用一个标准来确定是否泄漏国家机密。虽然,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九条明确指出了审计机关应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并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但是,明确规定哪些内容必须公布,如何公布;哪些不宜公布,国家相应的法律规范也不是很明确。

  但是,依据上述国家审计行政型体制的弊端,目前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开基本上是依照政府意志公开;审计结果公开的内容已经是经过层层筛选,非常有限的;另一方面,1996年审计署和国家保密局公布了《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其中对于“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问题的审计或审计调查情况和结果”属于绝密级事项。这就是说,对涉及高级政务人员的审计结果不能公开。由于不能公开,对领导干部管理能力与操守相关的绩效审计也就难以展现给公众。与上述规定同样要求,“审计或审计调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性业务系统(行业)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有关问题的情况和结果”,以及“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问题、省部级领导干部重要问题的审计或审计调查情况和结果”都属于机密级事项。在这种保密机制下,公民对于政府行政领导的执政情况难于知晓,可以说,在这种双重限制下,许多领域的公开已成为“不可能的任务”。带来的结果就是国家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受到严重质疑。

  (三)审计成果利用有限长期以来,我们的审计机关习惯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意见书,下达审计决定,并抄送上级机关和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后,即视为一项审计项目的基本结束。

  具体被审计单位对于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如何,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没有进行继续的跟踪落实,后续审计工作并未真正实施。目前,各种审计成果资源只是被有限地利用着。一个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意见和决定发送被审计单位执行,无论执行得怎样,最后总要封存案卷,然后就是束之高阁。这是我们大家都习以为常的工作模式。而正是这种大家都习惯了的做法,浪费了我们大量的、可利用的审计资源,远远没有发挥出一个审计项目所能够起到的最大作用。此外,审计机关与社会公众缺乏基本沟通,是否公布的结果就是公民所希望和想知道的与审计机关所能达到的监督广度、深度之间形成了一种距离,这种距离客观上也造成了对审计工作的一些误解,这种误解也容易造成公民对于审计结果的漠不关心。

完善国家审计结果公开的建议

  (一)进行立法型国家审计体制改革,增强审计独立性

  目前对于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呼声已经是越来越高,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国家审计体制的模式选择上,这似乎是一个老话题,但却是我国国家审计各项改革前进道路上不可逾越的鸿沟,任何涉及国家审计的问题,最终都会归结到体制上的问题,当然,我们应该承认,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审计体制与当时中国的现状还是比较吻合,但改革走到今天,这种模式已经凸现弊端了,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需要我们重新提起这个话题,将国家审计赋予其真正含义,改革国家审计体制。

  为此,我国国家审计机构的设置与管理应是采用“立法型模式”即: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设立最高国家审计的机构,并通过制定法规的方式,来强调审计的处理权。对各级县以上政府,设置国家审计的下级审计机构,且各地国家审计机构独立于当地政府。采用“垂直型领导”的管理体制,打破从前的“双层领导”管理体制。

  在审计经费的来源上,应改进现行审计经费预算编报制度,审计经费单独列入国家预算。经国务院同意,2000年审计署及派出机构首先实行了审计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办法,这对于维护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保障审计依法有效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从体制上理顺审计机关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切实解决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逐步改进现行审计经费预算编报制度。即参照国际上通行做法,先由审计机关根据职责、任务和计划及定员定额标准编制预算草案,无须政府审批,由财政部门在本级年度预算中单独列示,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对国家审计机构的内部管理,采用“双重制”,即视国家审计机构为行政机构,按政府机构管理,又视其为审计职业机构,按职业化要求管理。对国家审计人员既按公务员的要求管理,又按审计职业要求管理,也就是说要有公务员的政治、,思想品德、又要有审计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只有这样才能改变现行审计体制的内部监督色彩,彻底摆脱政府行政行为的影响,成为真正独立意义上的外部监督,在客观上保证审计组织的独立性。

  (二)协调审计结果公开的内容与保密之间的关系

  正确处理审计监督的保密性与审计结果公开的关系,是保证依法公开审计结果的关键问题。为此,国家审计结果公开应就具体的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程序作出明确的法律规范,对于审计结果中的某些信息可能被国家的相关法律或规定禁止公开披露,如重要的金融政策动态、国家重要产品涉及的财务数据、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要个人信息以及其他暂时不能公开或全部公开的可能引发社会不安定的审计结果。这种情况下,可以出具一份单独的仅供政府使用的包含这些信息的报告,只分发给法律或者是规定授权接收这种报告的人员,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审计署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剔除这些信息。目前各国审计报告不公布的一个领域通常包括军事或安全支出,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可能要求有特殊条款限制审计报告的公布。即便在这种情况下, 《透明度手册》也建议所有军事支出得到非军事当局的审计,并且审计结果提交给立法机构例如特别设立的公共账户委员会。与此相反,中国1994年《审计法》第50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这就使军事与国防方面的审计工作,实际上仅维持内部审计。国防与军事开支在各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中都占有较大的比重,而军事机构本身又具有封闭性的特征,如果不对军事部门支配公共开支的活动进行监督,那么很容易导致军队腐败。

  (三)建立跟踪检查制度,确保审计成果的有效利用从表现形式看。

  审计监督的成果,一般主要体现在大量的审计报告和审计信息上。要解决审计报告只是被有限的利用和审计成果被束之高阁的问题,就必须打破习惯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模式,高度重视审计结束后审计成果的综合利用。要善于把历史的、局部的、零散的审计资料,按照一定的目的整合起来,通过去粗取精,归纳分析,加工提炼,使之系统化,在更高的层次和质量上再现审计成果。这就要求我们在挖掘审计成果潜力上,深刻认识和重视审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审计报告是以一种通报、警示的面貌出现的。经过精心提炼,其针对性、代表性强,涵盖性高,可以使党政领导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社会经济领域和经济活动运行的过程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新问题。一篇好的审计报告往往容易引起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重视,一旦被党政领导批示或作为决策依据,能够很快地得到落实或引起社会的快速反映,并对政府宏观调控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审计结果后的反馈,应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加强对审计决定和移交案件查处情况的监督落实,建立健全审计跟踪检查制度,有效实施后续审计审计回访等办法,促进补救措施的落实。为了解决公布的结果欲公众心理的差距,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例如报纸、电台、电视台上进行曝光,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广泛参与监督,将审计机关一家的监督扩大成为全社会的监督,对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其处理情况、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审计事项应及时公告,从而增强审计监督的威慑力。为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的畅通,各级审计机关应利用各种传播媒体或网络,建立一个审计信息共享平台,全方位地向社会介绍、说明审计机关的工作。要让社会了解一个审计机关一个时期做了哪些工作、查处了哪些问题、落实情况如何,以增进社会对审计工作的了解和理解。

参考文献

  1. 杜艳.刍议国家审计结果公开.2010-1-14
  2. 2.0 2.1 张庆龙.政府透明与国家审计结果公开.天津财经大学.当代财经2005
阅读数: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