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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作为上市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是社会正常的经济现象。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往往发生在有关联的企业或有潜在关联的企业之间。关联担保是特指发生于有关联的或间接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如何理解关联,通常意义上就是指控制与从属关系。依据我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应视为关联方。不过,本文研究的关联担保,不仅包括形式上符合上述关联方要求的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还包括形式上可能并不完全符合关联方要求,但实质上还是属于关联方相互担保的情形,如潜在关联的上市公司互相担保、间接的连环担保等
关联担保是否就是关联交易呢?通说认为,关联交易是指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的有关转移资源或义务的商业交易行为。如果对关联交易采广义理解,或者说对关联方采取宽松的解释,则关联担保无疑属于关联交易;但从狭义角度看,关联担保并不等同于关联交易的属概念,有的关联担保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关联交易。例如,潜在关联的上市公司互相担保、表面上无关联关系公司的连环担保等。如果说,关联交易有别于一般市场交易行为的特殊性在于交易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甚至是相当复杂的特殊关系(关联方关系)使得交易可能失去公允性,那么,关联担保区别于一般关联交易的关键在于该项交易中包含了特定的担保方式。值得强调的是,正是这种担保方式的存在,使得二者立法规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如果说立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侧重于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而关联担保由于涉及到公司股东、关联方的债权人等各方利益,因此立法对关联担保的规制更注重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的主要形态不外乎三种,一是关联的公司互相担保;二是潜在关联的公司互相担保;三是无关联关系公司的连环担保。这些形态的发展还呈现了明显的阶段性。简单地说,就是以2000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证监会通知)为分界线,由于该通知明令禁止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在这一规则的硬约束下,上市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开始从最初的为大股东频频担保,即“母子担保”到更多地表现为无关联关系公司之间的互保行为乃至目前的上市公司开始频频为子公司担保,以及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担保公司,并利用担保公司为关联企业担保。具体来看:
1、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担保
在证监会《通知》公布之前,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的不规范行为。由于我国一股独大和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缺陷,控股大股东往往利用其控股权,在资金募集和运用、信贷担保中以牺牲上市公司的正当利益为代价来为自己谋取私利。如ST猴王的大股东即母公司猴王集团让上市公司为自己贷款提供巨额担保,最终把上市公司掏空,并使自己和上市公司一起走到破产的边缘。兴业房产为关联方即其原大股东上海纺织住宅开发总公司担保近4.8亿元,最终给自己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棱光实业的原大股东恒通集团入主棱光实业后,恒通集团让上市公司为其及其子公司提供总额达1.86亿元的担保,后由于恒通集团子公司贷款逾期未还,棱光实业被推上法庭,公司的银行账户也被冻结。粤金曼大股东粤金曼集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高达9.95亿元,最终使粤金曼公司成为证券市场首批退市的上市公司。
2、为子公司担保
与为自己的大股东(控股母公司)相对应,就是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或原先的子公司担保。当前对上市公司担保重心转向子公司引起关注。如,神州股份为子公司太原市东盛焦化煤气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分行申请3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港集箱为其子公司上海港浦东集箱物流有限公司4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等等。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2年6月底,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的金额已经高达111.1亿元,预计下半年累计担保金额将超过150亿元。这表明,上市公司为子公司进行融资担保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中最为活跃的形式之一。
3、非关联公司间接互保以及连环担保
由于各上市公司的资金需求,上市公司互相担保的情形非常普遍,形成了纵横交错的担保链。从关联交易角度看,上市公司互保中涉及关联担保的主要是两种情形。
(1)非关联公司间接互保或连环担保
