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同业存款

国外同业存款(Deposits by foreign correspondents/Deposits by foreign or correspondents)

目录

  • 1 什么是国外同业存款
  • 2 国外同业存款的核算[3]
  • 3 相关条目
  • 4 参考文献

什么是国外同业存款

  国外同业存款是指各国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为了便于国际业务的收付,在某种货币结算地点开立的该货币的存款账户。

  国外同业存款是西方国家各大银行存款的主要组成部分。这种存款的收付笔数多,往往是活期不付利息。但每户总是保持一定的贷方金额作为铺底资金,积少成多,许多存户的贷方余额就会构成一笔相当可观的资金,而供接受存款的银行无息使用。

国外同业存款的核算

  一、开立账户

  “国外同业存款”科目按国外银行分设账户,其开户手续与记账工作由总行统一掌握。

  开立“国外同业存款”账户前,应先确定账户名称、货币种类、收付范围、利息计算、账单的寄送以及有权使用本账户的分支行名称、地点等事项。开户后,由总行编列账号通知国外申请开户行和本行的分支行。账户结束后,应及时通知上述各行停止使用。

  二、账务处理

  国外同业存款,一律通过国外银行在总行开立的账户收付转账。为使国外银行在总行开立的账户及时正确反映实际存欠情况,国内各分支行通过该账户收付款项时,应逐笔通过“全国联行外汇往来”账户,并根据下列规定“上划”总行记账或由总行“下划”国内各分支行记账。

  (一)“上划”总行记账

  凡分支行将款项划交(上级)总行收付的行为称上划。属于信用证规定可主动通过国外银行在总行开立的账户索偿的即期或远期信用证项下货款及费用,解付国外汇人汇款和汇出国外汇款等,国内有关分支行均通过借记或贷记“全国联行外汇往来”上划总行,由总行借记或贷记“国外同业存款——国外银行”账户。

  (二)“下划”国内各分支行记账

  凡总行将款项划交分支行收付的行为称“下划”,属于国外银行授权借记的款项,均由总行通过借记或贷记“全国联行外汇往来”下划有关国内各分支行记账,同时总行借记或贷记“国外同业存款——国外银行”账户。

  “国外同业存款”科目账务,应按户逐日逐笔凭传票连续记载。账务记账摘要内容应包括借汇、贷汇、通知书编号、业务种类、起息日密押等与国外银行往来的账务,应以本行发出的邮划借记、贷记通知书第二联为传票。电划应另制传票,并以本行发电的电抄作为传票附件。如电抄需要专夹保管不能作为附件的,应在传票上注明发电日期、密押、编号等,以备查考。

  三、基本凭证

  “国外同业存款”使用的基本凭证与“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使用的凭证大体相同。“国外同业存款”的邮划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正本报单,即借方或贷方通知书;第二联:发报行传票;第三联:副本报单,即转账通知书。当国内分支行将款项上划总行时,应将第一联正本报单(以各分支行名义签发)和第三联副本报单(即转账通知书),随同“全国联行外汇往来”一同寄总行。总行予以转账后,将第一联正本报单寄国外银行,上盖“已转账”和“日期”戳记。副本报单则代作总行的“国外同业存款”的传票。总行将款项“下划”时,应对国外银行填制借记或贷记报单,第一联正本报单寄国外银行,第二联总行作为“国外同业存款”的传票,第三联副本报单随同“全国联行外汇往来”报单寄有关分支行,分支行用来转账。

  如直接以业务凭证代替借记或贷记通知书时,必须在有关业务凭证(如出口寄单通知书、支付通知书等)上注明“款已借(贷)记你行账户”。

  “国外同业存款”账户,是国外银行在我国内银行开户,国外行是申请开户行,我行是接受开户行。因此,在邮划报单或电划报单上要标明“已借记”或“已贷记”字样。例如在邮划报单的借记通知书第一联左上角第二行“口We have debited your account”的“口”中打上“×”标志

  国内分支行在经办中,若发现已发出的报单有误,应以电报或借记、贷记通知书通知国外银行更正,并将更正的借记、贷记通知书或电抄随同“全国联行外汇往来”科目报单,划转总行,由总行调整账务记载。如果原来报单的金额无误,只是起息日期有误,则经办分支行只须填制更正起息日期的借记、贷记通知书一式两份寄总行,在账务上不通过“全国联行外汇往来”科目核算。总行收到报单后,凭以更改起息日,并将第一联正本报单寄国外行,第三联副本报单作为总行的“国外同业存款”的转账传票。银行外汇业务会计改起息日,并将第一联正本报单寄国外行,第三联副本报单作为总行的“国外同业存款”的转账传票。

  四、对账与计息

  国内银行的总行是“国外同业存款”的接受开户行,因此总行应按期向国外的申请开户行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应按行、按户顺序编号,每一新日历年重新开始编列。收到国外行的对账回单后,对国外行提出的未达账项应及时处理。

  “国外同业存款”账户,不论存款或透支均由接受开户行——国内银行总行计算利息,通知申请开户行。

  计息时,应填制计息清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随同贷记、借记报单寄对方国外行,另一份附于“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传票后备查。支付存款的利息通过“利息支出”核算,透支的利息收入通过“利息收入”核算。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王志武,徐艳编著.第三章 银行负债业务与资金成本 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08.
  2. 刘金宝.新编国际银行业务知识问答.文汇出版社,1998年06月第1版.
  3. 陈振婷,朱红军主编.第四章 国外代理行往来 银行外汇业务会计.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11.
阅读数: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