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贷银行

只贷银行(Loan-Only Bank)——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的突破口

目录

  • 1 只贷银行概述
  • 2 只贷银行的优势
  • 3 只贷银行的意义
  • 4 只贷银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5 解决只贷银行存在问题的对策
  • 6 本条目相关链接

只贷银行概述

  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已得到广泛认可,但由于立法、监管的滞后,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其经营管理不规范,尤其是其非法集资、高息揽存等行为,导致民间金融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因此,在对民间金融进行鼓励、支持、引导的同时,必须对其消极作用加以限制

  其重要途径就是让民间金融合法化、正规化,并把他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但由于国家相关部门在民间金融合法化问题上相当谨慎,理论界对合法化的具体方案也存在众多分歧。而央行在2005年年底开始试点的农村小额信贷组织采用“只贷银行”的模式,不失为现阶段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的一种较好的模式。

  所谓只贷银行是指,以只贷不存为总原则,由自然人或机构法人用其自有资金全额出资设立金融机构,接受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其贷款利率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只经营单一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只贷银行的优势

  只贷银行是对现有金融体制的一种创新,相对于设立民营银行或者合作银行,只贷银行这种模式的优势是很明显的,一方面由于不具吸储功能,避免了流动性风险,也不会出现非法集资、高息揽存等扰乱金融秩序的事件,有利于监管并有效降低民间金融经营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放贷资金完全源于自然人自有资金,产权约束刚性化的结果是只贷银行放贷肯定会将是否能够盈利作为惟一标准,而在发放贷款之后,也肯定会时刻关注贷款安全,有利于保证较高的贷款效率和较低不良贷款率。即使是不良贷款,也不会累积成系统金融风险而由政府财政买单。

只贷银行的意义

  只贷银行作为民间金融合法化的突破口,意义重大。从民间金融的角度看,只贷银行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提供了一个合法途径,虽然单纯的放贷业务只为部分民间金融的合法化提供了机会,但在当前相关法律滞后、监管层监管以及民间金融自身经营经验缺乏的情况下,只贷不存的模式有利于民间金融有效规避风险,稳步发展壮大;此外,只贷银行继承了民间金融“草根性”的特征,保留了民间金融几乎所有的优点,例如借贷人之间信息对称度高、手续简便、担保抵押形式多样、借贷期限灵活等,尤其是在农户小额贷款以及中小企业具有“短、平、快”特征的流动资金需求方面,只贷银行的经营成本远低于农信社等原有金融机构,其业务领域也正好是其他金融机构认为利润低、风险高的领域,因此只贷银行在农村经济发展中会发挥原有金融机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从监管层来看,通过允许设立只贷银行,可以把大量的民间资金纳入到正规的渠道中去,并且只需要通过合同来管理,有利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增强宏观调控效果,并可以引导民间金融更好的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虽然从长期来看,只贷银行只是农村民间金融合法化的一种过渡模式,但是借此一方面可以为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金融业积累经验,另一方面也为金融监管机构更有效的监管合法化后的民间金融积累相关经验。

只贷银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只贷银行也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是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只贷银行的经营管理与当前的贷款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内容都有一定冲突,而央行和银监局也尚未确定相关制度;

  其次是只贷银行资金来源的可持续性问题,只贷银行只靠发起人有限的自有资金进行放贷,必将限制其进一步发展壮大;

  第三是贷款规模问题,当前央行对于试点的只贷银行规定其主要是发放小额贷款,原则上单笔贷款不超过1万元,每户累计贷款不得超过10万元;

  第四是贷款利率问题,央行虽然提出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同时又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也就是说要以基准利率的四倍为上限,否则将会被视为高利贷而触犯现行法律。

解决只贷银行存在问题的对策

  首先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次,在资金来源方面,也可以考虑允许只贷银行通过发行有担保金融债券或者向央行、其他商业银行进行再贷款,相当于从大银行批发贷款再零售给中小资金需求者,凭借其在经营小额贷款方面的天生优势,实现各方共赢,也使其资金来源具有了可持续性,有利于其进一步发展壮大,为其最终向民营银行或者合作银行转化做好经验积累;

  第三,贷款规模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过低的单笔贷款限制必然会增加交易成本,而有可能导致贷款的供给双方重新回到地下金融市场,而且小额贷款也应该是一个相对概念,而不应规定过死,如果监管层试图通过贷款额控制金融风险,那么通过限定单个客户贷款额占银行资产总额的比例的途径,可能更现实些;

  最后,在贷款利率方面,由于只贷银行单笔贷款额较小,业务成本相对较高,另一方面小额贷款需求者一般对利率不敏感,因此,只贷银行应该也可以获得较高的利率,但当前“四倍”规定有可能导致部分民间金融资金因为设立只贷银行进行合法经营利润太低,而仍然停留在地下金融市场。而从长期来看,应该取消上限控制,代之以一系列对高息借贷可能负面效应的化解措施,包括社会政策措施和个人信用破产保护制度。实行真正的利率市场化,以便为民间借贷合法化提供更为宽松的 政策法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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