由于证监会《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实践中,不少上市公司参与为其他上市公司或与其他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之间相互担保甚至连环担保,以规避上述限制来实现资金融通。如2000年12月16日上海梅林公司发布公告,为中华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总额度不高于1亿元人民币,期限1年。同日,中华企业公司也发布公告,为上海梅林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提供贷款担保,额度、期限完全相同。通过中华企业这个中介,上海梅林和大股东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2)潜在关联的上市公司互保 至于潜在关联的上市公司互保,例如,Y公司与H公司签署《互为担保协议》。但资料显示,目前Y公司潜在股东与H公司实际控制方存在关联关系。Y公司第一大股东拟将其所持股份转让并托管给J公司,届时后者将成为Y公司第二大股东,而J公司的控股方与H公司的实质控股方为同一家公司。这样,Y公司实质上是在为潜在大股东的控股公司作担保,而又似乎与证监会相关规定不尽相符。
4、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担保公司,并利用担保公司为关联企业担保
由于上市公司之间相互担保,只要担保链的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担保链上的其他企业就会受到“连坐”的惩罚。上市公司开始寻求自我保护,与专业担保公司合作,在此情况下催生了诸多担保公司。例如,早在2001年3月,华晨集团、金杯汽车就宣布各出 4.4亿元巨资,参与设立民生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而燕京啤酒、青鸟天桥、双鹤药业、清华同方、大恒科技、北京巴士、北新建材、用友软件等公司,均参股了中投信用担保公司。2002年10月,思达高科、神火股份宣布,各出资4500万元和2000万元,参与发起设立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担保公司不仅为公司的融资带来新的希望,而且为关联企业的担保及其他问题提供方便之门。
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企业不规范担保所引发的一系列风险,尤其是为大股东担保导致上市公司成为 “提款机”的种种现象早已引起市场的密切关注,受到股民的普遍质疑。究其成因:
1、股权结构的缺陷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一股独大”,即作为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一般占绝对控股地位。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过于集中,使控股大股东可以利用其控股权,通过担保等方式将上市公司的利益从公司向大股东转移。此外,上市公司和地方政府千丝万缕的联系,也使担保部分承担起救助地方企业之责,有些担保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注定成为代为还款的协议,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
2、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症结
我国资本市场在功能定位上过于偏重融资功能,严重忽视了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整治。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且大多数公司的上市选择了“主体上市,原企业改造为母公司的”模式,因此上市公司与生俱来地和母公司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国有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均由政府委派,在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中不具有实质性权益,因此经营管理中激励不足。再加上不少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对担保风险的认识不到位,经营决策带有盲目性和随意性,从而增加了担保的风险。种种不规范的运作导致了上市公司在担保中的利益屡屡受到损害。
3、金融机构自身因素
从金融机构角度看,如今金融机构的信用功能丧失,银行一定程度上成了典当行,不愿承担风险,不抵押、不担保就不贷款。由于上市公司的资信比较良好,具有一定的社会信用,金融机构更愿意选择上市公司做保证人或抵押人,而不计较作为担保人的上市公司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此外,上市公司一般融资金额较大,一般的公司又无法为其担保。上市公司财务比较透明,质量也比较好,相互担保银行能接受、上市公司间也能接受。当然,金融机构法律意识不强,信贷审核方法不完善,也是形成“担保链”的重要原因。
4、整个市场信用缺失
由于法律不到位而造成的信用机制缺失,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突出问题。担保就是用自身的信用为对方的信用作保证。但由于对方信用缺失,难免出现违背上市公司意志的或欺骗性的担保行为,使上市公司的利益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此外,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形态从一开始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担保,到后来大股东为上市公司担保,再到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担保公司,证监会发布的《通知》无疑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但在《通知》出台后,尽管上市公司担保对象的结构开始发生质的变化,即为控股股东的担保变少了,为子公司的担保及为其他上市公司的担保多了,但至今尚无明确数据表明关联担保的总量实质性地减少。究其因,是部分上市公司把相互信用担保作为融资的一个手段,这样,关联担保作为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必然受到相当上市公司的追捧。上市公司关联担保“禁而不止”的现象表明,某些忽略企业正常需求或脱离市场实际的监管政策在执行中必定要成为被监管者规避的主要对象。